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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0日星期一

18、致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第18封信(图)

福建“福清爆炸案”“告破”背后的黑幕




中共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记:
我们是定居日本的侨民。
六年多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的“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社会影响巨大。但接踵而来的“督办”“破案”结果,却使包括我们的两位亲人在内共六个无辜的公民蒙受了人间奇冤,五个家庭从平静陷入了苦难的深渊。
     
    2001624(星期天)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后,到了纪委大楼触动一放置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该案由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此案。专案组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拉网式的大摸排,凡被怀疑者,即被传讯,福清市人们谈警色变。蹊跷的是,专案组在列举的“十条侦查措施”中,对打传呼者却始终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福公司)内的会计陈奋真因财务问题长期与公司经理陈科云(陈美钦的胞兄)存有矛盾,趁机进行了诬告。专案组随即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心怀不满”、“公司司机吴昌龙(吴华玉的胞弟)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两人便密谋策划搞了爆炸”。认为陈科云和吴昌龙有重大嫌疑,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并把吴昌龙当作侦破案件的“突破口”“随时进行密捕”(根据《吴承奋请功报告》)。2001727日晚,当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路上,突然被布控便衣拦下,头被套上黑罩布套后带走。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家人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警方对自己的“密捕”行为均未告知家属。后来有人发现公安人员使用车子就是吴昌龙驾驶的小车,但警方擅自更换了牌号经理陈科云随即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
913,陈科云去上班时在家门口被刑侦中队长吴承奋等人带走。下午5点,陈科云的妻子谢清也被带走。公安既没有告知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915后,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给陈科云戴上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福清市戒毒所等处。91417日陈科云两个小舅子谢建忠、谢建灿也相继被捕,专案组通过刑讯逼供,逼迫俩兄弟交待如何安装爆炸装置。在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将俩兄弟办理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警方居然找不到脚镣的钥匙,请来开锁匠, 50元的开锁费,还得由谢建忠支付。
     
陈科云被抓后,在五个昼夜里,经受了严厉的精神与肉体的折磨,警方依然一无所获。逼急的办案人员继续加重对吴昌龙拷问,终因酷刑难熬,自杀未遂,918日(此时距727日,吴昌龙已被秘密关押了53天)吴昌龙终于按警方的要求“承认”是陈科云搞了爆炸。922日深夜,经过连续十昼夜的严刑折磨,办案民警明确告诉陈科云说:“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云云。陈科云也按警方要求作了招供。
为“扩大战果”,办案人员逼迫吴昌龙继续作“详细”交代,刑侦中队长吴承奋气急败坏地对吴昌龙吼道:“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吴昌龙只能按照警方要求,编制口供。警方根据吴昌龙的口供抓了所谓雷管、炸药、导火索的提供者杜捷生(吴昌龙的原姐夫)。杜捷生经过“吊秋千”等酷刑,也胡乱交待了:宁德的卫国、海军的小八路、连江的严锦祥、外甥郭宗盛等人。警方根据杜捷生的口供折腾了好几天,却一无所获。“我实在受不住他们的种种刑罚,最后想起了一个让警方比较可信的在福州桂山石仔场开铲车的民工(后才知道叫谈敏华)。”杜捷生后来对律师这样说。可怜的谈敏华,这个矮小憨厚、来自江西贫困山区的打工仔就这样被当作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提供者。后来又因爆炸是电雷管引爆,警方又逼迫杜捷生招供电雷管是谁提供的,杜捷生又不得不编制为其开过农用车的四川人王小刚(2000年底王小刚因工资的问题与杜捷生吵架后离开福州)提供了电雷管。通过口供,收集了主要“人员”名单后,警方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117日即把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谢清、淡敏华等五人由“监视居住”转“刑事拘留”。
     
这时,吴昌龙和陈科云夫妇被警方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1121日警方通过福州当地报纸,刊登“福清爆炸案”告破新闻,大肆渲染。
125,福清市公安局即行文请功,上报福建省公安厅(后被退回)。在长5页的“关于《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中写明,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密捕”后,“由于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请功报告”第三页第12行),说明了密捕吴昌龙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即:“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1225,专案组把记者带进看守所对陈科云和吴昌龙进行拍照,随后连同照片再次在《海峡都市报》以整版篇幅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又经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向世界发布案件告破新闻。
     
20021月,案件移交到福清市检察院,检察院知道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人遭刑讯逼供后,身上伤痕仍在溃烂,为回避矛盾,在《起诉意见书》中,对他们身上伤痕以“暂时无法认定”为由推给了福州市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将案卷两次退回补充,但对当事人以及律师一再提出的对当事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的要求却始终不予理睬,不予理睬的借口居然是:要等到法院判无罪时,他们才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而对杜捷生酷刑下所作的爆炸物来源供述,不经调查核实,并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当年7月底匆匆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起诉时,连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都没有。
20021129,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法庭上被告人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累累伤痕。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对公诉人的无理指控,一位老律师指责其“为虎作伥”。陈科云当庭怒斥他们是造假者的帮凶。四名公安办案人员无视被告的伤痕,出庭自证办案过程没有刑讯逼供,被被告人当庭揭穿。
20033月王小刚到案。此时原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被抓,王小刚幸免于酷刑,虽保清白却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福州市检察院却依然将王小刚起诉,福州中院居然把王小刚“另案处理”。律师们反复要求被指控为爆炸案提供关键电雷管的王小刚必须并案开庭审理,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福州中院经庭审,由于案件漏洞百出拖着无法下判。这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进行督查。20037月份,福建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对爆炸现场遗留下来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作出了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 20041月福建省高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后,在省高院时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一致作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能立”的审议结论。曾经督办此案已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市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操纵着案件的审理,无视事实,无视上级法院的督查意见,在此案严重超期羁押两年的情况下,不惜耗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于20049月,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对“证据”进行大修补。把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名被告人秘密转押到福州市辖下五个县看守所,切断与外面的一切联系。两个月后的20041124日,当福州法院通知律师于29日再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同时进行刑事传唤。并且对不断上访、告状的被告人亲属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
20041129,福州市中院第二次开庭仍不公开,法庭内外依然布满武警公安,戒备森严。出乎意料的是,福州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在法庭上还言之凿凿地指控谈敏华买卖炸药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却在庭审结束后,紧随警车来到连江县看守所对谈敏华进行诱骗和恐吓:“我们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你承认了,我们马上打电话到法院那边,请求轻判。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了,等判决书下来之后,你要说什么都来不及了”。
121福州中院大法庭在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被判死缓至三年徒刑。九天后的夜晚(20041210),被关押了一年零八个月的王小刚,福州中院判其无罪并悄悄释放。
200412月上旬案件上诉二审法院。据悉福建省高院非常重视,院长、庭长亲自阅卷,还邀请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参加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省高院对拖压五年的案件不是依法终审结案,而是回避矛盾,于20051231签发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的身份,继续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案件的审理。如:
(一)由福州中院通过市律协强行剥夺陈科云委托律师的辩护资格;重审开庭的前一天,市律协电话逐一告诫律师们:“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司法局长亲自出面请第二被告律师吃饭,说服他第二天庭审给予配合;
(二)福州市公安局刑警仍对被告人进行诱骗和恐吓,其中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继续对谈敏华进行诱骗和恐吓说:“你承认(指买卖炸药)了,就没事了,我们会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了也没人理你”云云。
(三)曾经受省、市两级法院之托,对爆炸现场的炸药量作出至少需要600克以上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2006622日——728日)后令取保候审。福州中院专门为此开了半个小时的庭,在没有任何鉴定专家到庭的情况下,强行撤销“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的炸药鉴定结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恃权到两级法院要查办经办此案的法官。
福州中院对省高院《裁定》提出诸多矛盾和漏洞,回避了爆炸案中至关重要的电雷管来源问题,作出了(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1010日重审维持原来对陈科云、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匪夷所思的是,福州中院重审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冷饭重炒”的同时,荒唐地把已经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出现在判决书上。
电雷管是爆炸装置最重要的部件,都可以这样赤裸裸地无中生有,造假到了这个份上,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
     
福建省高院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附件一)上有三位正副庭长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对于措辞严谨、严肃的法律文书,作出这样的表述,说明省高院是默认该案刑讯逼供,只是不好直白而已。20061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案件的审议结论是非常明确的。
2006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一年零四个月过去了,福建省高院却拖而不决。2007年四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涉侨案件大检查时,此案亦列其中,省高院何副院长向督查组汇报时,却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托辞,为继续拖压作粉饰。
此案审了六年多,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就长达五年多,至今依然没有一个实证,所谓“疑难复杂”,与其说是案件本身,不如说是案件背后的长官意志。至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可想而知,如此奇冤,蒙冤者及其亲人岂能没有意见?而另一方,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能不千方百计地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意见”给法院施加压力,给纠错设置重重障碍?
现实社会不乏正义和良知。福建日报曾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附件二、三、四)分别对案件的真相进行过披露。这起全国人大督查的案件,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媒体及社会正义人士的广泛关注。
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审了六年多仍不决,实在是匪夷所思。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判案的唯一标准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有错不纠或将错就错,甚至是故意一错再错,这只会给党带来更大的负面“成本”;我们希望在您的主持正义下,践行“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法则。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压案更压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步中的法律!压案从根本上也是中央领导所不愿看到的执法不公!

此谨呈!


                       旅日华侨:陈美钦   吴华玉   同具
2008215


联系地址: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陈美钦
电话号码:0081——432620043
联系地址:日本东京都奇玉县坂户市芦山町7番地9芦山町ハィッ107室吴华玉
电话号码
:0081492840865

2012年12月9日星期日

17、致政法委书记(鲍绍坤)第17封信(图)

此案审了六年多,依然没有一个实证。福建省高院
  几经审理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却在“疑难复杂”、
“分歧意见较大”的掩饰下,被年复一年地拖压着。

强烈要求:依法纠正“福清爆炸案”冤案
(图:福建省政法委书记兼福建省公安厅厅长鲍绍坤)

福建省委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离奇而罕见的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至今已经六年多了,该案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就长达五年多。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大冤案并且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却仍压而不决。实在匪夷所思。
六年多来,为替亲人们洗冤雪耻,我们不屈不挠地奔波在漫漫的告状路上,反复向省委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呈送诉求,在得到您及省相关部门领导的批示,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督查,并作出了明确的督查意见。案件上诉后,据悉省高院非常重视,院长和庭长还亲自阅卷,福建省检察院主要领导还亲自参加对此案的审议,经不公开审理最后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由于省高院为了回避矛盾,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20061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了这份包括三位正副庭长在内共有五位法官签名的裁定书时,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事实清楚地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此案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孰料,两年时间过去了,问题依旧。去年四月,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林兆枢副主任率涉侨案件执法检查组莅闽,省法院何鸣副院长向检查组汇报此案时,却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托辞,给继续拖压进行粉饰。

众所周知,法院专司审判,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该案审了六年多,相关部门对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装聋作哑,却不惜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陷入反反复复对“证据”修补的怪圈之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此案至今依然没有一个实证,所谓的“疑难复杂”,与其说是案件本身,不如说是案件背后的长官意志。至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确是不假,试想 ,如此奇冤,蒙冤者及其亲人能没有意见?而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能不千方百计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意见”给纠错施加压力?对此,我们却要再问:法院究竟是干什么的?
不容置疑,现实社会也不乏正义和良知。福建日报曾多次为此案发了《内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都相继对此案造假之真相进行了披露。
鲍书记,人世间最冤的莫过于冤案。“无罪的坐牢房,有罪的则逍遥法外”。这种天理不容、扭曲变态的司法,难道您会容忍这种现象存在?对这一惊天冤案加以昭雪乃天经地义。六年来,我们矢志不渝地向您申告冤情,却至今依然是“此冤绵绵无绝期”!
鲍书记:为民辩冤白谤,您责无旁贷!!!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110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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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8日星期六

16、致政法委书记(鲍绍坤)第16封信(图)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再呈状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爆炸案”审了六年多了,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冤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此案至今仍压在福建省高院。在全社会倡导“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今天,这简直是不可思议。
综观此案六年多,曾经引起省委领导的关注和批示,福建省高院高度重视,为此付出极大的司法资源。曾经多次进行督查;一次作了裁定,福建省检察院领导还应邀参加了审议;并且还被告知,院长、副院长、庭长亲自阅卷。
20041月上旬,省高院奉命进行督查时,极为谨慎地特意从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抽调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参加阅卷,最后一致作出“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结论。200412月中旬,案件上诉后,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在省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共同参与审议,又明确作出“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20051231,省高院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与众不同地有三位正副庭长在内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显然,省高院是知道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只是不愿捅破这层纸,才以这种方式表述。2006124(案件发回重审的前天一天)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还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
事实清楚地表明,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是非常清楚、审理结论是非常明确。
两次判决爆炸罪名成立的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而拖了两年多,造成了严重的超期羁押而强行下判。被退回重审后,倘不是上面领导的定调,福州中院怎会对着自己提出的九大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仍维持原判?怎会掩耳盗铃地把明明已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把他充当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再次出现在判决书上?倘若不是上面领导的以权压法,法官又怎会对着被告人的亲属道出了:“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这样无奈和感叹?…….
纵然权力可以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真相,更无法塞住天下人的嘴。
勿庸置疑,福建省高院对此案的久拖不决,说明了审判权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即:审者无判权,判权在长官。
鲍书记:记得在2002823日,您调集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听取案情汇报时曾表示要以“铁案”的标准来办此案。然而五年多时间过去了,事实雄辩地证明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大假案,这固然是您所不愿意看到的,但它却是不容置疑的。您身在其位,纠正这起错案当责无旁贷。
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让“无罪的进牢房,有罪的则逍遥于法外”。五个遵纪守法的无辜百姓因此而背着“爆炸杀人犯”的黑锅,身陷冤狱六年多来受尽了屈辱和折磨;一人蒙冤,全家遭殃,四个家庭因此而深陷于一场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惨痛之冤,万言难倾尽。每一个良心尚存的人们都会为我们遭遇这飞来横祸而深表同情。但愿鲍书记也同有此心!
党的政法机关负有对司法的监督之责,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发生在福建,省委政法委理应秉公持正,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纠正错误,给此案一个说法,还无辜者一个公道。让人们知道我们的国家还有公正、制度和良心、让人们知道福建司法还有正义。我们相信福建省委政法委不会替司法机关掩盖错误。
“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胡适曾说明朝御史吕坤的这句话让他非常感动,我们希望它也能感动鲍书记,也能感动今天福建的司法界!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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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7日星期五

15、致政法委书记(鲍绍坤)第15封信(图)

                                                   六年不懈申告 何日奇冤得雪

福建省委信访办并转呈福建省政法委: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六年多,至今依然悬而未决。造成这种本该从快从重审结案件的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无视该案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在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的情况下,在长达六年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惜一切手段企图对“证据”进行反复修补,却丝毫无济于事。福州中院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彻底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判案准则,居然以被告人在酷刑下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并导致荒唐的判决。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公安办案人员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驱使下,为急于破案,居然听信恶意举报,在毫无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吴昌龙、陈科云等人采取“密捕”,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私设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被作为怀疑对象的吴昌龙、陈科云,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处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陈、吴自杀不成,只好屈打成招,并因此再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孰料,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院机关完全虚置了自己的审查职责,在分别履行了批准逮捕手续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竟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把案件推向法院。

毋庸置疑,,侦查机关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继续蔑视程序正义的要求,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要根源。 2002年7月福州中院接案后,开了一次庭,面对被告人喊冤叫屈声,当庭出示手上的累累伤疤竟视而不见;面对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的案件,采取久拖不决的办法,并且一拖就是两年。反之,在与该案有割舍不断利害关系的官吏操纵下,对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给予配合,或动用公安刑侦进行刑事传唤,乃至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不断上访控告的被告人亲属屡屡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对曾经受两级法院之托作出技术数据鉴定的专家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可以无视事实和法律,强行把无罪的判处死缓。但是事实是无法改变的,纸是包不住火,真相永远在。案件上诉一年后,福建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共有五位法官签署了名字,裁定书载明: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

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掌控下,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原判。但是那份长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乱相丛生是掩盖不了的。如:福州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清清楚楚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当天晚上王小刚被释放。荒诞的是,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抗诉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第67号重审判决书上,居然依旧出现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

更为荒唐的是,判决王小刚无罪的福州中院竟对此依旧认定。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简直匪夷所思。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仍被拖压着,再次上诉省高院又已经一年了,省院依然迟迟未作出公正判决,已经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极大怀疑。几年来,作为蒙冤的亲属,我们反复不断向省委政法委申告冤情。省高院曾经两次督查一次裁定所作明确的审议结论,省政法委是很清楚的。我们恳请省政法委本着实事求是、错案必纠的精神,敦促福建省高院尽快依法宣告“福清爆炸案”所有被告无罪!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0月30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15、致政法委第15封控告件(图)

六年不懈申告 何日奇冤得雪

福建省委信访办并转呈福建省政法委: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六年多,至今依然悬而未决。造成这种本该从快从重审结案件的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无视该案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在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的情况下,在长达六年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惜一切手段企图对“证据”进行反复修补,却丝毫无济于事。

福州中院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彻底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判案准则,居然以被告人在酷刑下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并导致荒唐的判决。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公安办案人员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驱使下,为急于破案,居然听信恶意举报,在毫无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吴昌龙、陈科云等人采取“密捕”,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私设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被作为怀疑对象的吴昌龙、陈科云,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处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陈、吴自杀不成,只好屈打成招,并因此再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孰料,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院机关完全虚置了自己的审查职责,在分别履行了批准逮捕手续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竟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把案件推向法院。

毋庸置疑,,侦查机关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继续蔑视程序正义的要求,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要根源。 2002年7月福州中院接案后,开了一次庭,面对被告人喊冤叫屈声,当庭出示手上的累累伤疤竟视而不见;面对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的案件,采取久拖不决的办法,并且一拖就是两年。

反之,在与该案有割舍不断利害关系的官吏操纵下,对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给予配合,或动用公安刑侦进行刑事传唤,乃至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不断上访控告的被告人亲属屡屡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对曾经受两级法院之托作出技术数据鉴定的专家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可以无视事实和法律,强行把无罪的判处死缓。

但是事实是无法改变的,纸是包不住火,真相永远在。案件上诉一年后,福建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共有五位法官签署了名字,裁定书载明: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掌控下,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原判。

但是那份长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乱相丛生是掩盖不了的。如:福州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清清楚楚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当天晚上王小刚被释放。荒诞的是,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抗诉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第67号重审判决书上,居然依旧出现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更为荒唐的是,判决王小刚无罪的福州中院竟对此依旧认定。

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简直匪夷所思。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仍被拖压着,再次上诉省高院又已经一年了,省院依然迟迟未作出公正判决,已经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极大怀疑。几年来,作为蒙冤的亲属,我们反复不断向省委政法委申告冤情。省高院曾经两次督查一次裁定所作明确的审议结论,省政法委是很清楚的。我们恳请省政法委本着实事求是、错案必纠的精神,敦促福建省高院尽快依法宣告“福清爆炸案”所有被告无罪!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0月30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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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15、“福清爆炸案”冤属致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第15封控告件(图)

                                                         六年不懈申告 何日奇冤得雪
(图:时任福建省委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福建省委信访办并转呈福建省政法委: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六年多,至今依然悬而未决。造成这种本该从快从重审结案件的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无视该案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在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的情况下,在长达六年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惜一切手段企图对“证据”进行反复修补,却丝毫无济于事。福州中院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彻底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判案准则,居然以被告人在酷刑下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并导致荒唐的判决。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公安办案人员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驱使下,为急于破案,居然听信恶意举报,在毫无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吴昌龙、陈科云等人采取“密捕”,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私设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被作为怀疑对象的吴昌龙、陈科云,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处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陈、吴自杀不成,只好屈打成招,并因此再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孰料,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院机关完全虚置了自己的审查职责,在分别履行了批准逮捕手续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竟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把案件推向法院。

毋庸置疑,侦查机关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继续蔑视程序正义的要求,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要根源。

2002年7月福州中院接案后,开了一次庭,面对被告人喊冤叫屈声,当庭出示手上的累累伤疤竟视而不见;面对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的案件,采取久拖不决的办法,并且一拖就是两年。反之,在与该案有割舍不断利害关系的官吏操纵下,对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给予配合,或动用公安刑侦进行刑事传唤,乃至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不断上访控告的被告人亲属屡屡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对曾经受两级法院之托作出技术数据鉴定的专家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

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可以无视事实和法律,强行把无罪的判处死缓。但是事实是无法改变的,纸是包不住火,真相永远在。

案件上诉一年后,福建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共有五位法官签署了名字,裁定书载明: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

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掌控下,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原判。但是那份长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乱相丛生是掩盖不了的。如:福州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清清楚楚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当天晚上王小刚被释放。荒诞的是,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抗诉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第67号重审判决书上,居然依旧出现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

更为荒唐的是,判决王小刚无罪的福州中院竟对此依旧认定。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简直匪夷所思。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仍被拖压着,再次上诉省高院又已经一年了,省院依然迟迟未作出公正判决,已经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极大怀疑。几年来,作为蒙冤的亲属,我们反复不断向省委政法委申告冤情。

省高院曾经两次督查一次裁定所作明确的审议结论,省政法委是很清楚的。我们恳请省政法委本着实事求是、错案必纠的精神,敦促福建省高院尽快依法宣告“福清爆炸案”所有被告无罪!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0月30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2012年11月22日星期四

14、“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鲍绍坤书记第14封控告件(图)

从一份漏洞百出的死刑《判决书》看“福清爆炸案” ——剖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自2002年7月被推上法庭,福州中院于当年11月开了一次庭后,搁置了整整2年,致严重超期羁押到2004年12月1日强行对五名被告作出死缓至三年徒刑的判决。

案件上诉后,福建省高院经一年时间的审理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的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撤销福州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该《裁定书》上还不同寻常地有五位法官签了名,其中三位还是庭长和副庭长(据称这表示很慎重)。但是,福州中院却无视事实、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一意孤行,拒不纠错。2006年10月10日重审再次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死缓至两年徒刑。对于关乎人命的死刑判决书,本该是审慎而严肃的法律文书,但是,福州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件一)却从头到尾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甚至是荒诞,简直令人难以想象。

为了解真相,略做剖析如下:(一)判决书第4页第6行:“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人便密谋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明明陈科云、吴昌龙是与陈奋真产生矛盾,岂能把陈奋真与纪委划等号,如此给他们编造的犯罪“动机”,实在荒唐。判决书第15页第4行载明:“(福清纪委)2001年5月20日作出处分决定,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1年6月4日,陈科云对处分决定不满,拒绝签字”。陈科云真正接到处分决定的时间是在6月4日,怎么5月份(甚至是4月份)就准备炸纪委?

(二)判决书第8页倒数10行载明:“他(指陈科云)被纪委处分后心里很火,在四月份就问吴昌龙能否搞到炸药,吴说有,他就叫吴去搞炸药,搞好后装成炸弹放好………”。陈科云被处分时间至少也是5月20日以后,即使“处分后心里很火”也应该是5月20日之后,怎么在四月份就准备炸纪委?岂不荒唐!

(三)判决书第13页第9行写明:“证人陈洪生的证言,证实2000年底,陈科云告诉他其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是本单位的会计陈奋真检举的,并说对处理不服”。 2000年底前陈科云何曾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过?

(四)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8行载明:“杜捷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9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杜捷生经历了从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仅仅一天)——刑事拘留——逮捕。公安办案人员把已经刑事拘留羁押在拘留所内的杜捷生在11月3日这一天又把他转为“监视居住”,从拘留所内提出来羁押在公安设立的办案点一天一夜究竟是干什么?提审讯问为什么不在拘留所内?显然,是为刑讯逼供提供方便。

(五)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10行有:“(吴昌龙供述)6月17日或18日在陈科云家继续试作第二炸药,陈科云找了一个椭圆形红色巧克力铁盒,白色塑料盒作电池盒……..”。再看17页倒数第2行:“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组对福清市“2001.6.24”爆炸案的分析意见,(转18页14行)认定引爆电源为五号电池,并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置于炸药盛装物外侧”。这安放电池的塑料盒一白一黑如此分明,但是,判决书第21页第10行(法院认定):“电池盒放在盛装炸药的铁盒外等均系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在先,后得到专家分析认定结论的印证。”不但把电池盒是黑还是白故意隐晦掉,居然还能够得到印证?!

(六)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有:“他(指吴昌龙)跑回家找到一个差不多的铁环,返回陈科云家,将铁环锯一锯,锯一个口口,尖尖的,用铜线作成钩钩,与铁环套上………”。再看第17页倒数10行:“福建省公安厅痕迹检验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有锉痕”。一个锯一个锉,明明白白。但是第21页第6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将汽车废旧铁环锯锉成缺口成尖状与现场提取的铁环缺口两端有锉尖的痕迹能相印证”。锯是锯、锉是锉,岂能把二者合而为一成为“锯锉”?并且又是“能相印证”?!

(七)判决书第19页第9行写明:“福清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证明2001年9月26日陈科云认罪后,自杀被制止,为确保安全,决定给陈科云带上手铐、脚镣、头盔保护,因天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疤痕。在审理陈科云……..没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真是这样吗?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自9月13日被抓后,翌日即被带上手铐、脚镣。9月14日,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相继被抓,全都手铐、脚镣加身。要说因天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小疤痕的应该是谢清(女人的皮肤至少也比男人嫩),然而,不但谢清手上没有疤痕,连被关押长达53天(9月14日——11月7日)天天手铐、脚镣不离身,放回时连脚镣的钥匙都找不到的(后来请锁匠打开)谢建忠都没有留下明显的疤痕。而陈科云至今六年了,其双手腕依然清晰可见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是多次被吊长时间溃烂留下的,岂能是天热磨损的小疤痕所能推脱?!还有吴昌龙一边耳朵几近丧失听力、杜捷生的屁股久烂不愈、谈敏华变了形的手指头,他们全身累累的伤痕,又作何解释?

(八)第18页第6行:根据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对福清爆炸案分析意见关于“炸药量综合分析,‘6.24’爆炸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炸药量为150克左右”。又据杜捷生口供:“2001年5月份,他向谈敏华拿2筒炸药和2枚火雷管交给吴昌龙”。再根据吴昌龙口供,试爆用去了一筒炸药,第二次安装又用去一筒(150克)。不言而喻,要使爆炸案罪名成立,任何专家对炸药使用量的鉴定结论只能是最多150克,多出一克都不行,这样才能与口供吻合,才能符合案情的需要。否则,如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早在2003年7月受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高院的委托,没有根据案情的需要以及与被告人的口供相吻合,作出“炸药量至少要600克”的鉴定结论,事过三年,曾经作鉴定的两名专家被以“伪证罪”而遭受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牢狱之灾。福州中院因此还奉命于去年8月18日开了一次半个小时的庭,在没有专家到庭,就对600克的鉴定结论予以推翻。

(九)爆炸案中如果炸药量使用的多少或许会各说一词,那么对雷管就不存在争议了。但在此案中,恰恰就是这最简单的电雷管来源问题却是乱象丛生,令人难以想象。 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判决爆炸案罪名成立,对电雷管的来源是这样认定的:“2001年5月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并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

而仅仅过了9天即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判王小刚无罪并释放。福州中院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二)第2页倒数第5行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2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王小刚无罪表明其没有向杜捷生提供电雷管,爆炸案没有了电雷管福州中院居然仍判爆炸罪成立!福建省高院撤消一审判决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福州中院重审为了维持原判,在这份[2006]榕杏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电雷管来源的认定却没有改变。

再看这份67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7行却载明:“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关于本案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的供述能基本印证”。而此时王小刚已经无罪释放一年零十个月了。实在是令人难以想象,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中最重要的部件,其来源居然可以这样为所欲为地无中生有。造假到了这个份上,还有什么证据不能编造出来?!还有什么口供不能相引证?!

(十)判决书第5页第2行:“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子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谢清没有被涉嫌与爆炸案有关。9月13日晚上,陈科云始终都在家中(这已得到确认),而一个与案件无关的人即使把在外面打麻将说是在家中,也只是自己个人的事,说谢清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请问她为陈科云证明了什么?谢清在不在家与陈科云有什么关系?当年福清检察院对批捕谢清本就存有疑义,只因福清政法委主要领导的一句话:案件重大,先捕再说。致使一个无辜者无端遭受了三年零八十天的牢狱之灾。福州中院居然以“伪证罪”的最高刑罚判她三年徒刑。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对判决书所罗列的许多内容,实在不必再花笔墨去剖析。

综观这份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始至终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一个实证,爆炸案连最重要的电雷管都子虚乌有,却为了使爆炸罪能够成立,居然无中生有编造事实。把法律当儿戏,视生命为草芥,于去年10月10日重审再次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二年徒刑。造假之露骨堪称全国罕见,实在难以想象。福建省高院办案法官在2006年1月24日,即案件裁定作出退回福州中院重审的前一天,到看守所明确告诉被告人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可是一年零八个月过去了,却问题依旧;再上诉也将近一年,福建省高院既没有开庭审理,更没有依法作出判决。似乎为回避矛盾仍在左顾右盼之中。

附上福州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福州中院2004年12月10日对王小刚判决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敬请审视,是真是假,昭然若揭。有错必纠是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我们期盼在福建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福建省高院对拖压了六年多的“福清爆炸案”,能够就案论案,实事求是地依照事实和法律,彻底纠正福州中院的错误判决,依法宣告五个被告人无罪,以维护党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吴玉堂

                                                                                                  吴华英 杜雪贞 谈军华 谢清

                                                                                                       谢建枝 2007年9月25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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