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0 14:19:58 文章来自:《三联生活周刊》
被放出来的杜捷生身上至今留着伤疤,他被带着生锈铁钉的木板打出的伤口,里面还在溃烂
作者:王鸿谅 摄影:于楚众
摘要:纪委爆炸案吴昌龙陈科云福清纪委司法黑幕摘要:一桩命案到底可以审多久?犯罪嫌疑人到底可以羁押多久?“福清纪委爆炸案”目前创下的纪录是11年。这案子2001年进入司法程序,至今没有生效判决,二审开庭之后,再无下文。日复一日,刷新的只是审限纪录,不变的是看守所的冰冷铁窗。无论逝者还是嫌疑人,都没有等来属于他们的正义。司法的现实,就这样一再透支着法律的公信。
命运的多米诺骨牌
如果不是早晨7点30分左右的BP机传呼,吴章雄不会星期天大清早就出现在福清纪委的办公楼里。如果不在那里,或许接下来的8点43分,他就不会成为办公楼邮包炸弹的唯一受害者,终年38岁。
吴章雄是退伍军人,转业后在福清纪委担任小车驾驶员,一晃十几年,随叫随到的出车服务就是他的工作常态。2001年6月24日清晨,传呼响起,吴章雄起床,告诉妻子王惠珠,是单位领导要用车。看着他星期天又没法休息,王惠珠说她有些心疼,倒也没想别的。他们住在纪委家属院,走去办公楼只要几分钟。吴章雄穿着T恤、长裤和褐色塑料拖鞋出了门,身上只带了200元钱,一本内部通讯录和一把车钥匙。然后,再也没能回来。
蹊跷的致命包裹,就放在纪委一楼信访接待室门口的地上,6月24日早上6点到8点,至少还有6个人先后见过,包括纪委干部和清洁工,他们的证言基本一致,包裹用红色邮政布袋装着,差不多30厘米高,袋口张开着,里面放着一个盒子,盒子上放着一个牛皮纸信封,上面写着“方市长”三个字。很不幸,只有吴章雄触碰了这个包裹。他为什么会去单位,为什么会动这个收件人都不存在的邮包,警方至今没有给出答案。事故现场勘查和尸检报告只得出结论说,当他蹲下打开邮包的时候,爆炸装置被触发了。以炸点为中心,5~7米范围内的玻璃都被震碎,吴章雄更不可能有生机,爆炸造成他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寻常道别成了永诀,王惠珠的天也塌了。她37岁,没文化,没工作,无以为靠。他们的两个儿子,大的13岁,小的才5岁。这只是悲剧的开始。以此为起点,随着“6·24”爆炸案侦破的高歌猛进,原本交集不多的人,命运却被捆绑到了一起。
第一个被专案组选中的“突破口”是吴昌龙,他也是司机,在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福公司),负责给经理陈科云开车。2001年7月27 日晚上,这个26岁的年轻人开车去女朋友家的路上,被警察用枪指着头秘密抓捕。在吴昌龙失去自由的第53天,9月18日,警方获得了第一份由他签字画押的有罪供述。以此为拐点,吴昌龙的命运不可逆转地一路向下。警方随后从他这里拿到了更多的有罪供述,时间密集于9月下旬至10月底,细节彼此矛盾,唯有主题恒定,承认爆炸案的主谋是经理陈科云,自己是帮凶。
其实,在吴昌龙的第一份有罪供述前,9月13日,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和妻子谢清已经先后被警察带走。6月23日晚上,这对夫妻的行踪,成为专案组的突破重点。按照警方的推论,炸弹邮包放置到纪委的时间是6月23日20点之后至次日6点之前。谢清的行踪很好查证,她当天出门打麻将,快24点才回家。她回家的时候,陈科云也在家里。出于某些顾虑,夫妻俩最初的叙述,模糊了彼此的具体行踪,笼统地说当晚都在一起。尽管谢清在第二份笔录里,就更正了时间上的偏差,却为时已晚,不管她如何辩解,都被认定为给假口供,做伪证。陈科云这边,等到9月18日吴昌龙的有罪供述出来后,专案组也取得了同样迅猛的进展,从他这里拿到的有罪供述同样集中在9月底和10月,同样是细节矛盾错漏,但主题恒定认罪。
第四个被带走的是杜捷生,吴昌龙的大姐吴华英的前夫,因为离婚事件,他年初就已经与吴昌龙决裂,互不往来。他算是个生意人,家里开着小饭店,还有一辆可以拉货的农用车。9月21日晚上,杜捷生从福州家中的麻将桌上被警察带走,连夜带往福清关押。因为这一天,吴昌龙的有罪供述里,第一次出现了杜捷生的名字。吴昌龙9月18日之后陆续罗列的爆炸物提供者里,警方认定杜捷生嫌疑最大,他用农用车搞运输,曾经在福州桂山石仔场的工地拉货,完全有机会接触炸药和雷管。警方同样拿到了杜捷生的有罪供述,耐人寻味的是,关于具体的爆炸物提供者,他也和吴昌龙一样,先后罗列了不同的名字,首先被选中的是连江人严锦祥,他很幸运,在经受讯问的承受临界点之际,警方突然换了方向,把目光转向了江西人谈敏华。
第五个被带走的自然是谈敏华。10月22日,在桂山石仔场工棚床上看电视的谈敏华被警察带走,由头是查身份证和暂住证。谈敏华父母早亡,跟着哥哥出来在石仔场打工,举目无亲。虽然他与杜捷生只是在工地打过照面,彼此都叫不出具体姓名,虽然警方认定买卖炸药的时间里,他刚好离开福州去老家照顾病重的奶奶。警方依旧从他这里得到了有罪供述,他成为炸药的提供者。
唯一“在逃”的,是杜捷生供述的雷管提供者,四川人王小刚,曾经被杜捷生雇用开车,因为薪酬问题双方翻脸差点动手。最初的供述里,王小刚卖给他的是有导火索的雷管,等到爆炸物的专业技术鉴定出来,品种就改成了与鉴定相符的电雷管。就这样,爆炸发生后6个月,专案组完成了“顺藤摸瓜”。命运的多米诺骨牌,一张张被排好。
专案组的逻辑和手段
2001年底,专案组通过媒体高调宣布了“6·24”爆炸案告破。警方拿到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和谈敏华四个人的有罪供述,串起来的案情是报复泄恨。
在这个版本里,作为中福公司一把手的陈科云,被会计陈奋真举报公司财务问题,福清纪委介入审查,6月4日做出结论,对陈科云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一边申请复议,一边到北京按程序找中纪委递材料申诉,还得到了中纪委的回应,一边却又早在四五月份就蓄谋报复。他找的帮手,就是自己的司机吴昌龙,他因为修车费报账等问题,与陈奋真屡有矛盾。这两个对炸弹一窍不通的人,想到的方法是做个炸弹实施恐吓,不是直接针对陈奋真,而是放去纪委办公楼。于是,吴昌龙找到杜捷生,因为离婚变故早已跟他交恶的前姐夫杜捷生,让他帮忙找雷管和炸药。在这个惊人的计划面前,杜捷生没有退缩,找了他不并认识的谈敏华提供炸药,又找了与他一度闹到翻脸动手的王小刚来提供雷管。拿到原材料之后,吴昌龙和陈科云无师自通,研制了一款需要3年专业经验才能设计出的电雷管炸弹,6月初在吴昌龙老家的东张水库实施了试爆,这个水库有专人承包看管,邻近村落,威力如此巨大的爆炸,却找不到任何物证和人证。如此神秘的试爆之后,他们又做了第二个,然后特意选了6月23日2号台风“飞燕”登陆福清的暴风雨夜,由吴昌龙骑着女式摩托,放到四门敞开,穿堂风过境必然导致雨水四溅的纪委一楼信访办公室门口。
如此百转千回的案情逻辑,警方照单全收。当年12月5日,案件还没有移送到检察院,福清市公安局政治处已经着手给核心办案人员请功,向上呈送了一份专案组主审、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中队长吴承奋的二等功请功报告。这份报告总结,吴承奋等人“冒着酷暑,克服疲劳”,“做了大量的细致的思想工作,一遍不行二遍,二遍不行三遍,如此下去”,嫌疑人们这才“不得不低下了头,全面把犯罪事实讲了出来”,“是我局成功查破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又一典范”。
这个“典范”的侦破起点,是2001年7月27日夜秘捕吴昌龙。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回忆:“当晚以为他跟朋友出去玩了,第二天开始觉得不对劲,公司老板也来找他,说他把车开走没回来。”全家从第二天开始寻人,去派出所报失踪案,亲朋好友分拨去周边的周边山岭搜寻,去当地电视台花钱登寻人广告,一无所获,反而被好几起发现男尸的消息所惊吓。吴华英说:“找到最绝望的时候,我都会想,如果他是出了事被关起来了反而好,至少人是平安的。”一语成谶。
吴华英(左)和父母只能用在家里贴标语的方式,期待弟弟吴昌龙早日回家
9月初家人才得到消息,说在福清戒毒所门外看到一辆车,很像吴昌龙失踪前开的公司的车。吴华英赶紧去了戒毒所,“在大门外面看到那辆车,车牌不同,车轮上有新鲜的泥土痕迹”,查看了一圈后,吴华英确认,“就是我弟弟开的车,中福公司买的那款墨绿色的马自达,当时全福清只有3辆,车里的配饰还是我陪弟弟买的,样子没变,我认得”。这辆马自达,差点成为6月23日晚上的作案工具。在吴昌龙最初的有罪供述里,他都是开着这辆车去雨夜送炸弹的。而事实是,这辆车当时刚好送去维修了,因为它是原装进口,配件特殊。车修好后,费用并没有结算。等到陈科云夫妇被抓,修车公司才听到消息,赶紧去中福公司收账,汽车的嫌疑就这样无厘头地被洗刷了,取而代之的,是陈科云家的一辆女式摩托车。而这辆莫名其妙被换了车牌的马自达,虽然再无嫌疑,归属却也与中福公司无关了。
吴华英和家人先松了一口气,“人是平安的”,然后才是新的疑问:“为什么?”起初吴华英并不焦虑,她还安慰父母说,“相信弟弟不会做坏事,警察要查就查,查完了他们就会放人的,不要担心”。直到听到杜捷生被抓的消息,吴华英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弟弟支持我离婚,跟杜捷生早就翻脸不往来了,如果现在连杜捷生都牵扯进来,他肯定已经被逼到绝境了。”杜捷生觉得,是吴华英的犹豫错过了请律师的最好时机:“9月初就跟她说,赶快找律师、找律师,她不信,结果害得我也被抓了进去。”
在看守所关了7年,2008年才以“取保候审”被放出来的杜捷生,心里难免还是有气,嗓门也就高起来。“怎么能不恨,没有的事情,他吴昌龙干什么要咬我!”“我跟吴华英结婚都10年了,如果他不鼓动吴华英去日本,我们夫妻就不会吵架,就不会离婚。如果我还是他姐夫,他跟姐姐感情那么好,再怎么样也不可能来冤枉我。”吴华英能够理解前夫的怒气,“他确实也被整得很惨”,只是她对于离婚的观点和杜捷生完全不同:“是因为他喜欢赌博,我不能忍受,跟我弟弟没关系。”杜捷生的怒气是一阵的,骂完一阵,声音也平复正常:“那些警察下手太狠了,他们想出来的那些折磨人的办法,真的是比电视上演的还要可怕。”“手上包着毛巾再戴手铐,脚上戴脚镣,然后把手铐挂在钩子上把人吊起来,脚镣上绑着绳子往下拉,吊到整个手充血发紫,皮肉开裂,放下来一会,再继续吊。晕过去就用冷水泼。”“打到生理失禁也没有衣服换,我进去的100多天,穿的是同一套衣服,看守所的人看不下去,会打来一桶水,打开手铐让我洗一洗。”
杜捷生身上至今留着伤疤,臀部被带着生锈铁钉的木板打出的伤口,里面还在溃烂。吴华英很清楚地记得2002年11月28日,这案子一审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四个男的,跟警察质证的时候,都激动得捋起衣袖,每个人身上的伤痕都清清楚楚”。“警察装作看不见,自己说不存在刑讯逼供,没有打人。”“公诉人和法官保持沉默”。
有罪与无罪
当案件从公安局移送到检察院,就从“典范”变成了被屡次“退卷补侦”。尽管吴承奋的请功报告后来被退了回去,尽管福州市检察院2002年初曾经两次退卷,列出了案子里的五大疑点,要求福清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的进程还是不可阻挡。在案卷材料并没有本质突破的情况下,2002年7月25日,福州市检察院还是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和谢清五人同案,涉嫌的罪名有三类,陈和吴是爆炸罪、杜和谈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谢清是伪证罪。
律师马义良始终记得第一次会见吴昌龙的那十几分钟:“和我想象中太不一样了,我去会见他是2001年11月14日,已经是冬天,他还穿着短袖,整个人脸色发青。我按照程序跟他交代相关事项,要他实事求是讲真话。他一开口,声音就很哽咽,话都说不出来。专案组的吴承奋和另一个警察一左一右站在两边。吴昌龙给我出示他的伤痕,清晰可见,吴承奋就马上过来制止,不让他再说话。”接着,吴承奋强行关掉了马义良的录音笔。吴华英在会见室外面,都听到了马义良的愤怒斥责。再回忆起来,今年77岁高龄的马义良说:“这次会面,我一辈子也不会忘记,这个案子肯定有猫腻。”
吴华英一开始找的律师是陈晖,他几次申请会见吴昌龙,都被警方挡了回来,陈晖无奈之下,才来找马义良。马义良的经历比较特别,他是“文革”前的法科学生,1961年从华东政法大学毕业,却分配到了新闻单位,响应号召从上海支援内地到了福建,在《福建日报》从专跑政法口的记者到总编退休,在新闻岗位整整干了36年。退休之后,才回归他的科班本行,做起了律师。他性格耿直,说话直接,也有一定的政法人脉。在他的几番争取下,才有了11月14日的会见。可是11月底陈晖再去会见,又被拒绝了,这次马义良去争取也没用,就是不让见。再次能够会见,“是过完年案子到了检察院手里之后”。马义良曾经很乐观:“这案子的证据摆在那里”,“根本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有罪无罪很清楚,所以最开始我们都估计没有那么严重,觉得案子很快就能了结,人很快就能放出来,没想到,一拖就是这么多年”。
律师林洪楠和杨智敏也曾经很乐观。林洪楠今年75岁,也是“文革”前的法律科班生,1962年从北大法律系毕业,分配到了公安部门,在西藏山南地区待了20年。1981年回到福州公安局,1992年从公安局预审处处长的位置上退下来,开始做律师。从体制内到体制外,他的耿直也没有变,他接了许多难啃的法律援助案件,各种招呼打上门来,因为内心敞亮不为生财,他也无所顾忌。老林做案子的强项,是“善于从公安的角度来思考”,取证意识和能力非常强。比如关于吴昌龙有罪供述里的东张水库试爆,公安在调查材料里说,因为吴昌龙去指认现场时,水库水位较高,所以调取不了爆炸痕迹和证据。而老林想到了去调取水文资料,证明公安认定的试爆时间水位才比较高,指认现场时的水位反而比较低,公安的说法站不住脚。
今年76岁的杨智敏是转业军人,60年代初就到了福建省检察院,1994年以正处级检察员的身份提前退休,原因是“看不下去司法现状”。他原来的计划是趁着省里搞“菜篮子”工程做牛羊养殖,地方找好了,资金也拉到了,最后还是因为各种原因放弃,重操旧业,到律所做起了特邀律师。按照当时的政策,退休的公检法人员,不用考律师证,可以用特邀律师的方式执业。老杨没有愁过案源,他笑说:“因为我敢说,所以案源很多。”福清纪委爆炸案庭审的时候,在法庭上跟公诉人针锋相对的最激烈的“炮筒子”就是杨智敏。这也成为他律师生涯中的最后一个案子,2004年底一审下判之后,杨智敏不得不退出这个案子,因为他再拿不到律师执业证了。
正因为经验丰富,林洪楠跟杨智敏2002年初在会见陈科云的时候,带上了相机,在会见室没有警察的时候,拍下了陈科云身上仍然是紫红色的伤痕。他们把证据递交给了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机构,要求给陈科云做伤情鉴定,证明刑讯逼供真实存在,可是没有任何回应。陈科云自己在看守所里也不停地写着关于伤情鉴定的申请,今年已经申请了800余次,依旧石沉大海,无人回应。
从一审到二审,福清纪委爆炸案开过很多次庭,每次每个被告的家属都“只有两张旁听证”,吴华英说,“进去前要查几次,必须核对申请时登记的身份证,也不让家属们坐在一起”。2002年11月28日一审第一次开庭,而一审下判却拖到了2004年12月1日。一审判决,5名被告都是罪名成立,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缓,杜捷生和谈敏华是有期徒刑10年,谢清是3年。所有的被告全部当庭喊冤、上诉。2005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福建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裁定书的原文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及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2006年6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重审开庭,没有任何新证据,公诉书的措辞连一个字也没有变。这次审得比较快,4个月后的10月10日再次下判,5 名被告的罪名不变,只是量刑稍有变化,杜捷生减为7年,谈敏华6年,谢清2年。但陈科云和吴昌龙还是死缓。被告依旧上诉。吴华英怎么也想不到,日夜盼望的二审开庭,却是4年之后,2011年4月26日。然后,又没了下文。马上2012年也要翻过去了,福建省高院方面还是没有任何动静。
希望与绝望
唯一相对幸运的是王小刚,他2003年意外归案,在其他5名嫌疑人的一审有罪判决下达9天之后的深夜,他的案子也了结了,结果是无罪释放。法官深夜到看守所宣判,给了他路费,让他赶快离开。收到消息的吴华英、马义良和陈科云的哥哥陈科斌一起,赶到福州见到了王小刚。他始终没有做过有罪供述,他告诉办案警察,自己有心脏病,打了会出问题。更凑巧的是,同一时段,负责专案组的时任福清市公安局局长林孜因为涉黑入狱。 既然王小刚无罪,就意味着爆炸案的整个证据链断裂,这曾经给了所有人莫大的希望,可结果还是一样。一拖11年,除了陈科云和吴昌龙,其他3名被告都在看守所里待满了各自的刑期,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被释放。依旧还关在看守所里的吴昌龙已经38岁,陈科云60岁。吴昌龙每个月都会给家里写信,早期是信封信纸,2003年之后,全部是明信片。头几年,他还是信心满满地写,他相信法律,相信自己很快就会重获清白,慢慢的,他不再写这些,只重复地写请家人保重身体,不要担心他,不要再为他奔走。他总是在道歉,觉得自己拖累了家人,对不起姐姐,为了他,每个人都被拖进了苦海。
吴华英跟杜捷生离婚后,带着女儿回了福清,开了一家服装店,憧憬着未来的小资人生。2001年底,她卖掉了服装店,此后生活的全部就是为弟弟讨回清白。她没念过太多书,也没有出去闯荡见过太多世面,离婚的时候还要靠弟弟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和支持。她也不知道,自己突然迸发的勇气和力量来自哪里。
一开始,被告家属们都有坚定的“青天情结”,他们深信,只要能够把家人的冤屈传递到高层领导那里,一切就可以迎刃而解。2005年之前,家属们在福建省委省政府门口拉过横幅,拦过25次高层领导的车。被视为带头人的吴华英被拘留过3次,每次15天。吴华英并没有因此被吓倒,她还总结出了变化:“2005年8月8日福州公交车爆炸案之前,省委门口没有那么多监控和安保,我们只要愿意守着等,都能拦到大领导的车,他们也都会下车,接下我们的材料。之后就不可能了,只要在附近站久一会,就会被赶走。”
这就逼着他们只能往外走,去北京。吴华英觉得,2008年奥运会之前,进京上访多少还是有些希望,虽然要大清早起来排队等号,还是能把材料递进国家信访局、最高检、最高法这三家机构,自己去自己回,不至于被遣送。从奥运会那年开始,截访就进入了标准化流程:“这个门把材料递进去,那个门就被统一带走关到久敬庄,然后各驻京办的人来领人,交给各自有联系的黑保安公司,由黑保安公司用车分批统一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人员拿着钱在高速路口等,一手交钱一手接人,根据一车的人员多少,一万多元到几万元不等。”
当二审进入漫长停滞时,吴华英和陈科云的家人一度陷入了同样的绝望。“我们相信法律,法律走不通,相信青天,上访根本也没有用。”吴华英找到的出路是网络,她觉得新的传播方式能够带来更大的影响和新的希望,她学会了翻墙,写博客,上推特,结果却被牵扯进“福建三网民案”,被判了1年。加上2011年 3月到北京递材料再次被拘留,她自嘲已经是“五进宫”的老访民。这些没有击倒她,反而让她更相信网络的力量。“最绝望的时候,每天睁开眼看着电脑,看到陌生人给我的鼓励,我就有了力量。”吴华英觉得,自己这11年的收获,就是看清楚了司法运转的现实。“以前我也对法官有脾气,现在我不恨法官,他们也做不了主,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哪一家都比他们权力大,我们不是要求法外开恩,只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判案。”
陈科云这边,他的家人还是不肯放弃“青天情结”。谢清和儿子按照正常程序,每个月都会去信访、人大、法院各个单位递交材料。谢清总是回想起丈夫以前还在福清市人大办公室工作的时候,“他退伍回来,在‘人大’待了十几年,一直做到办公室主任,有时候也要处理上访事情,看到那些实在可怜的人,都会自己掏钱给他们作回家的路费”。现在,上访的换成了自己一家。她觉得实在讽刺。今年初,谢清连续几个月没有收到陈科云的信,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才知道3月份陈科云因为鼻出血不止,连续转院,被送到省级医院治疗,可是家属没有收到任何消息。这让她惊惧而绝望:“看守所里的情况我知道,人就这样管着,就算我们能等到清白,可是人没了,怎么办?”
作为受害者家属的王惠珠,2011年开始,突然也成了上访者,她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实名控告信,告的不是5名被告,而是纪委干部。她说真凶另有其人,就是11年前的早上给吴章雄打传呼的人,她要求公安重新调查,给她丈夫一个公道,也要求纪委给他儿子安排工作,给他们母子一个交代。只不过,与吴华英、谢清他们的上访一样,王惠珠的奔走,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文章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文章来自:《三联生活周刊》 http://www.lifeweek.com.cn/2012/1220/39484_2.shtml
2012年12月23日星期日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张培鸿:涉嫌犯罪的公民最多能被关多久?
张培鸿 发表于东方早报:2012-12-14 02:09
#释放吴昌龙# 涉嫌犯罪的公民最多能被关多久? -言论-东方早报网 http://t.cn/zjSUihS
一个人,哪怕他是通常意义上的坏人,在接受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也享有某些权利,这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
这些权利,包括获得公正而公开的审判(由独立法官裁决案件、享有与证人对质的机会等),包括在被定罪前被推定为无罪,也包括在拘押期间受到人道对待并获得律师帮助。
既然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宣告前被假定是无罪的,那么审前羁押本身就包含一种风险:万一错了呢?考虑到时间的不可逆转,这种错误带有无法弥补和挽回的特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的条件以及羁押时间的长短,一直是立法者斤斤计较的话题。大部分法治国家都作了严格甚至苛刻的规定:将保释作为常态,拘押是例外。
比如美国,就规定任何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法官面前,由法官根据控辩双方律师的陈述和争辩,再裁决是否收监拘押,以及拘押多长时间。
这些具体而微的规定,逐渐演变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准则,规定在诸如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的文本中,比如“任何人均享有获得及时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等学理表述。
在这方面,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先是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又于1997年和2012年两度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可以说,目前通行于世界的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则,我们在文本上都已基本具备。比如“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办案时限和羁押期限、律师辩护和救济程序等等。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落实文本的制度措施和执法人员的观念上。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执法环节,始终存在诸多不如意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会曲解法律,牺牲被告人的权利,将例外当常态。
比如,根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延长为7天。必须是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才能延迟至30天。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一般的普通案件,也会被动辄延至30日,再加上规定给检察院审查的七天时间,总共的刑事拘留时限就不再是三天,而是37天。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按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侦查终结,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的,才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然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换言之,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长的法定羁押时间是七个月。然而实践中,除了普通的犯罪嫌疑人也能够轻易延长到七个月外,对于少数特殊的案件,还可以以发现新罪为由再来上七个月。只是侦查时限,就已经超过一年了。
接下来的环节是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有一个半月的时间,但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结束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等于一个半月加一个月,加一个半月加一个月,再加一个半月,共计六个半月。到这里,对于还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一年半已经过去了。
到了法院相对要快一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现实是,法院的一个半月,经常是以开庭而不是立案时起算的。另外,法院也可以由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两次,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每次一个月,结束后重新计算审判期限,七七八八又是一年。
这样算来,司法实践中经过两三年才审结一个案子的情形绝非个别。
这还属于一般性的正常情况,尽管有恶意理解法律的嫌疑,至少尚属“依法办案”。笔者最近听说了一件由福建省高院审判的案子,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11年多,却至今尚未结案。
2001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办公楼发生了一起爆炸案,一名司机被炸身亡。一个月后,专案组抓捕了一家国有公司的司机吴昌龙,随后又根据他的口供抓捕了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半年后,官方宣布案件告破。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被告人均鸣冤叫屈,否认实施了犯罪,称有罪供述系遭遇刑讯逼供的结果。案发三年半后,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处吴昌龙、陈科云死缓,另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过了一年,福建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再过了一年,福州市中院坚持爆炸罪名成立,再次宣告两被告人死缓判决。这时离案发已经五年半。
更加匪夷所思的是,被告人再次上诉后,至今已过去了整整六年,福建省高院既未作出终审判决,也没有释放被告人,他们就这样被关押了11年多。
本来,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无法在审限内办结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即将于下月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更进一步规定,对于无法在审限内办结的案件,应当释放被告人。
将如此明确的规定置若罔闻,当地高院或是出于某种好心与善意。毕竟案件虽然久拖不决,对嫌疑人而言总算还存一线希望。然而,一个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半月期限的二审案件,被一拖六年,却无论如何不能再理解为善意。法官再好的初衷,也无法掩盖明显违法的事实。尤为不幸的是,倘若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鉴于死缓的刑期必须在判决生效后才开始计算,显然,被告人此前已被关押的漫长刑期,注定成了毫无意义的折磨。 两周后,新的刑诉法即将实施,如何将其由文本变为现实,吴昌龙案或可视为一块试金石。(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录入编辑:周子静
上海张培鸿律师就“福清爆炸案”致王岐山书记公开信(图)
就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致王岐山书记的公开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王岐山书记:
我是一名律师,本不擅长写公开信。这次之所以给您写信,是因为我遇到的案件涉及您所领导的纪委系统。 2001年6月24日(是的,您没有看错,这是11年前的事了),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纪委发生爆炸案,当场炸死一名司机。
2001年7月27日,福清市中福公司的司机吴昌龙被秘密逮捕,经过50多天惨无人道的刑讯折磨,9月18日,吴昌龙做了第一份“有罪笔录”,指证中福公司的经理陈科云为爆炸案“主谋”,又指证爆炸物来自其姐姐的前夫杜捷生。在残酷的刑讯逼供和专案组成员的暗示下,三人编造了爆炸案的起因,经过和爆炸物的来源:2001年5月,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因不满福清纪委对自己作出的党内警告处分,授意司机吴昌龙制造爆炸案。吴昌龙于是向杜捷生购买炸药,杜捷生又分别向谈敏华和王小刚购买了炸药和雷管交给吴昌龙,最后由吴昌龙和陈科云制造爆炸物并实施爆炸。
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峡都市报》整版报道了“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的消息。 2002年7月22日(案发13个月后),福州市人民检察将此案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各被告人均否认实施爆炸案,称有罪供述系被刑讯逼供所致,辩护律师也都做了无罪辩护。
2004年12月1日(案发三年半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处陈科云和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杜捷生和炸药提供者谈敏华各十年有期徒刑。10天后,同一合议庭却宣判另案处理的所谓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无罪释放!
2005年12月31日(案发四年半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6年10月10日(案发五年多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再次对吴昌龙和陈科云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有罪判决,杜捷生和谈敏华则分别减掉三年和四年。 吴昌龙和陈科云再次提出上诉。
自2006年10月10日至今,整整六年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人民法院没有作出终审判决。其间,杜捷生和谈敏华相继刑满释放。而吴昌龙和陈科云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已经超过11年。 考虑到福建本地律师已经对本案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为吴昌龙辩护的马律师已经72岁高龄(他60岁时接手此案),家属委托本律师替换马律师,继续为吴昌龙提供法律援助。
2012年11月26日,本律师前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并请求面见法官赵家玲。赵法官安排书记员接收了手续,随后却又打电话要求本律师先回上海,是否同意更换律师要由领导决定,并承诺一周之内给予回复。
在电话中,本律师表明了两点意见:1、更换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存在法院是否同意的问题;2、只要福建高院能够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本律师是否代理无关紧要;3、本人理解法官和法院的难处,因此愿意先回上海,等待高院领导意见。
随后,本律师编发了一则短信,发送给赵法官并抄送本案的审判长——高院副院长王成全先生,内容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和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比较:
第7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个人的看法是,对于如此清晰明确的规定,不管法院有多为难,均无理由搪塞或者推诿。只要做到这点,我真的无所谓做不做辩护人。
2012年12月3日,鉴于没有等到赵法官的电话,我打过去找她,她说领导刚从国外回来,很忙很累,让我再等一个星期。赵法院同时确认,她和王副院长均已收到我的上述短信。
2012年12月10日,再次致电赵法官,赵法官代表高院领导明确答复:1、不同意我担任吴昌龙的辩护人;2、不会释放吴昌龙,因为案件需要继续查证。
尊敬的王书记,信写在这里,我想您已经明白了,我为什么写这封信。
顺致
问候
张培鸿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王岐山书记:
我是一名律师,本不擅长写公开信。这次之所以给您写信,是因为我遇到的案件涉及您所领导的纪委系统。 2001年6月24日(是的,您没有看错,这是11年前的事了),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纪委发生爆炸案,当场炸死一名司机。
2001年7月27日,福清市中福公司的司机吴昌龙被秘密逮捕,经过50多天惨无人道的刑讯折磨,9月18日,吴昌龙做了第一份“有罪笔录”,指证中福公司的经理陈科云为爆炸案“主谋”,又指证爆炸物来自其姐姐的前夫杜捷生。在残酷的刑讯逼供和专案组成员的暗示下,三人编造了爆炸案的起因,经过和爆炸物的来源:2001年5月,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因不满福清纪委对自己作出的党内警告处分,授意司机吴昌龙制造爆炸案。吴昌龙于是向杜捷生购买炸药,杜捷生又分别向谈敏华和王小刚购买了炸药和雷管交给吴昌龙,最后由吴昌龙和陈科云制造爆炸物并实施爆炸。
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峡都市报》整版报道了“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的消息。 2002年7月22日(案发13个月后),福州市人民检察将此案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各被告人均否认实施爆炸案,称有罪供述系被刑讯逼供所致,辩护律师也都做了无罪辩护。
2004年12月1日(案发三年半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处陈科云和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杜捷生和炸药提供者谈敏华各十年有期徒刑。10天后,同一合议庭却宣判另案处理的所谓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无罪释放!
2005年12月31日(案发四年半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6年10月10日(案发五年多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再次对吴昌龙和陈科云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有罪判决,杜捷生和谈敏华则分别减掉三年和四年。 吴昌龙和陈科云再次提出上诉。
自2006年10月10日至今,整整六年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人民法院没有作出终审判决。其间,杜捷生和谈敏华相继刑满释放。而吴昌龙和陈科云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已经超过11年。 考虑到福建本地律师已经对本案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为吴昌龙辩护的马律师已经72岁高龄(他60岁时接手此案),家属委托本律师替换马律师,继续为吴昌龙提供法律援助。
2012年11月26日,本律师前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并请求面见法官赵家玲。赵法官安排书记员接收了手续,随后却又打电话要求本律师先回上海,是否同意更换律师要由领导决定,并承诺一周之内给予回复。
在电话中,本律师表明了两点意见:1、更换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存在法院是否同意的问题;2、只要福建高院能够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本律师是否代理无关紧要;3、本人理解法官和法院的难处,因此愿意先回上海,等待高院领导意见。
随后,本律师编发了一则短信,发送给赵法官并抄送本案的审判长——高院副院长王成全先生,内容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和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比较:
第7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个人的看法是,对于如此清晰明确的规定,不管法院有多为难,均无理由搪塞或者推诿。只要做到这点,我真的无所谓做不做辩护人。
2012年12月3日,鉴于没有等到赵法官的电话,我打过去找她,她说领导刚从国外回来,很忙很累,让我再等一个星期。赵法院同时确认,她和王副院长均已收到我的上述短信。
2012年12月10日,再次致电赵法官,赵法官代表高院领导明确答复:1、不同意我担任吴昌龙的辩护人;2、不会释放吴昌龙,因为案件需要继续查证。
尊敬的王书记,信写在这里,我想您已经明白了,我为什么写这封信。
顺致
问候
张培鸿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2012年12月10日星期一
18、致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第18封信(图)
福建“福清爆炸案”“告破”背后的黑幕
中共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记:
我们是定居日本的侨民。
六年多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的“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社会影响巨大。但接踵而来的“督办”“破案”结果,却使包括我们的两位亲人在内共六个无辜的公民蒙受了人间奇冤,五个家庭从平静陷入了苦难的深渊。
枉 抓 无 辜
该案由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此案。专案组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拉网式的大摸排,凡被怀疑者,即被传讯,福清市人们谈警色变。蹊跷的是,专案组在列举的“十条侦查措施”中,对打传呼者却始终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福公司)内的会计陈奋真因财务问题长期与公司经理陈科云(陈美钦的胞兄)存有矛盾,趁机进行了诬告。专案组随即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心怀不满”、“公司司机吴昌龙(吴华玉的胞弟)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两人便密谋策划搞了爆炸”。认为陈科云和吴昌龙有重大嫌疑,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并把吴昌龙当作侦破案件的“突破口”“随时进行密捕”(根据《吴承奋请功报告》)。2001年7月27日晚,当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路上,突然被布控便衣拦下,头被套上黑罩布套后带走。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家人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警方对自己的“密捕”行为均未告知家属。后来有人发现公安人员使用车子就是吴昌龙驾驶的小车,但警方擅自更换了牌号经理陈科云随即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
刑 讯 逼 供
陈科云被抓后,在五个昼夜里,经受了严厉的精神与肉体的折磨,警方依然一无所获。逼急的办案人员继续加重对吴昌龙拷问,终因酷刑难熬,自杀未遂,9月18日(此时距7月27日,吴昌龙已被秘密关押了53天)吴昌龙终于按警方的要求“承认”是陈科云搞了爆炸。9月22日深夜,经过连续十昼夜的严刑折磨,办案民警明确告诉陈科云说:“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云云。陈科云也按警方要求作了招供。
为“扩大战果”,办案人员逼迫吴昌龙继续作“详细”交代,刑侦中队长吴承奋气急败坏地对吴昌龙吼道:“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吴昌龙只能按照警方要求,编制口供。警方根据吴昌龙的口供抓了所谓雷管、炸药、导火索的提供者杜捷生(吴昌龙的原姐夫)。杜捷生经过“吊秋千”等酷刑,也胡乱交待了:宁德的卫国、海军的小八路、连江的严锦祥、外甥郭宗盛等人。警方根据杜捷生的口供折腾了好几天,却一无所获。“我实在受不住他们的种种刑罚,最后想起了一个让警方比较可信的在福州桂山石仔场开铲车的民工(后才知道叫谈敏华)。”杜捷生后来对律师这样说。可怜的谈敏华,这个矮小憨厚、来自江西贫困山区的打工仔就这样被当作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提供者。后来又因爆炸是电雷管引爆,警方又逼迫杜捷生招供电雷管是谁提供的,杜捷生又不得不编制为其开过农用车的四川人王小刚(2000年底王小刚因工资的问题与杜捷生吵架后离开福州)提供了电雷管。通过口供,收集了主要“人员”名单后,警方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11月7日即把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谢清、淡敏华等五人由“监视居住”转“刑事拘留”。
舆 论 造 势
这时,吴昌龙和陈科云夫妇被警方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11月21日警方通过福州当地报纸,刊登“福清爆炸案”告破新闻,大肆渲染。
监 督 缺 位
2002年1月,案件移交到福清市检察院,检察院知道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人遭刑讯逼供后,身上伤痕仍在溃烂,为回避矛盾,在《起诉意见书》中,对他们身上伤痕以“暂时无法认定”为由推给了福州市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将案卷两次退回补充,但对当事人以及律师一再提出的对当事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的要求却始终不予理睬,不予理睬的借口居然是:要等到法院判无罪时,他们才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而对杜捷生酷刑下所作的爆炸物来源供述,不经调查核实,并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当年7月底匆匆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起诉时,连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都没有。
2003年3月王小刚到案。此时原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被抓,王小刚幸免于酷刑,虽保清白却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福州市检察院却依然将王小刚起诉,福州中院居然把王小刚“另案处理”。律师们反复要求被指控为爆炸案提供关键电雷管的王小刚必须并案开庭审理,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以 权 压 法
福州中院经庭审,由于案件漏洞百出拖着无法下判。这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进行督查。2003年7月份,福建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对爆炸现场遗留下来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作出了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 2004年1月福建省高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后,在省高院时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一致作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能立”的审议结论。曾经督办此案已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市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操纵着案件的审理,无视事实,无视上级法院的督查意见,在此案严重超期羁押两年的情况下,不惜耗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于2004年9月,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对“证据”进行大修补。把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名被告人秘密转押到福州市辖下五个县看守所,切断与外面的一切联系。两个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当福州法院通知律师于29日再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同时进行刑事传唤。并且对不断上访、告状的被告人亲属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
2004年12月上旬案件上诉二审法院。据悉福建省高院非常重视,院长、庭长亲自阅卷,还邀请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参加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省高院对拖压五年的案件不是依法终审结案,而是回避矛盾,于2005年12月31日 签发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的身份,继续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案件的审理。如:
(一)由福州中院通过市律协强行剥夺陈科云委托律师的辩护资格;重审开庭的前一天,市律协电话逐一告诫律师们:“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司法局长亲自出面请第二被告律师吃饭,说服他第二天庭审给予配合;
(二)福州市公安局刑警仍对被告人进行诱骗和恐吓,其中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继续对谈敏华进行诱骗和恐吓说:“你承认(指买卖炸药)了,就没事了,我们会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了也没人理你”云云。
(三)曾经受省、市两级法院之托,对爆炸现场的炸药量作出至少需要600克以上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后令取保候审。福州中院专门为此开了半个小时的庭,在没有任何鉴定专家到庭的情况下,强行撤销“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的炸药鉴定结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恃权到两级法院要查办经办此案的法官。
福州中院对省高院《裁定》提出诸多矛盾和漏洞,回避了爆炸案中至关重要的电雷管来源问题,作出了(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重审维持原来对陈科云、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匪夷所思的是,福州中院重审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冷饭重炒”的同时,荒唐地把已经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出现在判决书上。
电雷管是爆炸装置最重要的部件,都可以这样赤裸裸地无中生有,造假到了这个份上,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
久 拖 不 决
福建省高院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附件一)上有三位正副庭长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对于措辞严谨、严肃的法律文书,作出这样的表述,说明省高院是默认该案刑讯逼供,只是不好直白而已。2006年1月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案件的审议结论是非常明确的。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一年零四个月过去了,福建省高院却拖而不决。2007年四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涉侨案件大检查时,此案亦列其中,省高院何副院长向督查组汇报时,却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托辞,为继续拖压作粉饰。
此案审了六年多,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就长达五年多,至今依然没有一个实证,所谓“疑难复杂”,与其说是案件本身,不如说是案件背后的长官意志。至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可想而知,如此奇冤,蒙冤者及其亲人岂能没有意见?而另一方,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能不千方百计地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意见”给法院施加压力,给纠错设置重重障碍?
现实社会不乏正义和良知。福建日报曾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附件二、三、四)分别对案件的真相进行过披露。这起全国人大督查的案件,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媒体及社会正义人士的广泛关注。
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审了六年多仍不决,实在是匪夷所思。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判案的唯一标准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有错不纠或将错就错,甚至是故意一错再错,这只会给党带来更大的负面“成本”;我们希望在您的主持正义下,践行“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法则。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压案更压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步中的法律!压案从根本上也是中央领导所不愿看到的执法不公!
此谨呈!
旅日华侨:陈美钦 吴华玉 同具
联系地址: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陈美钦
电话号码:0081——432620043联系地址:日本东京都奇玉县坂户市芦山町7番地9芦山町ハィッ107室吴华玉
电话号码:0081—492840865
电话号码:0081——432620043联系地址:日本东京都奇玉县坂户市芦山町7番地9芦山町ハィッ107室吴华玉
电话号码:0081—492840865
2012年12月9日星期日
17、致政法委书记(鲍绍坤)第17封信(图)
此案审了六年多,依然没有一个实证。福建省高院
几经审理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却在“疑难复杂”、
“分歧意见较大”的掩饰下,被年复一年地拖压着。
强烈要求:依法纠正“福清爆炸案”冤案
(图:福建省政法委书记兼福建省公安厅厅长鲍绍坤)
福建省委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离奇而罕见的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至今已经六年多了,该案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就长达五年多。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大冤案并且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却仍压而不决。实在匪夷所思。
六年多来,为替亲人们洗冤雪耻,我们不屈不挠地奔波在漫漫的告状路上,反复向省委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呈送诉求,在得到您及省相关部门领导的批示,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督查,并作出了明确的督查意见。案件上诉后,据悉省高院非常重视,院长和庭长还亲自阅卷,福建省检察院主要领导还亲自参加对此案的审议,经不公开审理最后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由于省高院为了回避矛盾,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2006年1月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了这份包括三位正副庭长在内共有五位法官签名的裁定书时,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事实清楚地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此案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孰料,两年时间过去了,问题依旧。去年四月,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林兆枢副主任率涉侨案件执法检查组莅闽,省法院何鸣副院长向检查组汇报此案时,却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托辞,给继续拖压进行粉饰。
众所周知,法院专司审判,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该案审了六年多,相关部门对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装聋作哑,却不惜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陷入反反复复对“证据”修补的怪圈之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此案至今依然没有一个实证,所谓的“疑难复杂”,与其说是案件本身,不如说是案件背后的长官意志。至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确是不假,试想 ,如此奇冤,蒙冤者及其亲人能没有意见?而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能不千方百计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意见”给纠错施加压力?对此,我们却要再问:法院究竟是干什么的?
不容置疑,现实社会也不乏正义和良知。福建日报曾多次为此案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都相继对此案造假之真相进行了披露。
鲍书记,人世间最冤的莫过于冤案。“无罪的坐牢房,有罪的则逍遥法外”。这种天理不容、扭曲变态的司法,难道您会容忍这种现象存在?对这一惊天冤案加以昭雪乃天经地义。六年来,我们矢志不渝地向您申告冤情,却至今依然是“此冤绵绵无绝期”!
鲍书记:为民辩冤白谤,您责无旁贷!!!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2012年12月8日星期六
16、致政法委书记(鲍绍坤)第16封信(图)
辩 冤 白 谤 天 经 地 义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再呈状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爆炸案”审了六年多了,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冤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此案至今仍压在福建省高院。在全社会倡导“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今天,这简直是不可思议。
综观此案六年多,曾经引起省委领导的关注和批示,福建省高院高度重视,为此付出极大的司法资源。曾经多次进行督查;一次作了裁定,福建省检察院领导还应邀参加了审议;并且还被告知,院长、副院长、庭长亲自阅卷。
2004年1月上旬,省高院奉命进行督查时,极为谨慎地特意从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抽调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参加阅卷,最后一致作出“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结论。2004年12月中旬,案件上诉后,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在省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共同参与审议,又明确作出“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2005年12月31日 ,省高院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与众不同地有三位正副庭长在内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显然,省高院是知道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只是不愿捅破这层纸,才以这种方式表述。2006年1月24日 (案件发回重审的前天一天)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还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
事实清楚地表明,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是非常清楚、审理结论是非常明确。
两次判决爆炸罪名成立的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而拖了两年多,造成了严重的超期羁押而强行下判。被退回重审后,倘不是上面领导的定调,福州中院怎会对着自己提出的九大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仍维持原判?怎会掩耳盗铃地把明明已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把他充当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再次出现在判决书上?倘若不是上面领导的以权压法,法官又怎会对着被告人的亲属道出了:“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这样无奈和感叹?…….
纵然权力可以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真相,更无法塞住天下人的嘴。
勿庸置疑,福建省高院对此案的久拖不决,说明了审判权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即:审者无判权,判权在长官。
鲍书记:记得在2002年8月23日,您调集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听取案情汇报时曾表示要以“铁案”的标准来办此案。然而五年多时间过去了,事实雄辩地证明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大假案,这固然是您所不愿意看到的,但它却是不容置疑的。您身在其位,纠正这起错案当责无旁贷。
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让“无罪的进牢房,有罪的则逍遥于法外”。五个遵纪守法的无辜百姓因此而背着“爆炸杀人犯”的黑锅,身陷冤狱六年多来受尽了屈辱和折磨;一人蒙冤,全家遭殃,四个家庭因此而深陷于一场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惨痛之冤,万言难倾尽。每一个良心尚存的人们都会为我们遭遇这飞来横祸而深表同情。但愿鲍书记也同有此心!
党的政法机关负有对司法的监督之责,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发生在福建,省委政法委理应秉公持正,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纠正错误,给此案一个说法,还无辜者一个公道。让人们知道我们的国家还有公正、制度和良心、让人们知道福建司法还有正义。我们相信福建省委政法委不会替司法机关掩盖错误。
“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胡适曾说明朝御史吕坤的这句话让他非常感动,我们希望它也能感动鲍书记,也能感动今天福建的司法界!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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