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造假案 “告破”九年仍拖压
贵院监督逾四年 何日此案有说法
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九年仍不决
该涉侨案件全国人大于2006年4月“侨务执法大检查”后,由全国人大办公厅函转最高法院处理,最高法院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四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明知冤案却采取无休止拖延。
最高法立案一庭:
2001年6.月24日,福建省福清市发生 “纪委爆炸案”,此时正值全国开展第三次“严打”运动,在“命案必破” 的压力下,为了尽快破案, 警方听信诬告,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随意抓人,以监视居住为名,把嫌疑人秘密关押在办案点,最长达103天,为获取口供,以法西斯手段对嫌疑人进行严刑逼供,致屈打成招后,又先入为主,通过媒体为“成功告破”大造声势。在警方种种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六个无辜者成了爆炸案的“疑犯”。
2002年2月案件移送起诉后,福州市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问题依旧,明知不能起诉,在冤案制造者强力干预下,被强行起诉后,福州中院再次退回要求补充。当年11月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法庭上所有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累累伤痕,全案八个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法庭上四个办案警察在一片质疑声中自证没有搞刑讯逼供。实因案件漏洞百出,全案一个实质证据都没有,庭审后拖了整整两年,造成了严重超期羁押后,福州市政法委(政法委书记曾经是省公安厅副厅长督办过此案)组织公、检、法三家联合重办此案,把原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的五名被告秘密分散关押在福州市辖下的五个县看守所,不告诉关押地点,不让律师会见,两个月(2004年9月——11月)后,于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一审判决后的第九天(2004年12月10日)夜,公诉机关指控为爆炸案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被关押了一年九个月后,以“另案处理”,福州中院宣布无罪释放,这起爆炸案也就成了没有电雷管的爆炸案。
(图:2004年福州中院判决王小刚无罪释放证书)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裁定书指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 裁定书载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退回重审后,福州中院发出《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九个问题,不但无法补侦,而且对于被认定为“拉动触发式爆炸”(即电雷管引爆),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已无罪释放,没有了电雷管,如何爆炸?福州中院连这最基本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于2006年10月10日重审再次强行维持原来对五名被告死缓至二年徒刑的判决。更为荒唐的是,王小刚明明已经无罪释放,福州中院重审居然仍把他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判决书上。
犹当指出的是,在“成功告破”此起彼伏的质疑声中,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对该案进行督查,做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结论。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是昭然若揭。可是2006年10月案件再次上诉至今近四年了,福建省高院既不公开开庭审理,也不依法终审结案,至今仍在无休止的拖延之中。
2006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莅闽,随后该涉侨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转最高法处理,最高法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可是,福建省高院明知冤案,却以“疑难复杂” 为托辞,给久拖不决作粉饰。至今四年多过去了,案件仍悬而不决。
(图:了望东方周刊图)
(图:全国人大涉侨案件,最高法督办(2006)169号文)
几年来我们不断向福建省高院上访、申诉,强烈要求二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依法纠正这起大冤案,可是福建省高院对我们的诉求,没有给予任何的回应。无数实例表明,古今中外所有冤假错案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堪称是登峰造极,福建司法当局对此是心知肚明,却仍不惜耗费国家巨额办案经费和宝贵司法资源历经九年反复“补侦”,至今全案依然连一个实证都没有。
最高法明确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福建省高院却采取无休止拖延,如此执法违法,败坏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严重侵犯了人权。希望最高法对全国人大四年前要求负责监督的这起备受关注的涉侨案件,监督抓落实,做到有始有终,敦促福建省高院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依法纠正错案,不再拖压。最高检前不久发出久押不决案件在十月底前清理完毕的规定,福建省高院也于近日作出决定:大干150天打响清理结案攻坚战。这起拖压九年的案件,福建省高院何时终审结案、给个说法,我们翘首以待!此谨呈!
蒙冤者及亲属:杜捷生 谈敏华 谢 清 陈美珠 陈科斌
吴华英 陈 炜 吴玉堂 周洪玉 王小刚 同具
2010年8月 24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 话: 0591—85273696
2012年7月27日星期五
2012年7月26日星期四
7.27吴昌龙被“失踪”整整十一年(图)
@吴华英2 :【7.27吴昌龙被“失踪”整整十一年】2001年7月27日夜,福建吴昌龙开车去女友家的路上,被“失踪”,家人四处辨认死尸、到电视台登寻人启事、到福清公安报案却称不知。一个多月后9月6日,发现吴昌龙开的轿车被换了牌号停在福清市戒毒所门口……实情请看《一个“死囚”的泣控》
文字版:http://blog.boxun.com/hero/201203/freewuchanglong/2_1.shtml
扫描版:http://blog.boxun.com/hero/201203/freewuchanglong/93_1.shtml
新浪微博留言:
1、@福州老游: 我觉得主管此案的人都应该没有父母,没有子女,你觉得呢? @福州市公安局
2、@彭老吉:十一年了,压制还真没使人淡忘,人在做天在看
3、@吴华英2: 今天是倪玉兰开庭之日,也是“福清纪委爆炸案”替罪羊吴昌龙被“失踪”后身陷冤狱整整十一年的日子!//
4、@无锡华春辉三世:我也觉得。@卓友桂: //@福州老游: 我觉得主管此案的人都应该没有父母,没有子女,你觉得呢? @福州市公安局 //@喜山风:
5、@吴华英2: 这是断子绝孙的人才能干出来的事!吴昌龙蒙冤被关看守所十一年无人理;家人诉求,被拘留被判刑;关注此案的人也遭报复、被判刑!即福建三网民案!
mailto:6@Little王111:被失踪,被失声,被精神病...好怕怕... (10分钟前)
7、枕流微勃:被失踪很可怕! (今天 10:10) • •
8、@吴思转播: 这类事情每个人随时都可能遇上,最有效的预防就是团结声讨,呐喊,谴责,抗议,让做恶者受到惩罚,这样才能避免灾难落在你的身上,各位朋友,帮忙转播吧,邦别人等于帮自己
9、@老子恨贪官: 不想让老百姓活了,不如真炸他一把
文字版:http://blog.boxun.com/hero/201203/freewuchanglong/2_1.shtml
扫描版:http://blog.boxun.com/hero/201203/freewuchanglong/93_1.shtml
(图:吴昌龙的妈妈的呼吁)
(图:新浪微博上的词条和留言)
1、@福州老游: 我觉得主管此案的人都应该没有父母,没有子女,你觉得呢? @福州市公安局
2、@彭老吉:十一年了,压制还真没使人淡忘,人在做天在看
3、@吴华英2: 今天是倪玉兰开庭之日,也是“福清纪委爆炸案”替罪羊吴昌龙被“失踪”后身陷冤狱整整十一年的日子!//
4、@无锡华春辉三世:我也觉得。@卓友桂: //@福州老游: 我觉得主管此案的人都应该没有父母,没有子女,你觉得呢? @福州市公安局 //@喜山风:
5、@吴华英2: 这是断子绝孙的人才能干出来的事!吴昌龙蒙冤被关看守所十一年无人理;家人诉求,被拘留被判刑;关注此案的人也遭报复、被判刑!即福建三网民案!
mailto:6@Little王111:被失踪,被失声,被精神病...好怕怕... (10分钟前)
7、枕流微勃:被失踪很可怕! (今天 10:10) • •
8、@吴思转播: 这类事情每个人随时都可能遇上,最有效的预防就是团结声讨,呐喊,谴责,抗议,让做恶者受到惩罚,这样才能避免灾难落在你的身上,各位朋友,帮忙转播吧,邦别人等于帮自己
9、@老子恨贪官: 不想让老百姓活了,不如真炸他一把
23、“福清爆炸案”致最高法第23封信(图)
福建司法搞特殊 压案不断搞枉法
福建“福清爆炸案”九年不决,蒙冤亲属再向最高法院讨公道 该涉侨案件于2006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后,全国人大办公厅函转最高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最高法院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四年多过去了,问题依旧,福建省高院明知冤案却采取无休止拖延。
最高法院立案一庭: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福建省福清市发生震惊全国的“纪委爆炸案”。 警方听信诬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抓人,长时间秘密拘禁在办案点(谎称监视居住),最长达103天,为获取口供,对嫌疑人采取不让睡觉、吊打、倒挂等酷刑,逼取口供,致屈打成招后,又先入为主,通过媒体大造声势,向国内外宣称案件“成功告破”。在这种种由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六个无辜者成了爆炸案“疑犯”。
古今中外所有冤假错案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有罪供述是决不能成为呈堂证供的判案依据。但是,在权大于法的今天,担负监督之责的检察院形同虚设,福州市检察院两次退补,问题依旧,明知不能起诉却照样起诉。福州中院面对所有被告人在法庭上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累累伤痕的惨状以及全案所有律师一致的无罪辩护,均置若罔闻,庭审后案情漏洞百出,拖了整整两年,期间又经反复补侦,在全案依然连一个实证都没有,于2004年12月1日,居然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名被告死缓至三年徒刑,10天后,公诉机关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被关押了一年九个月后,被“另案处理”悄悄无罪释放。至此,这起电雷管引爆的爆炸案,以没有了电雷管被福州中院宣判爆炸罪名成立。
“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蹊跷,疑团滚滚,人们对“成功告破”的质疑声不断,福建省相关领导批示省高院督查,福建省高院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督查,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督查结论。案件上诉后,福建省高院在省检察院领导参与下经不公开审理,一致达成了“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福建省高院为回避矛盾,不是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却于2005年12月31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
(图:(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退回后,福州中院对省高院提出的问题,发出《建议补充侦查函》,列出九个明显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补侦,顶着诸多问题,于2006年10月重审维持原来的枉判。更为荒唐的是,已经无罪释放了一年十个月的王小刚,居然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加以指控。
2006年10月,案件再次上诉。我们翘首期待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昭然若揭的福建省高院,能够根据“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 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作出二审判决,给个说法、终结此案。孰料,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已是第四个年头了,案件至今仍被无休止地拖延着 。蒙冤者在“监视居住”期间遭到恶警惨无人道的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留下累累伤痛在冤狱中煎熬了3000多个的日日夜夜,至今无人过问。鉴于本起案件之恶劣影响波及国内外,我们中间有在日本的侨属也不断向福建省相关领导呈状诉冤,无回音后,只好向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申告,时任大使王毅几次接见她们,并告知会把状件报外交部转最高法院。
案件还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内参、《中国青年报》、《亚洲周刊》以及新华社主管的《燎望东方周刊》多次对冤情作了披露。但福建当局均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福建司法审判地方化在本案中暴露无遗。对冤假错案,为了所谓维护“地方形象” 、“顾全大局”,采取将错就错,极力掩盖,瞒上压下,能拖则拖。他们不惜以牺牲法律,牺牲无辜百姓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而恣意违法。
2006年4月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莅闽,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后,该涉侨案件即由全国人大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了(法[2006]169号通知)。迄今四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仍在瞒上压下、仍在拖延不决。这起由全国人大在专项执法大检查中正式立项交由最高法院负责监督的案件,居然虎头蛇尾,至今不见下文。九年的苦难岁月难以言喻,为洗雪冤屈,讨回公道,我们不断上访告状,却屡遭当地警方的拘留关押,甚至连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也遭到当局软硬兼施的打压。再呈此状,只要求最高法院将全国人大交办的这起案件监督落到实处,督促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拖压了九年、造成了罕见超期羁押的案件,根据“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法律规定,依法终审结案,给我们一个说法。若此,我们将息诉息访。
蒙冤者及亲属:周洪玉 杜捷生 谈敏华 陈美珠 陈科斌
谢 清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王小刚 同具
2010年5月 20日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周洪玉 电 话:0591—85273696
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 话:0591—85387179
福建“福清爆炸案”九年不决,蒙冤亲属再向最高法院讨公道 该涉侨案件于2006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后,全国人大办公厅函转最高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最高法院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四年多过去了,问题依旧,福建省高院明知冤案却采取无休止拖延。
最高法院立案一庭: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福建省福清市发生震惊全国的“纪委爆炸案”。 警方听信诬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抓人,长时间秘密拘禁在办案点(谎称监视居住),最长达103天,为获取口供,对嫌疑人采取不让睡觉、吊打、倒挂等酷刑,逼取口供,致屈打成招后,又先入为主,通过媒体大造声势,向国内外宣称案件“成功告破”。在这种种由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六个无辜者成了爆炸案“疑犯”。
古今中外所有冤假错案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有罪供述是决不能成为呈堂证供的判案依据。但是,在权大于法的今天,担负监督之责的检察院形同虚设,福州市检察院两次退补,问题依旧,明知不能起诉却照样起诉。福州中院面对所有被告人在法庭上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累累伤痕的惨状以及全案所有律师一致的无罪辩护,均置若罔闻,庭审后案情漏洞百出,拖了整整两年,期间又经反复补侦,在全案依然连一个实证都没有,于2004年12月1日,居然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名被告死缓至三年徒刑,10天后,公诉机关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被关押了一年九个月后,被“另案处理”悄悄无罪释放。至此,这起电雷管引爆的爆炸案,以没有了电雷管被福州中院宣判爆炸罪名成立。
“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蹊跷,疑团滚滚,人们对“成功告破”的质疑声不断,福建省相关领导批示省高院督查,福建省高院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督查,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督查结论。案件上诉后,福建省高院在省检察院领导参与下经不公开审理,一致达成了“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福建省高院为回避矛盾,不是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却于2005年12月31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
退回后,福州中院对省高院提出的问题,发出《建议补充侦查函》,列出九个明显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补侦,顶着诸多问题,于2006年10月重审维持原来的枉判。更为荒唐的是,已经无罪释放了一年十个月的王小刚,居然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加以指控。
2006年10月,案件再次上诉。我们翘首期待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昭然若揭的福建省高院,能够根据“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 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作出二审判决,给个说法、终结此案。孰料,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已是第四个年头了,案件至今仍被无休止地拖延着 。蒙冤者在“监视居住”期间遭到恶警惨无人道的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留下累累伤痛在冤狱中煎熬了3000多个的日日夜夜,至今无人过问。鉴于本起案件之恶劣影响波及国内外,我们中间有在日本的侨属也不断向福建省相关领导呈状诉冤,无回音后,只好向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申告,时任大使王毅几次接见她们,并告知会把状件报外交部转最高法院。
案件还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内参、《中国青年报》、《亚洲周刊》以及新华社主管的《燎望东方周刊》多次对冤情作了披露。但福建当局均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福建司法审判地方化在本案中暴露无遗。对冤假错案,为了所谓维护“地方形象” 、“顾全大局”,采取将错就错,极力掩盖,瞒上压下,能拖则拖。他们不惜以牺牲法律,牺牲无辜百姓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而恣意违法。
2006年4月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莅闽,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后,该涉侨案件即由全国人大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了(法[2006]169号通知)。迄今四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仍在瞒上压下、仍在拖延不决。这起由全国人大在专项执法大检查中正式立项交由最高法院负责监督的案件,居然虎头蛇尾,至今不见下文。九年的苦难岁月难以言喻,为洗雪冤屈,讨回公道,我们不断上访告状,却屡遭当地警方的拘留关押,甚至连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也遭到当局软硬兼施的打压。再呈此状,只要求最高法院将全国人大交办的这起案件监督落到实处,督促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拖压了九年、造成了罕见超期羁押的案件,根据“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法律规定,依法终审结案,给我们一个说法。若此,我们将息诉息访。
蒙冤者及亲属:周洪玉 杜捷生 谈敏华 陈美珠 陈科斌
谢 清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王小刚 同具
2010年5月 20日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周洪玉 电 话:0591—85273696
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 话:0591—85387179
2012年7月25日星期三
被“闭口”律师林洪楠诉福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开庭两周年(图)
“福清纪委爆炸案”被“闭口”律师林洪楠诉福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开庭两周年(图)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
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是对法律的亵渎 ——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7.22”开庭两周年
(图:2010年7月22日福州台江法院开庭盛况:北京刘晓原律师、福建林洪楠律师、南京张瓒宁律师)
(图:7.22开庭现场福建三网民之一吴华英提灯笼、屠夫到现场围观)
(图:“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福建三网民案当事人之一吴华英、林洪楠律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至今已历时两周年。在该案开庭一周年时,本律师撰文《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情况反映》、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张赞宁律师撰文《关于敦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律师意见书》和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撰文《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致相关司法部门。遗憾的是,台江区人民法院仍屈从压力,为维护地方个别领导“一言九鼎”的权威,至今不敢做出公正判决,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之规定。
本案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所谓“涉密文件”——《会议纪要》,根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意义上的国家秘密,这一《会议纪要》反映个别党政干部无视中央三令五申,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的典型。早在十年前,本律师多次在第八届福建省政协常委会和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上讲过,2005年5月,《中国青年报》刊载的《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一文中提及;福州市司法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实际上是一场被法外定调、滥权干预的处罚,严重违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为什么不敢公示福州市公安局七年前调查的《关于涉及福清“6.24”“爆炸案的两份秘密文件被泄密问题的审查处理意见》?!为什么不敢对《会议纪要》(复印件)的两个不同版本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不敢对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密级鉴定(于萍案和郑恩宠案可以借鉴)?!
我们怎么能允许用一张“内部业务指导关系”的《复函》(2006.4.20)和在福州市司法局提请福建省国家保密局鉴定《函》上用几十个字的批文(2009.12.11)草率搪塞替代。事过近五年,又对这一公示、质证的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炒作,严重违反中央关于党内政法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检、法、司工作,不允许包办,替代,干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相关规定;本案创造了一个附条件的空置待罚的恶劣先例,“醉翁之意不在酒”,涉嫌报复陷害。 2010年的7月22日开庭当天台江法院附近交通管制、戒严,全院停止办公,专为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创造了我国建国以来,行政诉讼开庭的一个先例。
现特将被拦截在庭外的广大同仁和网民、访民所拍摄的照片一并附上,以资纪念。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林洪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抄送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
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是对法律的亵渎 ——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7.22”开庭两周年
(图:2010年7月22日福州台江法院开庭盛况:北京刘晓原律师、福建林洪楠律师、南京张瓒宁律师)
(图:7.22开庭现场福建三网民之一吴华英提灯笼、屠夫到现场围观)
(图:“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福建三网民案当事人之一吴华英、林洪楠律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至今已历时两周年。在该案开庭一周年时,本律师撰文《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情况反映》、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张赞宁律师撰文《关于敦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律师意见书》和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撰文《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致相关司法部门。遗憾的是,台江区人民法院仍屈从压力,为维护地方个别领导“一言九鼎”的权威,至今不敢做出公正判决,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之规定。
本案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所谓“涉密文件”——《会议纪要》,根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意义上的国家秘密,这一《会议纪要》反映个别党政干部无视中央三令五申,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的典型。早在十年前,本律师多次在第八届福建省政协常委会和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上讲过,2005年5月,《中国青年报》刊载的《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一文中提及;福州市司法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实际上是一场被法外定调、滥权干预的处罚,严重违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为什么不敢公示福州市公安局七年前调查的《关于涉及福清“6.24”“爆炸案的两份秘密文件被泄密问题的审查处理意见》?!为什么不敢对《会议纪要》(复印件)的两个不同版本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不敢对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密级鉴定(于萍案和郑恩宠案可以借鉴)?!
我们怎么能允许用一张“内部业务指导关系”的《复函》(2006.4.20)和在福州市司法局提请福建省国家保密局鉴定《函》上用几十个字的批文(2009.12.11)草率搪塞替代。事过近五年,又对这一公示、质证的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炒作,严重违反中央关于党内政法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检、法、司工作,不允许包办,替代,干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相关规定;本案创造了一个附条件的空置待罚的恶劣先例,“醉翁之意不在酒”,涉嫌报复陷害。 2010年的7月22日开庭当天台江法院附近交通管制、戒严,全院停止办公,专为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创造了我国建国以来,行政诉讼开庭的一个先例。
现特将被拦截在庭外的广大同仁和网民、访民所拍摄的照片一并附上,以资纪念。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林洪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抄送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7月24日星期二
22、“福清爆炸案”致最高法第22封信(图)
平白无故抓人 九年没有说法
福建“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再向最高法院讨公道
该涉侨案件于2006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后,全国人大办公厅函转最高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最高法院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四年多过去了,问题依旧,福建省高院明知冤案却采取无休止拖延。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福建省福清市发生震惊全国的“纪委爆炸案”。 警方听信诬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抓人,长时间秘密拘禁在办案点(谎称监视居住),最长达103天,为获取口供,对嫌疑人采取不让睡觉、吊打、倒挂等酷刑,逼取口供,致屈打成招后,又先入为主,通过媒体大造声势,向国内外宣称案件“成功告破”。在这种种由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六个无辜者成了爆炸案“疑犯”。
古今中外所有冤假错案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有罪供述是决不能成为呈堂证供的判案依据。但是,在权大于法的今天,担负监督之责的检察院形同虚设,福州市检察院两次退补,问题依旧,明知不能起诉却照样起诉。福州中院面对所有被告人在法庭上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累累伤痕的惨状以及全案所有律师一致的无罪辩护,均置若罔闻,庭审后案情漏洞百出,拖了整整两年,期间又经反复补侦,在全案依然连一个实证都没有,于2004年12月1日,居然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名被告死缓至三年徒刑,10天后,公诉机关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被关押了一年九个月后,被“另案处理”悄悄无罪释放。至此,这起电雷管引爆的爆炸案,以没有了电雷管被福州中院宣判爆炸罪名成立。
(图:2004年福州中院判决王小刚无罪释放证书)
“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蹊跷,疑团滚滚,人们对“成功告破”的质疑声不断,福建省相关领导批示省高院督查,福建省高院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督查,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督查结论。案件上诉后,福建省高院在省检察院领导参与下经不公开审理,一致达成了“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福建省高院为回避矛盾,不是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却于2005年12月31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退回后,福州中院对省高院提出的问题,发出《建议补充侦查函》,列出九个明显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补侦,顶着诸多问题,于2006年10月重审维持原来的枉判。更为荒唐的是,已经无罪释放了一年十个月的王小刚,居然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加以指控。
2006年10月,案件再次上诉。我们翘首期待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昭然若揭的福建省高院,能够根据“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 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作出二审判决,给个说法、终结此案。孰料,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已是第四个年头了,案件至今仍被无休止地拖延着 。蒙冤者在“监视居住”期间遭到恶警惨无人道肉体的摧残和精神的折磨,伤痛累累在冤狱中煎熬了3000多个的日日夜夜,始终无人过问,至今没有给个说法。鉴于本起案件之恶劣影响波及国内外,我们中间有在日本的侨属也不断向福建省相关领导呈状诉冤,无回音后,又不断向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申告,时任大使王毅几次接见她们,并告知会把状件报外交部转最高法院。案件还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内参、《中国青年报》、《亚洲周刊》以及新华社主管的《燎望东方周刊》多次对冤情作了披露。但福建当局均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福建司法审判地方化在本案中暴露无遗。对冤假错案,为了所谓维护“地方形象” 、“顾全大局”,采取将错就错,极力掩盖,瞒上压下,能拖则拖。他们不惜以牺牲法律,牺牲无辜百姓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而恣意违法。
2006年4月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莅闽,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后,该涉侨案件即由全国人大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了(法[2006]169号通知)。迄今四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仍在瞒上压下、仍在拖延不决。这起由全国人大在专项执法大检查中正式立项交由最高法院负责监督的案件,居然虎头蛇尾,至今不见了下文。
(图:全国人大涉侨案件,最高法督办(2006)169号文)
九年的苦难岁月难以言喻,为洗雪冤屈,讨回公道,我们不断上访告状,却屡遭当地警方的拘留关押,甚至连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也遭到当局软硬兼施的打压。再呈此状,只要求最高法院将全国人大交办的这起案件监督落到实处,督促福建省高院根据“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对这起拖压了九年、造成了罕见超期羁押的案件依法终审结案,给我们一个说法,还我们迟到的公正。
蒙冤者及亲属:陈科斌 杜捷生 谈敏华 陈美珠
周洪玉 谢 清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王小刚 同具
2010年5月 20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 话:0591—85387179
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周洪玉 电 话:0591—85273696
福建“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再向最高法院讨公道
该涉侨案件于2006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后,全国人大办公厅函转最高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最高法院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四年多过去了,问题依旧,福建省高院明知冤案却采取无休止拖延。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福建省福清市发生震惊全国的“纪委爆炸案”。 警方听信诬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抓人,长时间秘密拘禁在办案点(谎称监视居住),最长达103天,为获取口供,对嫌疑人采取不让睡觉、吊打、倒挂等酷刑,逼取口供,致屈打成招后,又先入为主,通过媒体大造声势,向国内外宣称案件“成功告破”。在这种种由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六个无辜者成了爆炸案“疑犯”。
古今中外所有冤假错案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有罪供述是决不能成为呈堂证供的判案依据。但是,在权大于法的今天,担负监督之责的检察院形同虚设,福州市检察院两次退补,问题依旧,明知不能起诉却照样起诉。福州中院面对所有被告人在法庭上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累累伤痕的惨状以及全案所有律师一致的无罪辩护,均置若罔闻,庭审后案情漏洞百出,拖了整整两年,期间又经反复补侦,在全案依然连一个实证都没有,于2004年12月1日,居然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名被告死缓至三年徒刑,10天后,公诉机关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被关押了一年九个月后,被“另案处理”悄悄无罪释放。至此,这起电雷管引爆的爆炸案,以没有了电雷管被福州中院宣判爆炸罪名成立。
(图:2004年福州中院判决王小刚无罪释放证书)
“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蹊跷,疑团滚滚,人们对“成功告破”的质疑声不断,福建省相关领导批示省高院督查,福建省高院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督查,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督查结论。案件上诉后,福建省高院在省检察院领导参与下经不公开审理,一致达成了“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福建省高院为回避矛盾,不是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却于2005年12月31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退回后,福州中院对省高院提出的问题,发出《建议补充侦查函》,列出九个明显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补侦,顶着诸多问题,于2006年10月重审维持原来的枉判。更为荒唐的是,已经无罪释放了一年十个月的王小刚,居然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加以指控。
2006年10月,案件再次上诉。我们翘首期待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昭然若揭的福建省高院,能够根据“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 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作出二审判决,给个说法、终结此案。孰料,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已是第四个年头了,案件至今仍被无休止地拖延着 。蒙冤者在“监视居住”期间遭到恶警惨无人道肉体的摧残和精神的折磨,伤痛累累在冤狱中煎熬了3000多个的日日夜夜,始终无人过问,至今没有给个说法。鉴于本起案件之恶劣影响波及国内外,我们中间有在日本的侨属也不断向福建省相关领导呈状诉冤,无回音后,又不断向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申告,时任大使王毅几次接见她们,并告知会把状件报外交部转最高法院。案件还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内参、《中国青年报》、《亚洲周刊》以及新华社主管的《燎望东方周刊》多次对冤情作了披露。但福建当局均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福建司法审判地方化在本案中暴露无遗。对冤假错案,为了所谓维护“地方形象” 、“顾全大局”,采取将错就错,极力掩盖,瞒上压下,能拖则拖。他们不惜以牺牲法律,牺牲无辜百姓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而恣意违法。
2006年4月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莅闽,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后,该涉侨案件即由全国人大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了(法[2006]169号通知)。迄今四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仍在瞒上压下、仍在拖延不决。这起由全国人大在专项执法大检查中正式立项交由最高法院负责监督的案件,居然虎头蛇尾,至今不见了下文。
(图:全国人大涉侨案件,最高法督办(2006)169号文)
九年的苦难岁月难以言喻,为洗雪冤屈,讨回公道,我们不断上访告状,却屡遭当地警方的拘留关押,甚至连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也遭到当局软硬兼施的打压。再呈此状,只要求最高法院将全国人大交办的这起案件监督落到实处,督促福建省高院根据“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对这起拖压了九年、造成了罕见超期羁押的案件依法终审结案,给我们一个说法,还我们迟到的公正。
蒙冤者及亲属:陈科斌 杜捷生 谈敏华 陈美珠
周洪玉 谢 清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王小刚 同具
2010年5月 20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 话:0591—85387179
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周洪玉 电 话:0591—85273696
21、“福清爆炸案”致最高法第21封信(图)
福建省福清纪委爆炸冤案八年仍拖压
非常时期(全国严打)非常地点(市纪委大楼)发生的非常案件(爆炸杀人),经媒体大肆宣称“成功告破”后,“请功报告”被退回,没能做到“从重从快”审结,已足够说明了问题。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作出明确督查结论,2005年12月31日又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裁定。2006年10月再次上诉至今又三年多了,案件仍拖而不决,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长达8年多而无人过问。
(图:“福清纪委爆炸案“国内冤属在福建省政府门口拉横幅)
最高法院立案一庭: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在家中接到领导的电话匆匆来到单位,触动一放置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警方一个多月没能破案,这时,福清市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因与经理陈科云长期存有矛盾,乘机诬告。警方凭怀疑和推测,以陈科云“受纪委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心怀不满,进行报复”即把陈科云作为重点嫌疑加以布控。荒唐的是,为找“突破口”,把公司司机吴昌龙以“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人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而采取“密捕”,关押在刑警队、市戒毒所等处,吴大喊冤枉,五十多天后,警方一无所获,又对陈科云及其妻子谢清采取抓捕,同样以“监视居住”为名,关押在刑警队和戒毒所等处,逼迫交代问题。为打开“突破口”,同时加大了对吴昌龙的刑讯力度,终因酷刑难熬,吴按要求供说受陈科云指使搞了爆炸。经九天九夜酷刑的折磨,陈科云也作了招供。警方“乘胜追击”,吴昌龙又供说爆炸物来源于其刚离婚的原姐夫杜捷生,警方信供,杜捷生被“监居”在刑警队和戒毒所12天后胡乱招供,最后,炸药和雷管(火雷管)落到在福州打工的江西人谈敏华。谈敏华被“居住”在刑警队8天后招供。又因爆炸是用电雷管引爆,杜捷生又供说来自四川人王小刚。至此案件基本成型,王小刚当时不在福州,警方便以“批捕在逃”,即于当年11月7日宣布案件“告破”。此时,吴昌龙和陈科云被违法羁押在刑警队和戒毒所等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经媒体的推波助澜,“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新闻波及国内外。这起全国罕见的纪委爆炸杀人案,在警方种种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六个无辜者就这样不明不白被成了“疑犯”。
匪夷所思的是,如此重大的恶性爆炸案件,连最基本的事实都不清楚,全案一个实质证据都没有,爆炸最关健的电雷管的来源都不明,仅凭酷刑下逼供诱供的口供为依据,公安机关就移送起诉;检察院明知嫌疑人身上伤痕累累,拒绝伤情鉴定的请求,以“暂时无法认定”,回避了惨烈的刑讯逼供,履行了两次“退补”问题依旧,居然照样起诉;福州中院庭审后,无法下判拖了整整两年,其间于2004年9月——11月公、检、法联合历经两个月对证据进行修补后,赶在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2003年3月到案)无罪释放之前,于2004年12月1日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九天后(2004年12月10日夜),被关押了一年九个月的王小刚,福州中院悄悄判决无罪释放。
(图:(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5年12月31日,曾经两次奉命督查并作出明确督查结论的福建省高院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案件退回福州中院重审的前一天(2006年1月24日)法官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安慰说:“现把案件退回福州中院改判,问题很快会解决。” 然而,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的掌控下,为相关部门的“政绩”和“声誉”,为规避错案追究,拒不纠错。2006年10月10 日重审维持原来的判决,荒唐的是,判决书上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者竟然仍是已经无罪释放了一年十个月的王小刚。审判长后来无奈地对被告亲属说:“其实我对案件也有不同看法,我也很想和上面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显然,倘不是长官意志的猖獗,一审又怎会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作出草菅人命的枉判!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法官曾多次表明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可是,三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不开庭,不判决,也不放人,至今处于久拖不决的怪圈之中,被告人被“无期羁押”在看守所长达八年多而无人过问。
2006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作为涉侨督查案件并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福建省高院后来汇报时竟以案件“疑难复杂”为久拖不决掩饰。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此案的是非曲直早就昭然若揭,但是,受权力的干预而屈从于长官意志,为维护所谓“地方形象”和“政绩”,为规避错案追究,不惜以牺牲法律、牺牲无辜者的人身自由,把案件压下来,遥遥无期拖下去。致使这起漏洞百出的大假案被拖了八年多仍悬而不决,蒙冤者只能在司法不公的黑洞中苦苦地挣扎。最高法院在2006年发文作了督查,又岂能虎头蛇尾?
我们恳切希望最高法院对此案的监督有始有终,督促福建省高院恪守独立,排除干扰,实事求是,依法纠正错案,对这起拖了八年多的大冤案,严格遵照“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依法宣告该案五名被告无罪,立即释放,不再拖压!
2009年10月30日
非常时期(全国严打)非常地点(市纪委大楼)发生的非常案件(爆炸杀人),经媒体大肆宣称“成功告破”后,“请功报告”被退回,没能做到“从重从快”审结,已足够说明了问题。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作出明确督查结论,2005年12月31日又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裁定。2006年10月再次上诉至今又三年多了,案件仍拖而不决,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长达8年多而无人过问。
(图:“福清纪委爆炸案“国内冤属在福建省政府门口拉横幅)
最高法院立案一庭: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在家中接到领导的电话匆匆来到单位,触动一放置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警方一个多月没能破案,这时,福清市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因与经理陈科云长期存有矛盾,乘机诬告。警方凭怀疑和推测,以陈科云“受纪委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心怀不满,进行报复”即把陈科云作为重点嫌疑加以布控。荒唐的是,为找“突破口”,把公司司机吴昌龙以“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人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而采取“密捕”,关押在刑警队、市戒毒所等处,吴大喊冤枉,五十多天后,警方一无所获,又对陈科云及其妻子谢清采取抓捕,同样以“监视居住”为名,关押在刑警队和戒毒所等处,逼迫交代问题。为打开“突破口”,同时加大了对吴昌龙的刑讯力度,终因酷刑难熬,吴按要求供说受陈科云指使搞了爆炸。经九天九夜酷刑的折磨,陈科云也作了招供。警方“乘胜追击”,吴昌龙又供说爆炸物来源于其刚离婚的原姐夫杜捷生,警方信供,杜捷生被“监居”在刑警队和戒毒所12天后胡乱招供,最后,炸药和雷管(火雷管)落到在福州打工的江西人谈敏华。谈敏华被“居住”在刑警队8天后招供。又因爆炸是用电雷管引爆,杜捷生又供说来自四川人王小刚。至此案件基本成型,王小刚当时不在福州,警方便以“批捕在逃”,即于当年11月7日宣布案件“告破”。此时,吴昌龙和陈科云被违法羁押在刑警队和戒毒所等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经媒体的推波助澜,“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新闻波及国内外。这起全国罕见的纪委爆炸杀人案,在警方种种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六个无辜者就这样不明不白被成了“疑犯”。
匪夷所思的是,如此重大的恶性爆炸案件,连最基本的事实都不清楚,全案一个实质证据都没有,爆炸最关健的电雷管的来源都不明,仅凭酷刑下逼供诱供的口供为依据,公安机关就移送起诉;检察院明知嫌疑人身上伤痕累累,拒绝伤情鉴定的请求,以“暂时无法认定”,回避了惨烈的刑讯逼供,履行了两次“退补”问题依旧,居然照样起诉;福州中院庭审后,无法下判拖了整整两年,其间于2004年9月——11月公、检、法联合历经两个月对证据进行修补后,赶在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2003年3月到案)无罪释放之前,于2004年12月1日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九天后(2004年12月10日夜),被关押了一年九个月的王小刚,福州中院悄悄判决无罪释放。
2005年12月31日,曾经两次奉命督查并作出明确督查结论的福建省高院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案件退回福州中院重审的前一天(2006年1月24日)法官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安慰说:“现把案件退回福州中院改判,问题很快会解决。” 然而,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的掌控下,为相关部门的“政绩”和“声誉”,为规避错案追究,拒不纠错。2006年10月10 日重审维持原来的判决,荒唐的是,判决书上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者竟然仍是已经无罪释放了一年十个月的王小刚。审判长后来无奈地对被告亲属说:“其实我对案件也有不同看法,我也很想和上面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显然,倘不是长官意志的猖獗,一审又怎会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作出草菅人命的枉判!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法官曾多次表明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可是,三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不开庭,不判决,也不放人,至今处于久拖不决的怪圈之中,被告人被“无期羁押”在看守所长达八年多而无人过问。
2006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作为涉侨督查案件并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福建省高院后来汇报时竟以案件“疑难复杂”为久拖不决掩饰。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此案的是非曲直早就昭然若揭,但是,受权力的干预而屈从于长官意志,为维护所谓“地方形象”和“政绩”,为规避错案追究,不惜以牺牲法律、牺牲无辜者的人身自由,把案件压下来,遥遥无期拖下去。致使这起漏洞百出的大假案被拖了八年多仍悬而不决,蒙冤者只能在司法不公的黑洞中苦苦地挣扎。最高法院在2006年发文作了督查,又岂能虎头蛇尾?
我们恳切希望最高法院对此案的监督有始有终,督促福建省高院恪守独立,排除干扰,实事求是,依法纠正错案,对这起拖了八年多的大冤案,严格遵照“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依法宣告该案五名被告无罪,立即释放,不再拖压!
2009年10月30日
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
转:吴华英纪念“7.23”周年,质问牛纪刚督案下纪委爆炸案“奇迹”
(图:2012年7月23日,动车一周年纪念日)
(2012-7-23)权利运动发布:
今天是温州动车事件的周年祭,这个从日、德偷师而成的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化交通工具,除成就了铁道部长、铁道部总工程师等人天文数字的巨贪“奇迹”外,还实现了事故后仅仅20多个小时就停止搜救、淹埋火车厢的速度“奇迹”。 在这个神奇的国度,“奇迹”遍及各行各业,尤其在司法机关更是从不缺乏“奇迹”的制造。
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在查明无证据证明王小刚是电雷管提供者的情况下,制造了爆炸案没有电雷管来源照样抓人的“奇迹”,并创造了十一年不能审结的“奇迹”!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在十一年的艰难伸冤中,对这一类“奇迹”最有刻骨铭心的认识。为此,吴华英与所有不敢忘却“7.23”人祸的人们一样,于今日纪念这不堪回首的一周年。同时,质问当初督办纪委爆炸案并“成功告破”的、现任福建省公安厅厅长牛纪刚:纪委爆炸案告破的“奇迹”不就是等于人没了心脏可以活、车没了发动机可以照样开?
一年前,发生在涌温线的“7.23”动车人祸在社会各界正义和良知的关注下,小悦悦在重新开始搜救后获得了重生,创造了突破人祸的生命奇迹!十一年前的福清纪委爆炸案早已脱离了独立公正司法的轨道,吴昌龙、陈科云等蒙冤者需要更多正义和良知的关注,让牛厅长把持的铁幕司法瓦解,创造冤案得到纠正的奇迹!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http://rightscampaign.blogspot.com/2012/07/723.html
(图:2004年福州中院判决王小刚无罪释放证书)
(2012-7-23)权利运动发布:
今天是温州动车事件的周年祭,这个从日、德偷师而成的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化交通工具,除成就了铁道部长、铁道部总工程师等人天文数字的巨贪“奇迹”外,还实现了事故后仅仅20多个小时就停止搜救、淹埋火车厢的速度“奇迹”。 在这个神奇的国度,“奇迹”遍及各行各业,尤其在司法机关更是从不缺乏“奇迹”的制造。
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在查明无证据证明王小刚是电雷管提供者的情况下,制造了爆炸案没有电雷管来源照样抓人的“奇迹”,并创造了十一年不能审结的“奇迹”!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在十一年的艰难伸冤中,对这一类“奇迹”最有刻骨铭心的认识。为此,吴华英与所有不敢忘却“7.23”人祸的人们一样,于今日纪念这不堪回首的一周年。同时,质问当初督办纪委爆炸案并“成功告破”的、现任福建省公安厅厅长牛纪刚:纪委爆炸案告破的“奇迹”不就是等于人没了心脏可以活、车没了发动机可以照样开?
一年前,发生在涌温线的“7.23”动车人祸在社会各界正义和良知的关注下,小悦悦在重新开始搜救后获得了重生,创造了突破人祸的生命奇迹!十一年前的福清纪委爆炸案早已脱离了独立公正司法的轨道,吴昌龙、陈科云等蒙冤者需要更多正义和良知的关注,让牛厅长把持的铁幕司法瓦解,创造冤案得到纠正的奇迹!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http://rightscampaign.blogspot.com/2012/07/723.html
(图:2004年福州中院判决王小刚无罪释放证书)
订阅:
博文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