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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张培鸿:涉嫌犯罪的公民最多能被关多久?

 张培鸿   发表于东方早报:2012-12-14 02:09 
#释放吴昌龙# 涉嫌犯罪的公民最多能被关多久? -言论-东方早报网 http://t.cn/zjSUihS

  一个人,哪怕他是通常意义上的坏人,在接受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也享有某些权利,这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
  这些权利,包括获得公正而公开的审判(由独立法官裁决案件、享有与证人对质的机会等),包括在被定罪前被推定为无罪,也包括在拘押期间受到人道对待并获得律师帮助。
  既然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宣告前被假定是无罪的,那么审前羁押本身就包含一种风险:万一错了呢?考虑到时间的不可逆转,这种错误带有无法弥补和挽回的特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的条件以及羁押时间的长短,一直是立法者斤斤计较的话题。大部分法治国家都作了严格甚至苛刻的规定:将保释作为常态,拘押是例外。
  比如美国,就规定任何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法官面前,由法官根据控辩双方律师的陈述和争辩,再裁决是否收监拘押,以及拘押多长时间。
  这些具体而微的规定,逐渐演变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准则,规定在诸如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的文本中,比如“任何人均享有获得及时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等学理表述。
  在这方面,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先是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又于1997年和2012年两度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可以说,目前通行于世界的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则,我们在文本上都已基本具备。比如“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办案时限和羁押期限、律师辩护和救济程序等等。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落实文本的制度措施和执法人员的观念上。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执法环节,始终存在诸多不如意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会曲解法律,牺牲被告人的权利,将例外当常态。
  比如,根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延长为7天。必须是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才能延迟至30天。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一般的普通案件,也会被动辄延至30日,再加上规定给检察院审查的七天时间,总共的刑事拘留时限就不再是三天,而是37天。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按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侦查终结,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的,才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然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换言之,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长的法定羁押时间是七个月。然而实践中,除了普通的犯罪嫌疑人也能够轻易延长到七个月外,对于少数特殊的案件,还可以以发现新罪为由再来上七个月。只是侦查时限,就已经超过一年了。
  接下来的环节是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有一个半月的时间,但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结束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等于一个半月加一个月,加一个半月加一个月,再加一个半月,共计六个半月。到这里,对于还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一年半已经过去了。
  到了法院相对要快一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现实是,法院的一个半月,经常是以开庭而不是立案时起算的。另外,法院也可以由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两次,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每次一个月,结束后重新计算审判期限,七七八八又是一年。
  这样算来,司法实践中经过两三年才审结一个案子的情形绝非个别。
  这还属于一般性的正常情况,尽管有恶意理解法律的嫌疑,至少尚属“依法办案”。笔者最近听说了一件由福建省高院审判的案子,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11年多,却至今尚未结案。
  2001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办公楼发生了一起爆炸案,一名司机被炸身亡。一个月后,专案组抓捕了一家国有公司的司机吴昌龙,随后又根据他的口供抓捕了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半年后,官方宣布案件告破。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被告人均鸣冤叫屈,否认实施了犯罪,称有罪供述系遭遇刑讯逼供的结果。案发三年半后,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处吴昌龙、陈科云死缓,另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过了一年,福建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再过了一年,福州市中院坚持爆炸罪名成立,再次宣告两被告人死缓判决。这时离案发已经五年半。
  更加匪夷所思的是,被告人再次上诉后,至今已过去了整整六年,福建省高院既未作出终审判决,也没有释放被告人,他们就这样被关押了11年多。
  本来,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无法在审限内办结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即将于下月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更进一步规定,对于无法在审限内办结的案件,应当释放被告人。
  将如此明确的规定置若罔闻,当地高院或是出于某种好心与善意。毕竟案件虽然久拖不决,对嫌疑人而言总算还存一线希望。然而,一个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半月期限的二审案件,被一拖六年,却无论如何不能再理解为善意。法官再好的初衷,也无法掩盖明显违法的事实。尤为不幸的是,倘若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鉴于死缓的刑期必须在判决生效后才开始计算,显然,被告人此前已被关押的漫长刑期,注定成了毫无意义的折磨。 两周后,新的刑诉法即将实施,如何将其由文本变为现实,吴昌龙案或可视为一块试金石。(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录入编辑:周子静

上海张培鸿律师就“福清爆炸案”致王岐山书记公开信(图)

                                就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致王岐山书记的公开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王岐山书记:   

        我是一名律师,本不擅长写公开信。这次之所以给您写信,是因为我遇到的案件涉及您所领导的纪委系统。   2001年6月24日(是的,您没有看错,这是11年前的事了),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纪委发生爆炸案,当场炸死一名司机。


   2001年7月27日,福清市中福公司的司机吴昌龙被秘密逮捕,经过50多天惨无人道的刑讯折磨,9月18日,吴昌龙做了第一份“有罪笔录”,指证中福公司的经理陈科云为爆炸案“主谋”,又指证爆炸物来自其姐姐的前夫杜捷生。在残酷的刑讯逼供和专案组成员的暗示下,三人编造了爆炸案的起因,经过和爆炸物的来源:2001年5月,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因不满福清纪委对自己作出的党内警告处分,授意司机吴昌龙制造爆炸案。吴昌龙于是向杜捷生购买炸药,杜捷生又分别向谈敏华和王小刚购买了炸药和雷管交给吴昌龙,最后由吴昌龙和陈科云制造爆炸物并实施爆炸。 

  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峡都市报》整版报道了“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的消息。   2002年7月22日(案发13个月后),福州市人民检察将此案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各被告人均否认实施爆炸案,称有罪供述系被刑讯逼供所致,辩护律师也都做了无罪辩护。 

  2004年12月1日(案发三年半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处陈科云和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杜捷生和炸药提供者谈敏华各十年有期徒刑。10天后,同一合议庭却宣判另案处理的所谓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无罪释放! 

  2005年12月31日(案发四年半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6年10月10日(案发五年多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再次对吴昌龙和陈科云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有罪判决,杜捷生和谈敏华则分别减掉三年和四年。   吴昌龙和陈科云再次提出上诉。 

  自2006年10月10日至今,整整六年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人民法院没有作出终审判决。其间,杜捷生和谈敏华相继刑满释放。而吴昌龙和陈科云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已经超过11年。   考虑到福建本地律师已经对本案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为吴昌龙辩护的马律师已经72岁高龄(他60岁时接手此案),家属委托本律师替换马律师,继续为吴昌龙提供法律援助。   

        2012年11月26日,本律师前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并请求面见法官赵家玲。赵法官安排书记员接收了手续,随后却又打电话要求本律师先回上海,是否同意更换律师要由领导决定,并承诺一周之内给予回复。 

  在电话中,本律师表明了两点意见:1、更换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存在法院是否同意的问题;2、只要福建高院能够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本律师是否代理无关紧要;3、本人理解法官和法院的难处,因此愿意先回上海,等待高院领导意见。 

  随后,本律师编发了一则短信,发送给赵法官并抄送本案的审判长——高院副院长王成全先生,内容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和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比较: 

  第7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个人的看法是,对于如此清晰明确的规定,不管法院有多为难,均无理由搪塞或者推诿。只要做到这点,我真的无所谓做不做辩护人。

   2012年12月3日,鉴于没有等到赵法官的电话,我打过去找她,她说领导刚从国外回来,很忙很累,让我再等一个星期。赵法院同时确认,她和王副院长均已收到我的上述短信。 

  2012年12月10日,再次致电赵法官,赵法官代表高院领导明确答复:1、不同意我担任吴昌龙的辩护人;2、不会释放吴昌龙,因为案件需要继续查证。

   尊敬的王书记,信写在这里,我想您已经明白了,我为什么写这封信。 

  顺致

 问候   

                                                                                   张培鸿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2012年12月1日星期六

张培鸿:【心累】做刑辩律师越来越不容易了微博的留言(图)

@张培鸿:【心累】做刑辩律师越来越不容易了:一方面要拼命按住法官,让他们不要乱判;另一方面又要拼命按住当事人家属,让他们不要乱来。真担心有一天两边都按不住。 2012.11.30
(图:“福清纪委爆炸案”福州市检的公诉意见书:……“用证据说话”,这是我们在这两天开庭审理过程坚持的一个原则。不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等人在法庭上如何叫嚣、如何抵赖,但在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面前,他们的……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那么的可笑和徒劳……)
以下是微博留言:

 1、毕明雄: 已经“按”不住了。

 2、周立波1988: 要做好的刑辩律师确实不容易 。

3、李霁庭律师: 没制度保障,刑诉律师成烈士的风险很高。

 4、leafyz: 这语句够文学化的!

 5、Skywalker-shen: 多么充满感情色彩的“法律语言”啊!

6、律师吴晖: 公诉意见书也开始艺术化了。

7、陆务观: 图片中的公诉意见很牛!//

 8、石头一3: 太强大了,这检察官是法学文学双学位吧

9、lawyer璐璐: 一天前才碰到第二种情况,这年头刑辩律师真心不容易啊

10、larrycowens: 夹板气。//

11、朱祖飞律师: 当法官成为流水线作业的一部分,正义也就流失了。

12、禅宗七祖: 我个人认为法律文书里面不应该有那么多形容词。否则,大家都看得出来谁可笑了

13、waitingangel: 做刑辨还有未来吗?刚刚通过司法考试人问@陈有西 @李庄 @哈儿浦志强律师 @律坛怪侠杨金柱 @ //@毕明雄: 已经“按”不住了。 (11月30日 14:19)

14、就就_david: 掌控着诉讼大局的刑事辩护律师,让你为难了!

15、二兔纸不是二傻子QAQ: 虽然我也很认同刑辩律师很不容易,我也很同意现在很多法官很乱来,但是拜托一下原PO里的是起诉书又不是判决书啊ORZ这东西是检察官写的不是法官写的啊ORZ

16、律师铭健: 某种思维生生不息

 17、I-have-so-much-to-do: 你以为我会告诉你好多犯罪嫌疑人其实是被家属害死的吗?失去理智的家属,害人害己。

 18、伊彦律师: 诉讼律师都是一样的

19、中国我的故乡: 当你想渔利,左边逢迎法官,右边挑逗当事人,何等容易,财源滚滚。当你想做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左边乱判,右边乱来,就如同风箱里的老鼠,又如猪八戒照镜子。做点正常的事情,为什么就这么难!

20、屹鸣惊人: 我勒个去!这是哪个检察院的,要不要脸啊,节操呢节操呢 (11月30日 14:31)

21、安崇民: 博主的两边”按“,貌似律师成了法官?执掌法律的裁决者?有没有按一按自己的时候? (11月30日 14:32)

 22、占亮律师: 这是一个法律人写的公诉书么? //@斯伟江:转发微博 (11月30日 14:32)

23、滕SIR: 好笑 //@Skywalker-shen:多么充满感情色彩的“法律语言”啊!

 24、爱人不多: 靠,这是在写小说啊? //@斯伟江:转发微博 (11月30日 14:34)

 25、佛山刘敏律师: 一直不理解某些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为啥能那么富含感情,是因为他们都是诗人?还是因为他们想不出什么恰当的法律术语?我还收到过一律师写的民事答辩状,充斥卑鄙、不知廉耻等形容词。

26、香河张昕: 辞职吧,真丢人。

27、安崇民: 回复@马同福:开头一句破题! //@马同福:律师为财的确辛苦,两头按的情况应存在的,不过是多少的问题。

28、aimeilang_s7p: 天朝实际上没有法治。 //@斯伟江:转发微博 (11月30日 14:39) 29、沈雄林律师: 按住葫芦起了瓢

30、高静芬EvaGao: 这是公诉意见书?我了个去!

31、晒晒太阳OK: 乱判,乱来,道出了乱世的因果关系.//

32、安崇民: 回复@马同福:咱一点也不否认就在咱中国大地,中国的许多律师为依法办”案“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咱也从不承认,律师才是依法办案的唯一群体,更不承认有的律师自封的”法治优越地位“。

33、北美闲人: 在强权与专职面前,法律只是任掌权者肆意蹂躏的妓女。//@记者申寒文: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尽职尽责,足矣。 (11月30日 14:43)

34、shenb92512: 文化大革命时都这么写的 //@斯伟江:转发微博 (11月30日 14:43)

35、杨大蝇: “可笑和徒劳”//@斯伟江: 转发微博 (11月30日 14:47)

36、牟笛律师: 隐约还看见xxx,xxx等人犯下的滔天(罪行?)。如今公诉意见书都这么文艺了。 (11月30日 14:48)

37、第700个访客: 看了这句话我觉得老子去做律师肯定会衣食无忧的 //@斯伟江:转发微博 (11月30日 14:51)

38、眞眞-Jane: 做民商的又何尝不是时刻防备着。非诉整天捉BUG,一个文件不自己念五遍再换个人念两遍就不安心。做这行的都属微笑匿性抑郁症、强迫症、被害妄想症的高危人群 (11月30日 14:52)

39、陆游陆漾: 这确实是中国法制环境的不安!

40、语音实录生活家: 自由心证是祸根,法官最大,律师最可怜了。法制完善任重而道远,尤其是执法的标准。//

41、ST鱼头: 爬上去按 //@蚂蚁五月:怎么按住法官啊?真心求教~~ 42、 //@张培鸿:包括但不限于组团、闹庭、散步等

43、才华0横溢: 刚毕业的法学学生,该如何培养刑辩思维与技巧呢?恳请前辈赐教@张培鸿 @律坛怪侠杨金柱 @斯伟江 @李庄 @迟夙生律师 @青石律师 @

44、张帅张帅: 按不住是常态,按住了是偶然。

45、one美-阳光: 刑辩之难,难于上青天!

46、bird-song: 身为基层干部咋也有此感受呢!

47、中银上海-徐强律师: 刑辩难做,这是不争的事实//@斯伟江:转发微博 (11月30日

48、卢锋律师: 才疏学浅,求起诉书全文,瞻仰一下//@斯伟江: 转发微博 (11月30日 15:01)

49、孙渝律师: 也得抑制住自己,不可乱搞。自己乱一寸,胜过别人乱一尺。

50、Lawyer_Selina: 刑辩律师做好案子之余,还要安抚家属、帮助ZF维稳 //@张培鸿:包括但不限于组团、闹庭、散步等

51、van-n: 连公诉意见书都这么知音体,要人命的。//

52、金诗渊: 按什么劲啊,谁判的谁负责。//

53、呐喊的姐姐: 能让法官不要乱判就已经很了不起了,至于家属按不按得住,那就得看家属的命了。不然真正的刑辩律师(不含那种借机发财的那种)太苦了!//

54、龙de意志_Chenglong: 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55、包贡生: 刑辩之难,不只在技术层面,还有社会对刑辩律师的误解!//

56、林波律师: //@律师张国华://@刑诉_毛立新:按的难度在加大! //@张锦宏律师:知难而进,刑辩律师可敬!//@one美-阳光: 刑辩之难,难于上青天! //@张培鸿:包括但不限于组团、闹庭、散步等 //@蚂蚁五月:怎么按住法官啊?真心求教~~ //@蒋宏律师: 转发微博

57、@李志勇律师: 一不小心律师被按住了。

58、Pinkyguitar: 个公诉意见书绝对是文革style... (11月30日 16:59)

59、大力水手AAA: 乱判和瞎来都有助于社会进步。所谓物极必反。。//@徐利平律师: 那咱就撒手 (11月30日 16:43)

60、 //@陈有西:基本上都按不住了。新刑诉法给了家属权利,也给了检法权利。律师就等着挤扁吧。 //@程福如律师:张律师都这样,这处境是可悲了

61、阿部哥哥李立静: 刑事律师还得拼着命跟党的公诉机关“战斗"和对决。。 。律师啊,真心不好做。。。。替我自己哽咽下。。

62、柚Nish-Leslie: 原来以为斯伟江律师能写出那么文艺的辩护词,没想到检察官也可以啊。

63、酷妹妹草莓: 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加油加油加油!靠主剛強。 (11月30日 18:18)

64、我叫多特: 大哥,你本来就哪头都按不住,不要把自己说得 这么崇高,现在的刑辩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像治癌症的医生//

65、程福如律师: 张律师都这样,这处境是可悲了

66、明发滨江新城社区: 法治环境十分恶劣啊。//

67、3分28秒: 现在的不少法官呐,什么冤案都敢判 //@石扉客:乱世乱象 //@斯伟江:转发微博 (11月30日 19:19)

68、宁静致远__淡泊明志: 这个公诉书真亮

69、胡玥律师: 奇文共赏析。 //@石扉客:乱世乱象 //@斯伟江:转发微博 (11月30日 19:14)

70、忍俊不住: 您手忙腳亂那會,法律隱身去了哪兒? (11月30日 19:14)

71、詹向睿岚: 这个好像以前说文革的批老蒋和反美帝的大字报呀 (11月30日 18:57)

72、律师的未来: 还是要坚信,律师的未来是光明的!@陈有西 //@陈有西:基本上都按不住了。新刑诉法给了家属权利,也给了检法权利。律师就等着挤扁吧。 //@程福如律师:张律师都这样,这处境是可悲了 (11月30日 18:55)

73、流民老程吐槽: 律师一词,源佛门,何不排练千手观音?//

74、忍俊不住: 感謝@xuyichao 的說明,其實我明白,能讓法律隱身的不會是律師。能讓司法墮落的,一定是執法者。//@忍俊不住: 您手忙腳亂那會,法律隱身去了哪兒?

75、xuyichao: 当事人社会背景涉黑,刑事案法官结交人员复杂,在小地方,法官与公安走黑道是一个群体,有些人会专养两老释放人员,他们不需要律师,在诉讼案中会暗示威胁,执行庭中也一样,主要是威胁老人孩子,甚至您的孩子会无端被殴打,当事人就不用提了。我是一个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我的孩子很小就总被打

76、@xuyichao:关键是对方律师在法院里活动,所采取的非法律手段,还有张先生您能保证在利益面前不妥协,维护法律尊严,我所知道的律师互相间沟通,有职业道德是为双方当事人着想,明知对方证据不合法,会用自己的方式规劝当事人,但当事人会向法官行贿,法院里法官收了钱就会胡判

77、xuyichao: 比如用非法手段通过诉讼侵占他人财产,在法律上当事人可以主张偿还,但是法官会抵制,对方会抵赖。会指责律师为收代理费,煽动当事人再次诉讼。虽然我国的法律主张原被告权利平等,实质是本身权利就不平等,但对于错案,因为花钱非法侵占者的和拿钱的法官串通,所以您的工作难度就大,而且刑事诉讼案

78、//@天创流: 当事人家属也就是亮亮态度,倒是法官那边要多使点劲。 //@石扉客:乱世乱象 //@斯伟江:转发微博

79、xuyichao: 在律师这个行业中,很复杂,有些律师专门从事的行业就是把一审胜诉的案子,做成败诉,据我所知在司法局里做公益,叫法律工作者。收费低,所以会长跑执行庭,执行庭里几乎都会查封财产账户,这样就可以与执行员串通造假。您一定知道申诉难,所以学过法律会知道,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不同。

80、garfieldxxisme: 所以文革是还没过去了

81、胡玥律师: 回复@徐进晨:何止是小说啊。。。曹检察长不像首席大法X,他可是科班出身,怎么手下人文笔像@作家崔成浩 ? //@徐进晨:意见书能写成小说一样??? //@胡玥律师:奇文共赏析。 //@石扉客:乱世乱象 //@斯伟江:转发微博 (11月30日 19:24)

82、书记员3Y: 这公诉意见书写的跟大字报似的,这检察官真TM有水平,笑死我了。 (11月30日 22:08)

83、马谧挺: 很有点那年代的阶级情感味道。 //@陆务观:图片中的公诉意见很牛! //@天同胡清平: 转发微博 (11月30日 21:37)

84、陈汪明: 大状都发出如此感叹,可想而知律师是如何在夹缝中求生了!//@陈有西:基本上都按不住了。新刑诉法给了家属权利,也给了检法权利。律师就等着挤扁吧。 //@程福如律师:张律师都这样,这处境是可悲了 (11月30日 21:34)

 85、文韵韵Anna: 去检察院实习的时候看到的起诉意见书几乎不带任何感情色彩,这个倒有点像高中生的作文····//@梁居峰: 公诉意见书这样写,不妥吧?//

86、xuyichao: 得罪了他们,出门吃饭喝水,就得当心。在饮食饮料里放毒品 (11月30日

87、@吴华英2: 福州市检无耻!“用证据说话”?“福清纪委爆炸案”所谓提供电雷管者已无罪释放!没有电雷管何来爆炸装置?没有爆炸装置,吴昌龙等如何实施爆炸犯罪?!//

88、扫清阴霾的霓虹灯: 这是律师在法律的框架内同他们进行博弈//@陈有西:基本上都按不住了。新刑诉法给了家属权利,也给了检法权利。律师就等着挤扁吧。 //@程福如律师:张律师都这样,这处境是可悲了 (11月30日 23:42)

89、晴之世界另一面: 公诉意见书里还有苍白无力、可笑、徒劳这样的说法,是在写小说吗?

90、不丈: 还要保障自己,不被随时拘捕。

91、//@袁裕来律师:代理行政案件也是如此,如今制衡公权力就是如此

92、屎壳郎搓粪球_: 我们老师说他不接刑事案件,怕自己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底线,不仅是法律的,也有道德的

93、WILSONYANGQING: 法律意见书写成这个模样,有违司法公正之嫌。如同批斗大会

94、夏光头有刘海: 理应客观严肃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写的像革命年代的小说戏剧一样。。和大字报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95、取坎填离: 谁以为巴黎人拆除巴士底大厦前没人做劝解工作?

96、张培鸿: 可以继续探讨。Judgezqg: 我也认为个别律师的发言有些自以为是,是从自己有限的经历出发误导公众,使公众以为法官都乱判。难道他自己就绝对正确? //@民间司改:是法官按住检警的“乱”诉、律师的乱炒、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乱访吧? (今天 10:47)

97、吴华英2: “福清爆炸案”在检察官的卖力下,吴昌龙等人被强行枉判死缓,这个似幺宁一样的女检察官吴仰晗非但没有丢官,反而从福州市检公诉人调任福建省罗源县检察院的检察长。//@香河张昕: 辞职吧,真丢人。 //@斯伟江:转发微博 (27分钟前)

98、科_发_官: 为正发萎办案 ,日后升官发财

99、江苏男律师:这个似幺宁一样的女检察官吴仰晗升官,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官场厚黑盛行。 (17分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