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4日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中蒙冤者陈科云的委托律师林洪楠,在福州中院一审重审前被“闭口”。由于老林律师一向敢言,直击本案要害问题,权力干预、刑讯逼供、有意识造假等等黑幕,而触怒了福建当局,才在临开庭前被剥夺辩护资格。
2006年5月19日,陈科云的委托律师林洪楠被福州中院剥夺了辩护资格。
2006年6月1日,“6.24福清爆炸案”一审重审在福州中院开庭。
2010年6月13日,为弟申冤更冤的吴华英因不断揭露“福清纪委爆炸案”黑幕,而被构陷“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当时,被吴华英委托的林洪楠律师再次被“闭口”。
2011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久拖不决的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时,陈科云律师林洪楠再一次被“闭口”。
今天,福建省高院二审开庭又过一年六个月三天,“福清纪委爆炸案”被枉判死缓的陈科云和吴昌龙仍含冤莫白被关押在福建(罗源县)、(永泰县)看守所长达十一年不决不放,763次司法伤情鉴定至今无人受理,这起事先宣称“成功告破”却被拖压十一年不决案,究竟让谁为难了?
2012.10.29
2012年10月28日星期日
2012年7月25日星期三
被“闭口”律师林洪楠诉福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开庭两周年(图)
“福清纪委爆炸案”被“闭口”律师林洪楠诉福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开庭两周年(图)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
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是对法律的亵渎 ——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7.22”开庭两周年
(图:2010年7月22日福州台江法院开庭盛况:北京刘晓原律师、福建林洪楠律师、南京张瓒宁律师)
(图:7.22开庭现场福建三网民之一吴华英提灯笼、屠夫到现场围观)
(图:“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福建三网民案当事人之一吴华英、林洪楠律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至今已历时两周年。在该案开庭一周年时,本律师撰文《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情况反映》、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张赞宁律师撰文《关于敦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律师意见书》和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撰文《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致相关司法部门。遗憾的是,台江区人民法院仍屈从压力,为维护地方个别领导“一言九鼎”的权威,至今不敢做出公正判决,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之规定。
本案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所谓“涉密文件”——《会议纪要》,根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意义上的国家秘密,这一《会议纪要》反映个别党政干部无视中央三令五申,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的典型。早在十年前,本律师多次在第八届福建省政协常委会和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上讲过,2005年5月,《中国青年报》刊载的《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一文中提及;福州市司法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实际上是一场被法外定调、滥权干预的处罚,严重违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为什么不敢公示福州市公安局七年前调查的《关于涉及福清“6.24”“爆炸案的两份秘密文件被泄密问题的审查处理意见》?!为什么不敢对《会议纪要》(复印件)的两个不同版本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不敢对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密级鉴定(于萍案和郑恩宠案可以借鉴)?!
我们怎么能允许用一张“内部业务指导关系”的《复函》(2006.4.20)和在福州市司法局提请福建省国家保密局鉴定《函》上用几十个字的批文(2009.12.11)草率搪塞替代。事过近五年,又对这一公示、质证的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炒作,严重违反中央关于党内政法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检、法、司工作,不允许包办,替代,干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相关规定;本案创造了一个附条件的空置待罚的恶劣先例,“醉翁之意不在酒”,涉嫌报复陷害。 2010年的7月22日开庭当天台江法院附近交通管制、戒严,全院停止办公,专为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创造了我国建国以来,行政诉讼开庭的一个先例。
现特将被拦截在庭外的广大同仁和网民、访民所拍摄的照片一并附上,以资纪念。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林洪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抄送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
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是对法律的亵渎 ——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7.22”开庭两周年
(图:2010年7月22日福州台江法院开庭盛况:北京刘晓原律师、福建林洪楠律师、南京张瓒宁律师)
(图:7.22开庭现场福建三网民之一吴华英提灯笼、屠夫到现场围观)
(图:“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福建三网民案当事人之一吴华英、林洪楠律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至今已历时两周年。在该案开庭一周年时,本律师撰文《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情况反映》、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张赞宁律师撰文《关于敦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律师意见书》和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撰文《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致相关司法部门。遗憾的是,台江区人民法院仍屈从压力,为维护地方个别领导“一言九鼎”的权威,至今不敢做出公正判决,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之规定。
本案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所谓“涉密文件”——《会议纪要》,根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意义上的国家秘密,这一《会议纪要》反映个别党政干部无视中央三令五申,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的典型。早在十年前,本律师多次在第八届福建省政协常委会和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上讲过,2005年5月,《中国青年报》刊载的《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一文中提及;福州市司法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实际上是一场被法外定调、滥权干预的处罚,严重违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为什么不敢公示福州市公安局七年前调查的《关于涉及福清“6.24”“爆炸案的两份秘密文件被泄密问题的审查处理意见》?!为什么不敢对《会议纪要》(复印件)的两个不同版本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不敢对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密级鉴定(于萍案和郑恩宠案可以借鉴)?!
我们怎么能允许用一张“内部业务指导关系”的《复函》(2006.4.20)和在福州市司法局提请福建省国家保密局鉴定《函》上用几十个字的批文(2009.12.11)草率搪塞替代。事过近五年,又对这一公示、质证的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炒作,严重违反中央关于党内政法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检、法、司工作,不允许包办,替代,干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相关规定;本案创造了一个附条件的空置待罚的恶劣先例,“醉翁之意不在酒”,涉嫌报复陷害。 2010年的7月22日开庭当天台江法院附近交通管制、戒严,全院停止办公,专为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创造了我国建国以来,行政诉讼开庭的一个先例。
现特将被拦截在庭外的广大同仁和网民、访民所拍摄的照片一并附上,以资纪念。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林洪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抄送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6月7日星期四
“福清纪委爆炸案”林洪楠律师致孙春兰书记《函》(图)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6月07日 首发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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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七年“刑满”释放的杜捷生(多关14天)、中:林洪楠律师、六年“刑满”释放的谈敏华)
(图:陈科云人伤情照片)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 函
中共福建省委员会:
孙春兰书记:
现将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第一犯罪嫌疑人陈科云的《玉可碎而不可改其白,竹可焚而不可毁其节 第735次强烈要求给我作伤情司法鉴定》和本律师的《弹指一挥间 温故而知新——“6.24”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开庭一周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以及一套刑讯照片(复印件)一并寄上。
该案十年多来的审理,公、检、法一线同志员凡认真阅卷、深入调查、敢讲真话、心里话的,均认为此案系大假案。福清市公安局预审同志指出:只是奉命办案,出冤案,我们没法负责;福清市检察院提出五点质疑意见;福州市中院合议庭提出十三点质疑意见;福建省高院两次调卷督查、在福建省检察院领导参与下向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具了相关报告,指出“6.24”福清爆炸案未破,现涉嫌犯罪人员均不构成犯罪;第一次福建省高院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5.12.31);福州市中院重审提出九点应补充侦查意见;重审二审发现的问题更多,遗憾的是庭前会议说有三件司法鉴定,突然变卦,只拿出两件司法鉴定。
该案犯罪嫌疑人亲属系旅日华侨,这起涉侨案件,引起了前驻日大使王毅同志、全国人大侨委、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同时,引起了境内外有关媒体的关注,原福建省政协委员、新华社福建分社社长许一鸣专门为此书写了《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的内参报告。福建日报社《内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和《瞭望东方周刊》都先后对“6.24”专案组,美名为“特殊条件下的监居审查”,“异常艰苦的审讯工作”,实为法西斯的审讯方式(毛泽东)——作了揭露。
鉴于个别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竟置不同意见于不顾,把本案擅自无限上纲为恐怖事件,刑讯逼供得以排除,以权压法、以权压科学,谎报案情、欺上压下,导致原审法院屈从压力,一再枉法裁判。既然有十六袋的现场遗留物和许多举报线索,为何不能侦破此案?!只要我们做到两点,许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其一,反思。为何必须从重、从快审结的案件,都十一年了,还在又枉又纵;其二,换位思考。如果你处于冤狱之中,一拖十一年,你会怎样?!可见陈科云等亲属是多么地通情达理,他们无非是靠信访、诉讼“两条腿走路”。在这里我想起了李瑞环同志说的:中国老百姓既伟大,又可怜。
我曾例举科尼亚、德国纠正错误爆炸案的案例,顺便再举一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李文和被指控将核武器秘密给了中国等59项罪名。经审理去掉了58项罪名,留下一个处理电脑档案不妥。法官当庭向他赔礼道歉;推波助浪的五家媒体向他赔偿160万美元。值得我们借鉴。 本律师多次在福建省八届政协会议上,反映该案是“刑讯逼供+媒体先行定性定罪=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冤案”。
本律师曾说:陈科云是个优秀的共产党人;吴昌龙是个优秀的解放军战士。有的同志很反感说:到底是你侦查,还是我侦查;到底是你检察,还是我检察;到底是你审判,还是我审判?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无需担心“错案问责”或者赵作海“效应”,应当警惕五千年封建专制遗留下的官场陋习。我们应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惧怕传谣与炒作,不袒护自己所作错误结论,不庇护下属所作错事,替冤狱者白谤平反,缉拿真凶,为受害者申冤,早已刻不容缓。 此致 敬礼!
福建省法炜律师事务所
林洪楠律师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玉可碎而不可改其白,竹可焚而不可毁其节
第735次强烈要求给我作伤情司法鉴定
中共福建省委员会孙春兰书记:
再次强烈要求相关司法机关对我无辜惨遭刑讯逼供致重伤残进行司法鉴定,十一年过去,为什么一直不敢作伤残鉴定?“6.24”专案组对我无理非法拘禁长达五十六天,凶残施用“吊刑”、“金鸡八席刑”、“坐老虎凳”、“烙烫刑”、“水刑”、“头脚倒挂刑”等六种重刑捆绑吊拷打。这是铁的事实,专案组为什么不敢如实汇报,至今耍赖、不承认?很简单嘛!你派人来查看,来作法医鉴定,不就可以清楚的认定吗?我蒙冤被超期羁押在永泰、福清、福州一看、罗源四个看守所已快长达十一年,这是一起天大的冤、假、错案呀!
我万万也没想到,我是清清白白的,我与2001年6月24日发生在福清市纪委门口的一起爆炸杀死人命案,毫不相干,一无所知,被公司会计陈奋真诬告陷害,无辜被非法拘禁,惨遭严刑拷打,差点死掉。我的双手腕被吊坏死,失去知觉,不能动弹,特别是左手指变成僵硬、酸痛、不能自由灵活转动,右腿肌肉萎缩,牙齿被打断二颗,左耳失听,全身伤痕累累。 在五十六天里,他们用六种重刑对我刑讯逼供,先后分别在三个地点:
一、是在福清刑警队办公室用“吊刑”,逼供人吴承奋、倪政平等人,时间:2001年9月22至23日;
二、在戒毒所前面的一幢空楼房上用“金鸡扒翅刑”、“坐老虎凳”、“烙烫刑”,逼供人吴承奋、倪政平等人,时间:2001年9月23日至27日;
三、在怡景园用“水刑”、“头脚倒挂刑”,逼供人叶泽明、吴承奋、倪政平等人,时间:2001年10月27日至11月3日。 具体是: 2001年9月13日上午,我正准备去上班,被吴承奋、倪政平等人叫上车,带到怡景园。下午不知是哪里的警察在一间摆满仪器的房间里,用“测谎仪”对我进行测试,测了一遍又一遍。之后,用手铐、脚链把我紧紧扣拷住,由叶泽明、吴承奋、倪政平等人逼我跪在地上,不准睡觉,稍一闭眼就遭拳打脚踢,开始了长达十天十夜,昼夜不停地轮番审讯,吴承奋等凶狠地说:“纪委爆炸案是你干的,你这次死定了,要给你一颗子弹吃,你要投降,如实交待清楚”。
我大喊冤枉:“你们看错人了,我与此案毫无关系、一无所知,叫我说什么?你们这样搞要办冤、假、错案呀”!叶泽明说:“我们要办冤、假、错案,你又有什么办法,你现在就是一头猪在我们手里,任凭我们宰杀,叫你说什么,你就得说什么,用长时间折磨你,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若折磨不死,就把你放在看守所里,叫犯人打死你,我们也没有责任”。
我又大喊冤枉,这时叶泽明一拳打在我的头上,另一拳猛击我的胸部,接着又是连续几个狠重耳光,打得我头晕脑涨,耳朵嗡嗡响,牙齿被打脱二颗,几个人对我拳打脚踢,用厚纸皮、厚书本贴垫在胸部、背部、腰部用铁锤猛打,剧痛的五脏都要撕裂掉,伤及体内,鼻孔出血,口吐鲜血,被打的青一块、紫一块,遍体鳞伤,已经几昼夜没合眼,几近昏倒下去,这时一个刑警拿了一张打印的纸,叫我照字反复、多遍重复不停地抄写,还要写各种不同的字体,按规定需要的字一笔一划慢慢地写有十几张纸,昼夜不准我闭眼睡觉,轮番审讯,不容我申辩半句。
在被打的半死不活后,于2001年9月22日深夜,用胶布封住我的嘴,用黑布袋罩住我的头,把我从怡景园(注:此系安全局用的秘密房)拉到市刑警队办公室、戒毒所、怡景园,开始了上述三次凶残刑讯逼供。 大约是2001年9月26日深夜,吴承奋悄悄来到市戒毒所楼上,冷冷地说:“怎样,痛苦吧?你不说就是这样天天、慢慢、长时间折磨你,渔溪杀人案,我们也是在这里半小时就解决了,还有音西杀人一案洪自楠,我们也在这里一会儿时间就解决了”。
这时吴承奋问在旁的几个刑警说有几天了,一个刑警说已经五昼夜了,吴承奋说:“他是全省第一硬”。 2001年10月27日办案人员强行把我从405房拖拉到203房。这时陈振英(福清市政法委书记)、吴星明,刑警队教导员陈艳章走进来,我一见到陈振英就放声大哭,他说:“你变态了”。
我大喊冤枉,我说我与此案毫无关系、一无所知,我一点事情都没有却被他们捆绑,吊拷打成这样子,将已残废的双手腕、双手及身上的伤痕给他看,陈振英看了看我已残废的双手及身上伤痕,他害怕了,没敢再说就马上离开走了。 2001年10月29日在203房被灌水两昼夜后,深夜又被刑警拖拉到205房,叶泽明与几个刑警二话不说强行把我按压在一张大铁椅上,用二条大浴巾、护膝等包住双脚腕、双腿等处,连人带椅倒翻在地上,用二根大木棍夹压住双腿,并使劲地往下压,再用几条粗绳子捆绑、勒扎的紧紧的,几个刑警七手八脚将我连人带椅一起抬放在高处,头脸向下,脚腿朝天,头脚倒挂吊在那里。我被折磨的死去活来、生不能生、死不能死。我在万分剧痛中撕心裂肺惨叫着,一直惨叫到渐渐的昏死在吊架上,不知何时放下。待醒来后,又把我倒挂吊起,就是用这样的方式昼夜不停轮番绑吊倒挂,吊上、放下、又吊上、又放下、再吊上,说别人不行,必须说吴昌龙,整整被摧残折磨三天三夜,双腿淤血黑紫肿的有冬瓜那么大,后来他们见我不行了,快死了,都害怕了,只剩下二个小年青,于11月7日匆匆忙忙把我拉到永泰看守所。
2001年11月2日叶泽明恶狠狠地说:“你写来写去,全都是胡乱编造,不是事实,你连严峰也写进去,你又在瞎编我们几个非常生气,让你先歇几天,准备再来第四次换另一种刑”。我有气无力小声说,都是按你们说的去写,怎么又不行? 2001年11月3日我在205号房被转到401房,后又转403房。11月5日夜,在我稍微清醒一些时,在身体非常虚弱的情况下,我强忍着身上重伤病,咬着牙关把笔夹在无名指中,艰难地慢慢一笔一划、歪歪斜斜写了几行情况说明,五点内容是:
①在单位里,我和吴昌龙是一般的、正常的工作关系,他是公司里的司机,所谓此案,我从来都没与他说过任何话,也从来都没有叫他做任何事;
②在2001年9月22日至27日整整6昼夜刑讯逼供中只胡编乱说二句都是按你刑警指教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全都是虚假的,至于你们乱写的什么虚假笔录,我一点都不知道;
③在2001年10月27日至31日再次刑讯逼供中都是按你们刑警指教下胡编虚构乱写的,“我的交待材料”全都是虚假的;
④福清市纪委被炸一案,我是一无所知,我与此案毫无关系;
⑤请领导明察秋毫,切不可听信诬告,以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制作虚假笔录,你们千万不能办冤、假、错案呀!
写好后,我又另纸写二点要求:
①由于时间已久,我的双肩臂、双手腕已经坚硬,不能转动,双腿肿大麻木,请求有个外科医生给我医治;
②将近二个月时间肉体受重刑摧残折磨,我的心脏、胸部闷痛,腰部挫伤,耳朵、头部重伤,全身疼痛难忍,伤及体内,我的身体已被彻底搞垮了,已大病在身、非常虚弱,要求有个内科医生给看一看,弄点药吃。 这二张字条我交给每天轮流看管我的民警,他是宏路派出所抽调来的,请求他交给局里及专案组领导,但没有回应,也没有医生给我看病。
无论是在永泰看守所,还是回到福清看守所,抑或是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同监房的在押人员都可以为我的伤情作证。有永泰县看守所入所时我的伤情记录为证,还有保存下来沾有鲜血,血迹斑斑的护膝为证。没有亲身经历遭受过刑讯逼供的人,根本就无法想像到肉体被摧残、折磨地似尖刀扎心绞割,发出撕心裂肺的惨叫声。
有关领导对这起冤、假、错案严重失察,对来自下层受害者的申辩、申冤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所带来的恶果是又枉又纵,冤枉了好人,放走了真凶,庇护了黑恶势力,违背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稳定,造成了亲者痛、仇者快的严重后果。
几年来,《福建日报内参》、《新华社福建分社内参》、《中国青年报》、《亚洲周刊》、《南方周末内参》、《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南方都市报》等国内外媒体曾先后多次披露曝光。2007年4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来福建对案件也进行了督察,有关领导却置之不理,权力霸道、邪恶当道、正义不存。
十一年来,家人历经千辛万苦,流尽血泪邮寄控告材料数以万计,无论是寒冬酷暑,还是风雨交加,都在到处打听,一有消息就昼夜苦苦守候,不顾安危,曾先后多达二十五次拦住省委领导的“轿车”呈血书告状,十分凄惨,这在中国的告状史上是举世瞩目,绝无仅有的。
可悲的是领导居然无动于衷,福建省高院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大冤案,却因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设置的重重障碍,致使此案陷入了久拖不决,诉讼长达11年的怪圈之中。 今天,我再一次血泪上书,强烈要求相关司法机关给我和吴昌龙等人作伤残司法鉴定。
一箭可以多雕,可以使坚持真理、尊重事实和证据的一线办案人员,得以正名;可以让认死理、捂盖子、怕问责的人得到教训;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为我主持公道,还我清白,宣告无罪,立即释放;也可以依法追究诬告陷害,刑讯逼供,办案造假,制造冤案者的刑事责任。
十一年福建“死囚”陈科云
2012年5月5日
2012年4月26日星期四
“6.24”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开庭一周年(图)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弹指一挥间 温故而知新
————“6.24”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开庭一周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已跨入第十一个年头了。2011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在重审上诉四年半之后,终于在临庭前剥夺第一被告人首席律师辩护权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如今一年过去了,至今裹足不前、拖而不决。同中央三令五申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张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2011年4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可以确认该案:联系多次的庭审质疑和辩方的调查研究,可以确认:
1、本案全部上诉人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均应予以全部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检、法始终不敢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做伤情司法鉴定,以所谓“时过境迁,难辨新旧伤”为由,始终不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压而不检、拖而不办,严重渎职!
2、本案控方唯一的直接证据已被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2003.1.6)、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2.20)文检专家们所推翻,不应再以福州市公安局《笔迹鉴定》(2001.11.19),继续欺骗领导和群众。
3、吴昌龙又哭又笑近一小时的视听资料是在非法监居点怡静园枷戴脚镣、精心安排下强行拍照的,是酷刑下强迫自认其罪口供的变形,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控方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无罪开释,没有王小刚卖给杜捷生的电雷管,吴昌龙用什么安装爆炸装置?没有电雷管的爆炸装置又如何爆炸?本案的事实、证据链早已断掉!
5、本案犯罪动机、犯罪预备、爆炸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爆炸装置的制作、试爆、运送等等,均属用酷刑下强迫各上诉人自认其罪的供述,加以裁剪、嫁接、去真存伪、去精留粗,杜撰出来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6、专案组向控方隐匿关键证据——死者吴章雄的传呼机、手机通话清单;死者妻子王惠珠“6.24”当天的两次询问笔录;陈科云家中座机通话清单;讯问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的视听资料;测谎鉴定结论等等。
7、警方与控方在一审、重审开庭后,屈从长官意志,赤裸裸地对谈敏华、杜捷生进行诱供交易,用其按先前陈述交待,换取“关多少,判多少”,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8、专案组谎报全案成功侦破,迫不及待地通过《福清时报》宣布案件告破,后新华社向全国发布《不服纪委处分报复搞爆炸》的新闻(2001.12.11)、海峡都市报《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2001.12.25),将专案组轻信举报、违反程序,一开始就定下的错误侦查方向,通过媒体将该案先行定性、定罪。
9、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属于可用来证明陈科云等人犯爆炸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伪证罪的任何一件实质性证据。这些证据对各上诉人是毫无意义的,本案与他们无关;
10、连本案被害人吴章雄家属都站出来揭穿本案幕后的黑幕,根本不相信该案是陈科云等人所为。
11、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警方根据“一长代四长”的指令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潜规则,擅自将本案人为升格为“恐怖事件”,接二连三地出现抓工程爆破专家、骚扰上海文检专家、抓辩护律师、抓信访的上诉人亲属、威胁持不同意见的证人、企图“双规”经办法官,进而干脆临庭剥夺律师的辩护权等匪夷所思的司法丑闻,给海峡西岸政治民主、司法公正的生态软环境抹黑。证据收集、认定和运用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辩方先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多次质疑,且在2002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时,辩方就已指出:该案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检察阶段应作无罪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应作无罪判决。
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是客观存在的。凡是合法的、科学提取的、查证属实的、与“6.24”爆炸案确有关联、可采信的事实和证据,对今后抓获真凶,侦破全案,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将其绳之于法,是有意义的。
我们怎么能让实施“6.24”福清纪委爆炸案的真凶逍遥法外十一年,让他们嘲笑我们无能十一年,这是职能部门的严重渎职!一个人有几个十一年?!怎么能允许十一年过去,又枉又纵,冤情依旧!难道这种状况,不值得我们反思吗?我们应当重温毛泽东同志五十年前在七千人大会上的讲话:“不负责任,怕负责任,不许人讲话,老虎屁股摸不得,凡是采取这种态度的人,十个就有十个要失败,人家总是要讲的,你老虎屁股真是摸不得吗?偏要摸!”
重温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现在党内外小道消息很多,真真假假,这是对长期缺乏政治民主的一种惩罚……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
重温胡耀邦同志在拔乱反正时强调:为什么明知冤假错案,纠正这么难?!关键在于有没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勇气;是义无反顾、挺身而出,还是畏首畏尾,当缩头乌龟。“我们要靠实事求是吃饭,不要靠摸上级精神吃饭。”坚持真理、旗帜鲜明,“我们不下油锅,谁下油锅!” 辩方会见陈科云、吴昌龙时发现,他们身体非常虚弱,旧伤复发、又添新病。
陈科云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暨审判委员内务府呈送了《请求给我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报告》(2012.3.23)和致福建省孙春兰书记、苏树林省长、陈文清副书记、张昌平书记、苏增添书记的《第735次强烈要求给我作伤残司法鉴定》(2012.3.9)。
辩方根据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的通知》[法(2003)163号精神,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颁布的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提请对本案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若如一时无法裁判,也应依法解除对陈科云、吴昌龙的强制措施;此外,对早已羁押超过所判刑期,予以取保候审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杜捷生、谈敏华和谢清,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再也不能让自然人与国家机器进行“马拉松”式的赛跑。
此致
敬礼!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弹指一挥间 温故而知新
————“6.24”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开庭一周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已跨入第十一个年头了。2011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在重审上诉四年半之后,终于在临庭前剥夺第一被告人首席律师辩护权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如今一年过去了,至今裹足不前、拖而不决。同中央三令五申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张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2011年4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可以确认该案:联系多次的庭审质疑和辩方的调查研究,可以确认:
1、本案全部上诉人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均应予以全部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检、法始终不敢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做伤情司法鉴定,以所谓“时过境迁,难辨新旧伤”为由,始终不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压而不检、拖而不办,严重渎职!
2、本案控方唯一的直接证据已被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2003.1.6)、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2.20)文检专家们所推翻,不应再以福州市公安局《笔迹鉴定》(2001.11.19),继续欺骗领导和群众。
3、吴昌龙又哭又笑近一小时的视听资料是在非法监居点怡静园枷戴脚镣、精心安排下强行拍照的,是酷刑下强迫自认其罪口供的变形,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控方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无罪开释,没有王小刚卖给杜捷生的电雷管,吴昌龙用什么安装爆炸装置?没有电雷管的爆炸装置又如何爆炸?本案的事实、证据链早已断掉!
5、本案犯罪动机、犯罪预备、爆炸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爆炸装置的制作、试爆、运送等等,均属用酷刑下强迫各上诉人自认其罪的供述,加以裁剪、嫁接、去真存伪、去精留粗,杜撰出来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6、专案组向控方隐匿关键证据——死者吴章雄的传呼机、手机通话清单;死者妻子王惠珠“6.24”当天的两次询问笔录;陈科云家中座机通话清单;讯问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的视听资料;测谎鉴定结论等等。
7、警方与控方在一审、重审开庭后,屈从长官意志,赤裸裸地对谈敏华、杜捷生进行诱供交易,用其按先前陈述交待,换取“关多少,判多少”,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8、专案组谎报全案成功侦破,迫不及待地通过《福清时报》宣布案件告破,后新华社向全国发布《不服纪委处分报复搞爆炸》的新闻(2001.12.11)、海峡都市报《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2001.12.25),将专案组轻信举报、违反程序,一开始就定下的错误侦查方向,通过媒体将该案先行定性、定罪。
9、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属于可用来证明陈科云等人犯爆炸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伪证罪的任何一件实质性证据。这些证据对各上诉人是毫无意义的,本案与他们无关;
10、连本案被害人吴章雄家属都站出来揭穿本案幕后的黑幕,根本不相信该案是陈科云等人所为。
11、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警方根据“一长代四长”的指令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潜规则,擅自将本案人为升格为“恐怖事件”,接二连三地出现抓工程爆破专家、骚扰上海文检专家、抓辩护律师、抓信访的上诉人亲属、威胁持不同意见的证人、企图“双规”经办法官,进而干脆临庭剥夺律师的辩护权等匪夷所思的司法丑闻,给海峡西岸政治民主、司法公正的生态软环境抹黑。证据收集、认定和运用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辩方先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多次质疑,且在2002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时,辩方就已指出:该案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检察阶段应作无罪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应作无罪判决。
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是客观存在的。凡是合法的、科学提取的、查证属实的、与“6.24”爆炸案确有关联、可采信的事实和证据,对今后抓获真凶,侦破全案,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将其绳之于法,是有意义的。
我们怎么能让实施“6.24”福清纪委爆炸案的真凶逍遥法外十一年,让他们嘲笑我们无能十一年,这是职能部门的严重渎职!一个人有几个十一年?!怎么能允许十一年过去,又枉又纵,冤情依旧!难道这种状况,不值得我们反思吗?我们应当重温毛泽东同志五十年前在七千人大会上的讲话:“不负责任,怕负责任,不许人讲话,老虎屁股摸不得,凡是采取这种态度的人,十个就有十个要失败,人家总是要讲的,你老虎屁股真是摸不得吗?偏要摸!”
重温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现在党内外小道消息很多,真真假假,这是对长期缺乏政治民主的一种惩罚……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
重温胡耀邦同志在拔乱反正时强调:为什么明知冤假错案,纠正这么难?!关键在于有没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勇气;是义无反顾、挺身而出,还是畏首畏尾,当缩头乌龟。“我们要靠实事求是吃饭,不要靠摸上级精神吃饭。”坚持真理、旗帜鲜明,“我们不下油锅,谁下油锅!” 辩方会见陈科云、吴昌龙时发现,他们身体非常虚弱,旧伤复发、又添新病。
陈科云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暨审判委员内务府呈送了《请求给我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报告》(2012.3.23)和致福建省孙春兰书记、苏树林省长、陈文清副书记、张昌平书记、苏增添书记的《第735次强烈要求给我作伤残司法鉴定》(2012.3.9)。
辩方根据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的通知》[法(2003)163号精神,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颁布的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提请对本案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若如一时无法裁判,也应依法解除对陈科云、吴昌龙的强制措施;此外,对早已羁押超过所判刑期,予以取保候审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杜捷生、谈敏华和谢清,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再也不能让自然人与国家机器进行“马拉松”式的赛跑。
此致
敬礼!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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