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张培鸿:涉嫌犯罪的公民最多能被关多久?

 张培鸿   发表于东方早报:2012-12-14 02:09 
#释放吴昌龙# 涉嫌犯罪的公民最多能被关多久? -言论-东方早报网 http://t.cn/zjSUihS

  一个人,哪怕他是通常意义上的坏人,在接受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也享有某些权利,这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
  这些权利,包括获得公正而公开的审判(由独立法官裁决案件、享有与证人对质的机会等),包括在被定罪前被推定为无罪,也包括在拘押期间受到人道对待并获得律师帮助。
  既然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宣告前被假定是无罪的,那么审前羁押本身就包含一种风险:万一错了呢?考虑到时间的不可逆转,这种错误带有无法弥补和挽回的特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的条件以及羁押时间的长短,一直是立法者斤斤计较的话题。大部分法治国家都作了严格甚至苛刻的规定:将保释作为常态,拘押是例外。
  比如美国,就规定任何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法官面前,由法官根据控辩双方律师的陈述和争辩,再裁决是否收监拘押,以及拘押多长时间。
  这些具体而微的规定,逐渐演变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准则,规定在诸如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的文本中,比如“任何人均享有获得及时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等学理表述。
  在这方面,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先是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又于1997年和2012年两度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可以说,目前通行于世界的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则,我们在文本上都已基本具备。比如“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办案时限和羁押期限、律师辩护和救济程序等等。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落实文本的制度措施和执法人员的观念上。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执法环节,始终存在诸多不如意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会曲解法律,牺牲被告人的权利,将例外当常态。
  比如,根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延长为7天。必须是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才能延迟至30天。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一般的普通案件,也会被动辄延至30日,再加上规定给检察院审查的七天时间,总共的刑事拘留时限就不再是三天,而是37天。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按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侦查终结,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的,才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然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换言之,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长的法定羁押时间是七个月。然而实践中,除了普通的犯罪嫌疑人也能够轻易延长到七个月外,对于少数特殊的案件,还可以以发现新罪为由再来上七个月。只是侦查时限,就已经超过一年了。
  接下来的环节是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有一个半月的时间,但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结束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等于一个半月加一个月,加一个半月加一个月,再加一个半月,共计六个半月。到这里,对于还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一年半已经过去了。
  到了法院相对要快一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现实是,法院的一个半月,经常是以开庭而不是立案时起算的。另外,法院也可以由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两次,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每次一个月,结束后重新计算审判期限,七七八八又是一年。
  这样算来,司法实践中经过两三年才审结一个案子的情形绝非个别。
  这还属于一般性的正常情况,尽管有恶意理解法律的嫌疑,至少尚属“依法办案”。笔者最近听说了一件由福建省高院审判的案子,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11年多,却至今尚未结案。
  2001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办公楼发生了一起爆炸案,一名司机被炸身亡。一个月后,专案组抓捕了一家国有公司的司机吴昌龙,随后又根据他的口供抓捕了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半年后,官方宣布案件告破。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被告人均鸣冤叫屈,否认实施了犯罪,称有罪供述系遭遇刑讯逼供的结果。案发三年半后,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处吴昌龙、陈科云死缓,另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过了一年,福建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再过了一年,福州市中院坚持爆炸罪名成立,再次宣告两被告人死缓判决。这时离案发已经五年半。
  更加匪夷所思的是,被告人再次上诉后,至今已过去了整整六年,福建省高院既未作出终审判决,也没有释放被告人,他们就这样被关押了11年多。
  本来,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无法在审限内办结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即将于下月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更进一步规定,对于无法在审限内办结的案件,应当释放被告人。
  将如此明确的规定置若罔闻,当地高院或是出于某种好心与善意。毕竟案件虽然久拖不决,对嫌疑人而言总算还存一线希望。然而,一个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半月期限的二审案件,被一拖六年,却无论如何不能再理解为善意。法官再好的初衷,也无法掩盖明显违法的事实。尤为不幸的是,倘若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鉴于死缓的刑期必须在判决生效后才开始计算,显然,被告人此前已被关押的漫长刑期,注定成了毫无意义的折磨。 两周后,新的刑诉法即将实施,如何将其由文本变为现实,吴昌龙案或可视为一块试金石。(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录入编辑:周子静

上海张培鸿律师就“福清爆炸案”致王岐山书记公开信(图)

                                就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致王岐山书记的公开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王岐山书记:   

        我是一名律师,本不擅长写公开信。这次之所以给您写信,是因为我遇到的案件涉及您所领导的纪委系统。   2001年6月24日(是的,您没有看错,这是11年前的事了),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纪委发生爆炸案,当场炸死一名司机。


   2001年7月27日,福清市中福公司的司机吴昌龙被秘密逮捕,经过50多天惨无人道的刑讯折磨,9月18日,吴昌龙做了第一份“有罪笔录”,指证中福公司的经理陈科云为爆炸案“主谋”,又指证爆炸物来自其姐姐的前夫杜捷生。在残酷的刑讯逼供和专案组成员的暗示下,三人编造了爆炸案的起因,经过和爆炸物的来源:2001年5月,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因不满福清纪委对自己作出的党内警告处分,授意司机吴昌龙制造爆炸案。吴昌龙于是向杜捷生购买炸药,杜捷生又分别向谈敏华和王小刚购买了炸药和雷管交给吴昌龙,最后由吴昌龙和陈科云制造爆炸物并实施爆炸。 

  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峡都市报》整版报道了“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的消息。   2002年7月22日(案发13个月后),福州市人民检察将此案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各被告人均否认实施爆炸案,称有罪供述系被刑讯逼供所致,辩护律师也都做了无罪辩护。 

  2004年12月1日(案发三年半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处陈科云和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杜捷生和炸药提供者谈敏华各十年有期徒刑。10天后,同一合议庭却宣判另案处理的所谓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无罪释放! 

  2005年12月31日(案发四年半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6年10月10日(案发五年多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再次对吴昌龙和陈科云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有罪判决,杜捷生和谈敏华则分别减掉三年和四年。   吴昌龙和陈科云再次提出上诉。 

  自2006年10月10日至今,整整六年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人民法院没有作出终审判决。其间,杜捷生和谈敏华相继刑满释放。而吴昌龙和陈科云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已经超过11年。   考虑到福建本地律师已经对本案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为吴昌龙辩护的马律师已经72岁高龄(他60岁时接手此案),家属委托本律师替换马律师,继续为吴昌龙提供法律援助。   

        2012年11月26日,本律师前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并请求面见法官赵家玲。赵法官安排书记员接收了手续,随后却又打电话要求本律师先回上海,是否同意更换律师要由领导决定,并承诺一周之内给予回复。 

  在电话中,本律师表明了两点意见:1、更换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存在法院是否同意的问题;2、只要福建高院能够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本律师是否代理无关紧要;3、本人理解法官和法院的难处,因此愿意先回上海,等待高院领导意见。 

  随后,本律师编发了一则短信,发送给赵法官并抄送本案的审判长——高院副院长王成全先生,内容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和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比较: 

  第7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个人的看法是,对于如此清晰明确的规定,不管法院有多为难,均无理由搪塞或者推诿。只要做到这点,我真的无所谓做不做辩护人。

   2012年12月3日,鉴于没有等到赵法官的电话,我打过去找她,她说领导刚从国外回来,很忙很累,让我再等一个星期。赵法院同时确认,她和王副院长均已收到我的上述短信。 

  2012年12月10日,再次致电赵法官,赵法官代表高院领导明确答复:1、不同意我担任吴昌龙的辩护人;2、不会释放吴昌龙,因为案件需要继续查证。

   尊敬的王书记,信写在这里,我想您已经明白了,我为什么写这封信。 

  顺致

 问候   

                                                                                   张培鸿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2012年12月10日星期一

18、致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第18封信(图)

福建“福清爆炸案”“告破”背后的黑幕




中共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记:
我们是定居日本的侨民。
六年多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的“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社会影响巨大。但接踵而来的“督办”“破案”结果,却使包括我们的两位亲人在内共六个无辜的公民蒙受了人间奇冤,五个家庭从平静陷入了苦难的深渊。
     
    2001624(星期天)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后,到了纪委大楼触动一放置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该案由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此案。专案组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拉网式的大摸排,凡被怀疑者,即被传讯,福清市人们谈警色变。蹊跷的是,专案组在列举的“十条侦查措施”中,对打传呼者却始终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福公司)内的会计陈奋真因财务问题长期与公司经理陈科云(陈美钦的胞兄)存有矛盾,趁机进行了诬告。专案组随即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心怀不满”、“公司司机吴昌龙(吴华玉的胞弟)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两人便密谋策划搞了爆炸”。认为陈科云和吴昌龙有重大嫌疑,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并把吴昌龙当作侦破案件的“突破口”“随时进行密捕”(根据《吴承奋请功报告》)。2001727日晚,当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路上,突然被布控便衣拦下,头被套上黑罩布套后带走。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家人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警方对自己的“密捕”行为均未告知家属。后来有人发现公安人员使用车子就是吴昌龙驾驶的小车,但警方擅自更换了牌号经理陈科云随即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
913,陈科云去上班时在家门口被刑侦中队长吴承奋等人带走。下午5点,陈科云的妻子谢清也被带走。公安既没有告知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915后,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给陈科云戴上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福清市戒毒所等处。91417日陈科云两个小舅子谢建忠、谢建灿也相继被捕,专案组通过刑讯逼供,逼迫俩兄弟交待如何安装爆炸装置。在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将俩兄弟办理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警方居然找不到脚镣的钥匙,请来开锁匠, 50元的开锁费,还得由谢建忠支付。
     
陈科云被抓后,在五个昼夜里,经受了严厉的精神与肉体的折磨,警方依然一无所获。逼急的办案人员继续加重对吴昌龙拷问,终因酷刑难熬,自杀未遂,918日(此时距727日,吴昌龙已被秘密关押了53天)吴昌龙终于按警方的要求“承认”是陈科云搞了爆炸。922日深夜,经过连续十昼夜的严刑折磨,办案民警明确告诉陈科云说:“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云云。陈科云也按警方要求作了招供。
为“扩大战果”,办案人员逼迫吴昌龙继续作“详细”交代,刑侦中队长吴承奋气急败坏地对吴昌龙吼道:“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吴昌龙只能按照警方要求,编制口供。警方根据吴昌龙的口供抓了所谓雷管、炸药、导火索的提供者杜捷生(吴昌龙的原姐夫)。杜捷生经过“吊秋千”等酷刑,也胡乱交待了:宁德的卫国、海军的小八路、连江的严锦祥、外甥郭宗盛等人。警方根据杜捷生的口供折腾了好几天,却一无所获。“我实在受不住他们的种种刑罚,最后想起了一个让警方比较可信的在福州桂山石仔场开铲车的民工(后才知道叫谈敏华)。”杜捷生后来对律师这样说。可怜的谈敏华,这个矮小憨厚、来自江西贫困山区的打工仔就这样被当作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提供者。后来又因爆炸是电雷管引爆,警方又逼迫杜捷生招供电雷管是谁提供的,杜捷生又不得不编制为其开过农用车的四川人王小刚(2000年底王小刚因工资的问题与杜捷生吵架后离开福州)提供了电雷管。通过口供,收集了主要“人员”名单后,警方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117日即把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谢清、淡敏华等五人由“监视居住”转“刑事拘留”。
     
这时,吴昌龙和陈科云夫妇被警方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1121日警方通过福州当地报纸,刊登“福清爆炸案”告破新闻,大肆渲染。
125,福清市公安局即行文请功,上报福建省公安厅(后被退回)。在长5页的“关于《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中写明,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密捕”后,“由于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请功报告”第三页第12行),说明了密捕吴昌龙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即:“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1225,专案组把记者带进看守所对陈科云和吴昌龙进行拍照,随后连同照片再次在《海峡都市报》以整版篇幅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又经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向世界发布案件告破新闻。
     
20021月,案件移交到福清市检察院,检察院知道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人遭刑讯逼供后,身上伤痕仍在溃烂,为回避矛盾,在《起诉意见书》中,对他们身上伤痕以“暂时无法认定”为由推给了福州市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将案卷两次退回补充,但对当事人以及律师一再提出的对当事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的要求却始终不予理睬,不予理睬的借口居然是:要等到法院判无罪时,他们才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而对杜捷生酷刑下所作的爆炸物来源供述,不经调查核实,并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当年7月底匆匆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起诉时,连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都没有。
20021129,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法庭上被告人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累累伤痕。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对公诉人的无理指控,一位老律师指责其“为虎作伥”。陈科云当庭怒斥他们是造假者的帮凶。四名公安办案人员无视被告的伤痕,出庭自证办案过程没有刑讯逼供,被被告人当庭揭穿。
20033月王小刚到案。此时原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被抓,王小刚幸免于酷刑,虽保清白却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福州市检察院却依然将王小刚起诉,福州中院居然把王小刚“另案处理”。律师们反复要求被指控为爆炸案提供关键电雷管的王小刚必须并案开庭审理,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福州中院经庭审,由于案件漏洞百出拖着无法下判。这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进行督查。20037月份,福建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对爆炸现场遗留下来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作出了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 20041月福建省高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后,在省高院时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一致作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能立”的审议结论。曾经督办此案已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市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操纵着案件的审理,无视事实,无视上级法院的督查意见,在此案严重超期羁押两年的情况下,不惜耗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于20049月,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对“证据”进行大修补。把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名被告人秘密转押到福州市辖下五个县看守所,切断与外面的一切联系。两个月后的20041124日,当福州法院通知律师于29日再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同时进行刑事传唤。并且对不断上访、告状的被告人亲属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
20041129,福州市中院第二次开庭仍不公开,法庭内外依然布满武警公安,戒备森严。出乎意料的是,福州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在法庭上还言之凿凿地指控谈敏华买卖炸药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却在庭审结束后,紧随警车来到连江县看守所对谈敏华进行诱骗和恐吓:“我们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你承认了,我们马上打电话到法院那边,请求轻判。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了,等判决书下来之后,你要说什么都来不及了”。
121福州中院大法庭在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被判死缓至三年徒刑。九天后的夜晚(20041210),被关押了一年零八个月的王小刚,福州中院判其无罪并悄悄释放。
200412月上旬案件上诉二审法院。据悉福建省高院非常重视,院长、庭长亲自阅卷,还邀请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参加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省高院对拖压五年的案件不是依法终审结案,而是回避矛盾,于20051231签发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的身份,继续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案件的审理。如:
(一)由福州中院通过市律协强行剥夺陈科云委托律师的辩护资格;重审开庭的前一天,市律协电话逐一告诫律师们:“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司法局长亲自出面请第二被告律师吃饭,说服他第二天庭审给予配合;
(二)福州市公安局刑警仍对被告人进行诱骗和恐吓,其中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继续对谈敏华进行诱骗和恐吓说:“你承认(指买卖炸药)了,就没事了,我们会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了也没人理你”云云。
(三)曾经受省、市两级法院之托,对爆炸现场的炸药量作出至少需要600克以上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2006622日——728日)后令取保候审。福州中院专门为此开了半个小时的庭,在没有任何鉴定专家到庭的情况下,强行撤销“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的炸药鉴定结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恃权到两级法院要查办经办此案的法官。
福州中院对省高院《裁定》提出诸多矛盾和漏洞,回避了爆炸案中至关重要的电雷管来源问题,作出了(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1010日重审维持原来对陈科云、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匪夷所思的是,福州中院重审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冷饭重炒”的同时,荒唐地把已经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出现在判决书上。
电雷管是爆炸装置最重要的部件,都可以这样赤裸裸地无中生有,造假到了这个份上,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
     
福建省高院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附件一)上有三位正副庭长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对于措辞严谨、严肃的法律文书,作出这样的表述,说明省高院是默认该案刑讯逼供,只是不好直白而已。20061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案件的审议结论是非常明确的。
2006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一年零四个月过去了,福建省高院却拖而不决。2007年四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涉侨案件大检查时,此案亦列其中,省高院何副院长向督查组汇报时,却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托辞,为继续拖压作粉饰。
此案审了六年多,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就长达五年多,至今依然没有一个实证,所谓“疑难复杂”,与其说是案件本身,不如说是案件背后的长官意志。至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可想而知,如此奇冤,蒙冤者及其亲人岂能没有意见?而另一方,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能不千方百计地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意见”给法院施加压力,给纠错设置重重障碍?
现实社会不乏正义和良知。福建日报曾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附件二、三、四)分别对案件的真相进行过披露。这起全国人大督查的案件,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媒体及社会正义人士的广泛关注。
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审了六年多仍不决,实在是匪夷所思。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判案的唯一标准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有错不纠或将错就错,甚至是故意一错再错,这只会给党带来更大的负面“成本”;我们希望在您的主持正义下,践行“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法则。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压案更压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步中的法律!压案从根本上也是中央领导所不愿看到的执法不公!

此谨呈!


                       旅日华侨:陈美钦   吴华玉   同具
2008215


联系地址: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陈美钦
电话号码:0081——432620043
联系地址:日本东京都奇玉县坂户市芦山町7番地9芦山町ハィッ107室吴华玉
电话号码
:0081492840865

2012年12月9日星期日

17、致政法委书记(鲍绍坤)第17封信(图)

此案审了六年多,依然没有一个实证。福建省高院
  几经审理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却在“疑难复杂”、
“分歧意见较大”的掩饰下,被年复一年地拖压着。

强烈要求:依法纠正“福清爆炸案”冤案
(图:福建省政法委书记兼福建省公安厅厅长鲍绍坤)

福建省委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离奇而罕见的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至今已经六年多了,该案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就长达五年多。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大冤案并且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却仍压而不决。实在匪夷所思。
六年多来,为替亲人们洗冤雪耻,我们不屈不挠地奔波在漫漫的告状路上,反复向省委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呈送诉求,在得到您及省相关部门领导的批示,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督查,并作出了明确的督查意见。案件上诉后,据悉省高院非常重视,院长和庭长还亲自阅卷,福建省检察院主要领导还亲自参加对此案的审议,经不公开审理最后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由于省高院为了回避矛盾,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20061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了这份包括三位正副庭长在内共有五位法官签名的裁定书时,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事实清楚地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此案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孰料,两年时间过去了,问题依旧。去年四月,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林兆枢副主任率涉侨案件执法检查组莅闽,省法院何鸣副院长向检查组汇报此案时,却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托辞,给继续拖压进行粉饰。

众所周知,法院专司审判,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该案审了六年多,相关部门对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装聋作哑,却不惜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陷入反反复复对“证据”修补的怪圈之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此案至今依然没有一个实证,所谓的“疑难复杂”,与其说是案件本身,不如说是案件背后的长官意志。至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确是不假,试想 ,如此奇冤,蒙冤者及其亲人能没有意见?而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能不千方百计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意见”给纠错施加压力?对此,我们却要再问:法院究竟是干什么的?
不容置疑,现实社会也不乏正义和良知。福建日报曾多次为此案发了《内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都相继对此案造假之真相进行了披露。
鲍书记,人世间最冤的莫过于冤案。“无罪的坐牢房,有罪的则逍遥法外”。这种天理不容、扭曲变态的司法,难道您会容忍这种现象存在?对这一惊天冤案加以昭雪乃天经地义。六年来,我们矢志不渝地向您申告冤情,却至今依然是“此冤绵绵无绝期”!
鲍书记:为民辩冤白谤,您责无旁贷!!!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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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8日星期六

16、致政法委书记(鲍绍坤)第16封信(图)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再呈状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爆炸案”审了六年多了,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冤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此案至今仍压在福建省高院。在全社会倡导“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今天,这简直是不可思议。
综观此案六年多,曾经引起省委领导的关注和批示,福建省高院高度重视,为此付出极大的司法资源。曾经多次进行督查;一次作了裁定,福建省检察院领导还应邀参加了审议;并且还被告知,院长、副院长、庭长亲自阅卷。
20041月上旬,省高院奉命进行督查时,极为谨慎地特意从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抽调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参加阅卷,最后一致作出“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结论。200412月中旬,案件上诉后,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在省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共同参与审议,又明确作出“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20051231,省高院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与众不同地有三位正副庭长在内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显然,省高院是知道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只是不愿捅破这层纸,才以这种方式表述。2006124(案件发回重审的前天一天)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还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
事实清楚地表明,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是非常清楚、审理结论是非常明确。
两次判决爆炸罪名成立的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而拖了两年多,造成了严重的超期羁押而强行下判。被退回重审后,倘不是上面领导的定调,福州中院怎会对着自己提出的九大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仍维持原判?怎会掩耳盗铃地把明明已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把他充当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再次出现在判决书上?倘若不是上面领导的以权压法,法官又怎会对着被告人的亲属道出了:“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这样无奈和感叹?…….
纵然权力可以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真相,更无法塞住天下人的嘴。
勿庸置疑,福建省高院对此案的久拖不决,说明了审判权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即:审者无判权,判权在长官。
鲍书记:记得在2002823日,您调集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听取案情汇报时曾表示要以“铁案”的标准来办此案。然而五年多时间过去了,事实雄辩地证明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大假案,这固然是您所不愿意看到的,但它却是不容置疑的。您身在其位,纠正这起错案当责无旁贷。
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让“无罪的进牢房,有罪的则逍遥于法外”。五个遵纪守法的无辜百姓因此而背着“爆炸杀人犯”的黑锅,身陷冤狱六年多来受尽了屈辱和折磨;一人蒙冤,全家遭殃,四个家庭因此而深陷于一场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惨痛之冤,万言难倾尽。每一个良心尚存的人们都会为我们遭遇这飞来横祸而深表同情。但愿鲍书记也同有此心!
党的政法机关负有对司法的监督之责,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发生在福建,省委政法委理应秉公持正,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纠正错误,给此案一个说法,还无辜者一个公道。让人们知道我们的国家还有公正、制度和良心、让人们知道福建司法还有正义。我们相信福建省委政法委不会替司法机关掩盖错误。
“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胡适曾说明朝御史吕坤的这句话让他非常感动,我们希望它也能感动鲍书记,也能感动今天福建的司法界!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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