关于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件的破案报告书
一、 案件简况: 2001年6月24日上午8时43分许,福清市纪委大楼一楼信访接待室门口发生一起爆炸案件,纪委司机吴章雄被当场炸死。
鉴于案情重大,我们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迅速抽调有关人员组成“6.24”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勘查,犯罪分子系用经袋子伪装的触发式电雷管起爆的爆炸装置,吴章雄触动引爆了爆炸装置而身亡的。
据尸检结果,吴章雄系被爆炸引起的颅脑骨折致死的。根据现场走访所获的材料,案发日凌晨五时许开始,就有人看见在走廊楼梯口看见有一只红色袋子放在纪委接待室门口,有人还看见红袋子上写有“邮政”等字样,在袋子里还有一封写有“方市长收”等字样的信封,以及里面还有盒子等物品。
二、 案情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以及现场访问所获的材料分析,此案是一起以报复为目的的爆炸案件,犯罪嫌疑人具备制造爆炸装置的经验,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技能,而且是被与纪委查处有关的人,对场子所熟悉。
三、 侦察措施根据以上分析,我们采取了以下侦查措施:
1、 查排所有(95年以来)被福清纪委查处过的人并进行字体甄别。
2、 查排所有可以接触、拥有火工材料的场所及人员。
3、 查排从部队转业回来的人员。
4、 查排对纪委有意见的人员。
5、 对福清市政府大院里的所有工作人员、家属、暂住人员进行查排。
6、 对信封、食品铁盒来源进行排查。
7、 对福清融城出租车司机、开“摩的”的驾驶员进行走访。
8、 对于6月23日晚上在福清融城旅社、酒店宾馆进行登记住宿的人员进行查排。
9、 对近年来福清已破、未破的爆炸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10、 采用高科技手段和秘密力量进行布控。
四、 破案经过经过大量的摸排工作,我们发现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纪委查处,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纪委有极大的不满,而且此人系铁道兵退伍转业,有涉案嫌疑。我们随之对陈科云进行全国布控,发现陈科云言语行为反常,与吴昌龙之间的联系异常,而且陈科云夫妇在人员三定时向我们讲了假话,因此我们认为陈科云嫌疑重大。
为了突破本案,我们于7月28日把与陈科云关系密切的也有涉案嫌疑的司机吴昌龙密捕,并对其进行监视居住审查。邓锋交待陈科云常去找“仙公”“神婆”搞迷信活动,多次询问到福清的运动何时能到等问题,证实了陈科云存在唯恐天下不乱的险恶心态。
9月13日,陈科云及其妻子谢清、谢建忠等人被我们进行监居审查。经过审讯,吴昌龙交待出了陈科云因强烈不满福清纪委对他进行的处分决定,就指使他购买炸药、电雷管制造爆炸装置,并送爆炸装置放在纪委大楼一层走廊的犯罪事实。
吴昌龙交待了作案用的炸药,电雷管来源于杜捷生,其它制造工具来源于自己家和陈科云家,9月21日,杜捷生被我们审查,杜捷生供认了曾于3月份向吴昌龙提供炸药和电雷管的事实。杜捷生还交待炸药来源于谈敏华,电雷管来源于四川省达县人王小钢(刚)。谈敏华于10月18日被审查,讲出了杜捷生向他要炸药的情况。王小钢(刚)现在逃。后来,陈科云也交待出了吴昌龙制造爆炸装置并去炸纪委的情况。
根据吴昌龙交待的作案工具来源情况,我们在吴昌龙住处搜到了制造爆炸装置用的电烙铁、钢锯等物品,至此,全案真相大白 。杜捷生、谈敏华、吴昌龙、陈科云、谢清已先后被刑拘审查。
五、 处理意见:
1、 陈科云、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
2、 吴昌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3、 杜捷生,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住福州晋安区鹤林村溪口125号。
4、 谈敏华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寂村10组。
5、 王小钢(刚),男,1976年9月25日,住四川省达县管村镇公路个118号。
6、 谢清,女,汉族,1955年5月1日出生,住福清市桔围小区。 对上述6人进行提请逮捕。当否,请批示。 办案人:倪政平 周小榕 “6.24”爆炸案专案组 2001年11月12日 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图:福清市公安局《关于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件的破案报告书》1)
(图:福清市公安局《关于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件的破案报告书》2)
(图:福清市公安局《关于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件的破案报告书》3)
(图:福清市公安局《关于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件的破案报告书》4)
2012年4月22日星期日
2012年3月24日星期六
辩护律师PK笔迹鉴定专家
鉴 定 书
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福清市公安局送来:二OO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发生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办公室门口爆炸案件现场遗留有铅笔书写的残缺纸片(见复印件)和吴昌龙平时书写的笔迹样本材料及案后试验笔迹样本材料(见部分复印件)。
要求鉴定: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否吴昌龙所写。
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陈明春教授和沈阳市公安局高级工程师常庆禄两位同志对此案进行会检。
检验: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书写速度较慢、字形方正、笔画工整,写成近似印刷体的笔迹,笔迹有一定程度的伪装,但基本上具备检验条件。
将残缺纸片上铅笔字迹与吴昌龙的笔迹进行比对,发现不仅在书写水平、字形字位和字迹的布局特点是一致的,而且在“单、位、私、复、件、和、铅、财、领”字以及句号等的基本写法、搭配比例、笔顺先后、运笔形态、笔力分布和笔画起收笔的细微动作等特征亦是符合的,反映了同一人笔迹特征的书写习惯,至于差异点,则是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
结论:送检的爆炸案件现场遗留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吴昌龙所写。
送检材料,全部退回。
鉴定人:陈明春、常庆禄、林新华、吴家庆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陈明春
沈阳市公安局文检高级工程师常庆禄
福州市公安局林新华 吴家庆
福州市公安局 刑事( )
鉴定专用章 (2)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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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书》质疑的函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陈明春教授:
我们是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依法接受委托的几位律师,与您素昧平生。是因此案虽称“告破”,犹疑团滚滚,现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对嫌疑人定性定罪的一个重要证据,就是由您参与会检的一份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书》(简称“鉴定书”),认定爆炸现场遗留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吴昌龙所写。
无独有偶。2001年12月25日《海峡都市报》以题为“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称:“经中国刑警学院专家对现场遗留的信封残片、字迹进行检验,认定现场上的信封残片文字系犯罪嫌疑人吴昌龙所留。”以专家权威会检之鉴定结论,大有以一盖全之态,且抢在审查起诉、公开庭审之前经媒体炒作,更给“6·24”福清爆炸案告破造势添色多矣!
您如何参与会检并在鉴定书上签字,似乎并不重要。然而,您的签字对于本案是否告破,尤其是对吴昌龙的命运,非同寻常。我们当然信科学,但对行文兴会飙举,相互矛盾之事,实不鲜见。那种靠人为判断得出的武断性结论的真实性、谅不具科学性,当表示质疑。特别是以此案仅凭残缺纸片作为检材的情况下,能作出绝对排他性的结论,我们几经讨论,益感不可思议。
您签字的结论是2001年11月19日做出的。在此之前,吴昌龙在某种特定环境下,是作过有罪的供述;我们相信,您会看过吴昌龙的笔录,或听过办案人员煞有介事的介绍,然不知,您在签字之前是否见过吴昌龙?是否对福州市公安局“根据案情需要”,不远千里,请两位专家进行会检,有过思考和惦量?!
毋庸讳言,对您签字的鉴定结论,我们有几点困惑和不解。为明真伪,让法律公正实施,不得不向您请教,望率真回复。
1、现场残缺纸片字迹较少,可供审查、判断的检材是非常有限的,那样少的检材,能否作出“基本上具备检验条件”(着重号为我们所加,请问何为“基本上”。)的结论?即使完全具备检验条件,那准确率是否还会受到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绝对的排他性还是存在某种可能性的?!
2、残缺纸片上的字是铅笔写的,不是钢笔或毛笔写。再说,行为人一笔一画写成近似印刷体的字迹,系脱离了其平常书写、运笔结构的习惯和特征,所谓“有一定程度的伪装”。是椐科学检验抑或以心理学、逻辑学、还是其他高科技手段作定论?!我们不谙此道,但知凡仿印刷体书写的特征,大都是雷同的,很难存在字形、字径和布局,运笔形态的差异问题。令我们难知深浅的是,仅此数百字的鉴定书,为让吴昌龙入瓮,竟有“伪装”、“伪造”笔迹之说!
3、诚然,鉴定书也认为提供的检材与吴昌龙的笔迹进行比对存在差异点,但为圆其说,称是“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若此,任何差异点均可归纳为伪造或受某种影响所致,差异点是否多于雷同点,哪些运笔、部局、结构如这样的解释是否科学,请不吝赐教。
4、此鉴定书盖的是福州市公安局的“鉴定章”,由教授、高级工程师领头签字,谅确系“根据案情需要”。我们孤陋寡闻,敬望一并示复。
函中,附鉴定书之复印件,俾供备忘。此案如让以权压法者将涉嫌人仍推向审判台,届时,我们将请您到庭听证、质证,以当面聆听雅教。
打扰不恭,请向沈阳市公安局文检高级工程师常庆禄致问候之意。
此致
敬礼!
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义良 陈晖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明康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洪楠
2002年12月28日
我们是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依法接受委托的几位律师,与您素昧平生。是因此案虽称“告破”,犹疑团滚滚,现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对嫌疑人定性定罪的一个重要证据,就是由您参与会检的一份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书》(简称“鉴定书”),认定爆炸现场遗留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吴昌龙所写。
无独有偶。2001年12月25日《海峡都市报》以题为“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称:“经中国刑警学院专家对现场遗留的信封残片、字迹进行检验,认定现场上的信封残片文字系犯罪嫌疑人吴昌龙所留。”以专家权威会检之鉴定结论,大有以一盖全之态,且抢在审查起诉、公开庭审之前经媒体炒作,更给“6·24”福清爆炸案告破造势添色多矣!
您如何参与会检并在鉴定书上签字,似乎并不重要。然而,您的签字对于本案是否告破,尤其是对吴昌龙的命运,非同寻常。我们当然信科学,但对行文兴会飙举,相互矛盾之事,实不鲜见。那种靠人为判断得出的武断性结论的真实性、谅不具科学性,当表示质疑。特别是以此案仅凭残缺纸片作为检材的情况下,能作出绝对排他性的结论,我们几经讨论,益感不可思议。
您签字的结论是2001年11月19日做出的。在此之前,吴昌龙在某种特定环境下,是作过有罪的供述;我们相信,您会看过吴昌龙的笔录,或听过办案人员煞有介事的介绍,然不知,您在签字之前是否见过吴昌龙?是否对福州市公安局“根据案情需要”,不远千里,请两位专家进行会检,有过思考和惦量?!
毋庸讳言,对您签字的鉴定结论,我们有几点困惑和不解。为明真伪,让法律公正实施,不得不向您请教,望率真回复。
1、现场残缺纸片字迹较少,可供审查、判断的检材是非常有限的,那样少的检材,能否作出“基本上具备检验条件”(着重号为我们所加,请问何为“基本上”。)的结论?即使完全具备检验条件,那准确率是否还会受到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绝对的排他性还是存在某种可能性的?!
2、残缺纸片上的字是铅笔写的,不是钢笔或毛笔写。再说,行为人一笔一画写成近似印刷体的字迹,系脱离了其平常书写、运笔结构的习惯和特征,所谓“有一定程度的伪装”。是椐科学检验抑或以心理学、逻辑学、还是其他高科技手段作定论?!我们不谙此道,但知凡仿印刷体书写的特征,大都是雷同的,很难存在字形、字径和布局,运笔形态的差异问题。令我们难知深浅的是,仅此数百字的鉴定书,为让吴昌龙入瓮,竟有“伪装”、“伪造”笔迹之说!
3、诚然,鉴定书也认为提供的检材与吴昌龙的笔迹进行比对存在差异点,但为圆其说,称是“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若此,任何差异点均可归纳为伪造或受某种影响所致,差异点是否多于雷同点,哪些运笔、部局、结构如这样的解释是否科学,请不吝赐教。
4、此鉴定书盖的是福州市公安局的“鉴定章”,由教授、高级工程师领头签字,谅确系“根据案情需要”。我们孤陋寡闻,敬望一并示复。
函中,附鉴定书之复印件,俾供备忘。此案如让以权压法者将涉嫌人仍推向审判台,届时,我们将请您到庭听证、质证,以当面聆听雅教。
打扰不恭,请向沈阳市公安局文检高级工程师常庆禄致问候之意。
此致
敬礼!
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义良 陈晖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明康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洪楠
2002年12月28日
扫描《鉴定书》电子版:
2012年3月23日星期五
福清公安《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
福 清 市 公 安 局
融公通(2004)342号
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
“6·24”爆炸案专案组在缜密侦查,全面深入细致摸排,并掌握一定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于2001年7月28日秘密传唤了犯罪嫌疑人吴昌龙,并对其监居审查。9月14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及其妻子谢清进行监居审查。9月21日对犯罪嫌疑人杜捷监居审查。10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谈敏华监居审查。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吴昌龙陈科云、谢清、杜捷生、谈敏华过程中,专案组干警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方针,严格依法办案。专案组领导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看护十分重视,要求专案组干警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审查,严禁“刑讯逼供”、打骂体罚和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对陈科云等犯罪嫌疑人监居审查的理由:一是“6·24”案件案情特别重大,影响特别恶劣,系恐怖事件。被省厅列入挂牌督办案件,全案侦办受到省、福州市等上级公安机关领导的关注。二是2001年正值全国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治爆缉毒专项斗争,犯罪嫌疑人仍顶风作案。三是爆炸案件侦办难度大、取证困难。上级公安机关对“严打”期间的恶性案件指示要实行专案专办,采取强有力的侦查措施,全力侦破,挽回影响。对陈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此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全案侦办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我市公安机关均征得上级公安机关允许,随后对陈科云、吴昌龙实行异地关押都通过福州市局审批。
在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陈科云过程中。发现其思想斗争激烈,坐立不安。为了防止被审查的同案人员相互串供,专案组决定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开看护和审查。9月19日,专案组决定将陈科云转到市戒毒所四楼看护,后又考虑到工作便利,转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楼会议室及怡静园看护审查。9月26日晚,陈科云在政策的感召下,心理防线崩溃,交待了犯罪过程。之后两名干警带他到刑警大队会议室后面上厕所大便时,陈趁系裤之机,头往铝合金门框撞去,有自杀的行为幸被干警发现制止。专案组领导得知情况后为了确保安全决定给他上手铐、脚镣,并且要求在带往上厕所途中,给他戴上软质头盔,防止撞墻,以防不测。时值天气热,长时间戴手铐,留有小疤痕。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人员每组都有三人负责。陈科云在审查期间,还亲笔写了“我的交待材料”的书面材料,对自己参与“6·24”爆炸案做了交代。
我局“6·24”爆炸案专案组在审查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同时,该案在福州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法庭就刑讯逼供问题已做过质证,得到排除。
福清市公安局
主题:公安 审查犯罪嫌疑人 情况报告
(图:位于偏僻大山脚下的福清市戒毒所)
(图:福清戒毒所里面破败的红砖墙二楼是刑讯逼供的场所)
福清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文本、扫描)
福 清 市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2002融公预诉字第006号
犯罪嫌疑人陈科云,男,汉族,1952年1月26日 出生,福清市人,文化程度:大专,职业:干部,户籍所在地: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7座104室,家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
该犯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爆炸罪被我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转刑事拘留,11月30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吴昌龙,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福清市人,文化程度:初中,职业: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清市宏路镇龙塘村,家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该犯2001年7月29日因涉嫌爆炸罪被我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转刑事拘留,11月30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杜捷生,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福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中路338号,家住:福州市晋安区鹤林新村溪口村。
该犯2001年9月22日因涉嫌爆炸罪被我局监视居住,10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11月3日释放转监视居住,11月4日因涉嫌爆炸罪又被我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谈敏华,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家住:瑞昌市洪一麦良村上洋皈8号。
该犯2001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谢清,女,汉族,1955年5月1日出生,福清人,文化程度:中专,职业:教师,户籍所在地: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7座104室,家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
该犯2001年9月15日 因涉嫌爆炸罪被我局监视居住,10月20日 因涉嫌包庇罪被我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 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有以下犯罪事实:
1997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陈科云调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任经理,犯罪嫌疑人吴昌龙被招聘为中福公司驾驶员。陈科云到中福公司任职后,因以奖金福利为名义集体私分公款;违反控购规定购买小汽车,超报电话费,接待费等问题于2001年2月份起受到福清市纪委的立案,查处,并作出了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为此多次申辩未果进而对福清市纪委产生怨恨。犯罪嫌疑人吴昌龙也因车损报销,福得补贴,冒领献血费等问题与中福公司会计产生矛盾。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由此认为纪委对其处理不公,借机打击,遂萌生制造爆炸事件以报复纪委之邪念。经密谋策划后,犯罪嫌疑人陈科云授意吴昌龙着手准备炸药、雷管等,犯罪嫌疑人吴昌龙根据陈科云的旨意开始收集炸药、雷管、导火线。2001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吴昌龙知其姐夫杜捷生开农用车往返于石场,即以炸鱼需要为借口向犯罪嫌疑人杜捷生提出为其准备炸药、雷管、导火线之要求,杜捷生同意后随即向在福州市桂山石仔场打工的谈敏华索取,犯罪嫌疑人谈敏华趁在石仔场临时看管炸药、雷管、导火线之机,将二筒炸药、二枚雷管、二根导火线卖给杜捷生,再由杜捷生转交给吴昌龙。犯罪嫌疑人吴昌龙获得上述爆炸物品后又与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密谋实施爆炸及装置炸弹。当犯罪嫌疑人陈科云提出使用导火线还需要人员去点燃、引爆应改用电雷管引爆。犯罪嫌疑人吴昌龙采纳后又向杜捷生索要电雷管,杜捷生应约向犯罪嫌疑人王小刚(批捕在逃)购买了二枚电雷管后转给吴昌龙。然后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利用其曾在铁道兵所学的技术与吴昌龙一起进行组装,制作爆炸装置。2001年6月23日 晚,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趁福清市党政干部全力抗击台风,市政府无人之机,窜到福清市政府大院内的纪委所在地,将制作好的爆炸装置安放在市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口,然后逃离现场。2001年6月24日 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领导吴章雄因公到达纪委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致(至)此,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蓄意在党政机关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爆炸惨案,其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为福清历史之罕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涉嫌爆炸罪;犯罪嫌疑人杜捷生、谈敏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犯罪嫌疑人谢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涉嫌伪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 致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林 孜
福 清 市 公 安 局
二OO二年元月七日
附:1。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2.本案预审卷捌册8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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