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星期四

14、“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鲍绍坤书记第14封控告件(图)

从一份漏洞百出的死刑《判决书》看“福清爆炸案” ——剖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自2002年7月被推上法庭,福州中院于当年11月开了一次庭后,搁置了整整2年,致严重超期羁押到2004年12月1日强行对五名被告作出死缓至三年徒刑的判决。

案件上诉后,福建省高院经一年时间的审理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的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撤销福州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该《裁定书》上还不同寻常地有五位法官签了名,其中三位还是庭长和副庭长(据称这表示很慎重)。但是,福州中院却无视事实、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一意孤行,拒不纠错。2006年10月10日重审再次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死缓至两年徒刑。对于关乎人命的死刑判决书,本该是审慎而严肃的法律文书,但是,福州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件一)却从头到尾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甚至是荒诞,简直令人难以想象。

为了解真相,略做剖析如下:(一)判决书第4页第6行:“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人便密谋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明明陈科云、吴昌龙是与陈奋真产生矛盾,岂能把陈奋真与纪委划等号,如此给他们编造的犯罪“动机”,实在荒唐。判决书第15页第4行载明:“(福清纪委)2001年5月20日作出处分决定,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1年6月4日,陈科云对处分决定不满,拒绝签字”。陈科云真正接到处分决定的时间是在6月4日,怎么5月份(甚至是4月份)就准备炸纪委?

(二)判决书第8页倒数10行载明:“他(指陈科云)被纪委处分后心里很火,在四月份就问吴昌龙能否搞到炸药,吴说有,他就叫吴去搞炸药,搞好后装成炸弹放好………”。陈科云被处分时间至少也是5月20日以后,即使“处分后心里很火”也应该是5月20日之后,怎么在四月份就准备炸纪委?岂不荒唐!

(三)判决书第13页第9行写明:“证人陈洪生的证言,证实2000年底,陈科云告诉他其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是本单位的会计陈奋真检举的,并说对处理不服”。 2000年底前陈科云何曾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过?

(四)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8行载明:“杜捷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9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杜捷生经历了从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仅仅一天)——刑事拘留——逮捕。公安办案人员把已经刑事拘留羁押在拘留所内的杜捷生在11月3日这一天又把他转为“监视居住”,从拘留所内提出来羁押在公安设立的办案点一天一夜究竟是干什么?提审讯问为什么不在拘留所内?显然,是为刑讯逼供提供方便。

(五)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10行有:“(吴昌龙供述)6月17日或18日在陈科云家继续试作第二炸药,陈科云找了一个椭圆形红色巧克力铁盒,白色塑料盒作电池盒……..”。再看17页倒数第2行:“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组对福清市“2001.6.24”爆炸案的分析意见,(转18页14行)认定引爆电源为五号电池,并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置于炸药盛装物外侧”。这安放电池的塑料盒一白一黑如此分明,但是,判决书第21页第10行(法院认定):“电池盒放在盛装炸药的铁盒外等均系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在先,后得到专家分析认定结论的印证。”不但把电池盒是黑还是白故意隐晦掉,居然还能够得到印证?!

(六)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有:“他(指吴昌龙)跑回家找到一个差不多的铁环,返回陈科云家,将铁环锯一锯,锯一个口口,尖尖的,用铜线作成钩钩,与铁环套上………”。再看第17页倒数10行:“福建省公安厅痕迹检验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有锉痕”。一个锯一个锉,明明白白。但是第21页第6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将汽车废旧铁环锯锉成缺口成尖状与现场提取的铁环缺口两端有锉尖的痕迹能相印证”。锯是锯、锉是锉,岂能把二者合而为一成为“锯锉”?并且又是“能相印证”?!

(七)判决书第19页第9行写明:“福清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证明2001年9月26日陈科云认罪后,自杀被制止,为确保安全,决定给陈科云带上手铐、脚镣、头盔保护,因天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疤痕。在审理陈科云……..没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真是这样吗?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自9月13日被抓后,翌日即被带上手铐、脚镣。9月14日,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相继被抓,全都手铐、脚镣加身。要说因天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小疤痕的应该是谢清(女人的皮肤至少也比男人嫩),然而,不但谢清手上没有疤痕,连被关押长达53天(9月14日——11月7日)天天手铐、脚镣不离身,放回时连脚镣的钥匙都找不到的(后来请锁匠打开)谢建忠都没有留下明显的疤痕。而陈科云至今六年了,其双手腕依然清晰可见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是多次被吊长时间溃烂留下的,岂能是天热磨损的小疤痕所能推脱?!还有吴昌龙一边耳朵几近丧失听力、杜捷生的屁股久烂不愈、谈敏华变了形的手指头,他们全身累累的伤痕,又作何解释?

(八)第18页第6行:根据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对福清爆炸案分析意见关于“炸药量综合分析,‘6.24’爆炸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炸药量为150克左右”。又据杜捷生口供:“2001年5月份,他向谈敏华拿2筒炸药和2枚火雷管交给吴昌龙”。再根据吴昌龙口供,试爆用去了一筒炸药,第二次安装又用去一筒(150克)。不言而喻,要使爆炸案罪名成立,任何专家对炸药使用量的鉴定结论只能是最多150克,多出一克都不行,这样才能与口供吻合,才能符合案情的需要。否则,如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早在2003年7月受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高院的委托,没有根据案情的需要以及与被告人的口供相吻合,作出“炸药量至少要600克”的鉴定结论,事过三年,曾经作鉴定的两名专家被以“伪证罪”而遭受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牢狱之灾。福州中院因此还奉命于去年8月18日开了一次半个小时的庭,在没有专家到庭,就对600克的鉴定结论予以推翻。

(九)爆炸案中如果炸药量使用的多少或许会各说一词,那么对雷管就不存在争议了。但在此案中,恰恰就是这最简单的电雷管来源问题却是乱象丛生,令人难以想象。 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判决爆炸案罪名成立,对电雷管的来源是这样认定的:“2001年5月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并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

而仅仅过了9天即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判王小刚无罪并释放。福州中院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二)第2页倒数第5行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2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王小刚无罪表明其没有向杜捷生提供电雷管,爆炸案没有了电雷管福州中院居然仍判爆炸罪成立!福建省高院撤消一审判决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福州中院重审为了维持原判,在这份[2006]榕杏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电雷管来源的认定却没有改变。

再看这份67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7行却载明:“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关于本案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的供述能基本印证”。而此时王小刚已经无罪释放一年零十个月了。实在是令人难以想象,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中最重要的部件,其来源居然可以这样为所欲为地无中生有。造假到了这个份上,还有什么证据不能编造出来?!还有什么口供不能相引证?!

(十)判决书第5页第2行:“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子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谢清没有被涉嫌与爆炸案有关。9月13日晚上,陈科云始终都在家中(这已得到确认),而一个与案件无关的人即使把在外面打麻将说是在家中,也只是自己个人的事,说谢清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请问她为陈科云证明了什么?谢清在不在家与陈科云有什么关系?当年福清检察院对批捕谢清本就存有疑义,只因福清政法委主要领导的一句话:案件重大,先捕再说。致使一个无辜者无端遭受了三年零八十天的牢狱之灾。福州中院居然以“伪证罪”的最高刑罚判她三年徒刑。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对判决书所罗列的许多内容,实在不必再花笔墨去剖析。

综观这份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始至终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一个实证,爆炸案连最重要的电雷管都子虚乌有,却为了使爆炸罪能够成立,居然无中生有编造事实。把法律当儿戏,视生命为草芥,于去年10月10日重审再次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二年徒刑。造假之露骨堪称全国罕见,实在难以想象。福建省高院办案法官在2006年1月24日,即案件裁定作出退回福州中院重审的前一天,到看守所明确告诉被告人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可是一年零八个月过去了,却问题依旧;再上诉也将近一年,福建省高院既没有开庭审理,更没有依法作出判决。似乎为回避矛盾仍在左顾右盼之中。

附上福州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福州中院2004年12月10日对王小刚判决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敬请审视,是真是假,昭然若揭。有错必纠是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我们期盼在福建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福建省高院对拖压了六年多的“福清爆炸案”,能够就案论案,实事求是地依照事实和法律,彻底纠正福州中院的错误判决,依法宣告五个被告人无罪,以维护党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吴玉堂

                                                                                                  吴华英 杜雪贞 谈军华 谢清

                                                                                                       谢建枝 2007年9月25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2012年11月11日星期日

13、“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13封控告件(图)

                               “福清爆炸案”拖压六年仍不决的背后

福建省委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几年来,因“福清爆炸案”我们的亲人蒙受奇冤事,不断向省委信访部门申告冤情,希望对此案进行法律监督,然而,六年时间过去了,尽管案件的是非曲直已昭然若揭,但是,至今仍被压而不决,福建省高院迟迟没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案审了六年了,经程序和非程序的对案件的“漏洞”反反复复地进行修补,丝毫也无济于事的情况下,福州中院奉命于2004年12月1日强行作出爆炸罪名成立的判决被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后,面对漏洞百出的案件,福州中院一边提出了该案存在的九大问题,一边居然再次维持原来的对五名被告处死缓至二年徒刑的判决,真是福州司法怪事多。“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是哪个领导愿意听?”这虽只是法官无意流露的一句无奈的话,却对这“怪事”作了全部的诠释。

众所周知,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和2004年两次奉命对此案作出了明确的督查意见。其中一次于2004年1月5日,特意抽调宁德、南平、三明三地市中级法院的三个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分别阅卷十天,1月15日在当时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听取了他们的意见,结果一致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2004年12月上旬该案上诉到福建省高院后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审理,省高院在省检领导的参与下,以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通过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2006年1月24日,该案第一被告陈科云还被明确告知说:快了,很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显然,福建省高院对案情是非常清楚,观点也很明确。孰料;此案于去年10月再次上诉至今已经近十个月了,福建省高院却出乎意料地迟迟没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两级法院为什么总是处在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尴尬和无奈之中?此案之所以被拖压了六年仍不决,究竟是所谓的“案件疑难、复杂“,还是长官意志在从中作祟?

评判案件的是非曲直、罪和非罪,标准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权力固然可以代法、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的真相,更无法让假案成真。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发生在省城福州,发生在省委、省政法委的眼皮底下,居然拖了六年仍得不到解决,几年来,我们申告无果的哀伤、痛苦、愤怒乃至绝望,相关部门却如此的冷漠、冷酷、甚至打压。对于这起影响波及国内外的对党以及福建司法公信度造成了极大影响的大冤案,岂能任由某些作恶官吏如此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

“福清爆炸案”至今长达六年,真相已昭然若揭,但纠错却困难重重,我们希望福建省委、省政法委予以高度的重视,敦促福建省高院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依法对“福清爆炸案”五个蒙冤者尽快做出无罪的判决,不要再继续拖压。 我们发誓将不惜代价为我们的亲人讨回公道,洗雪冤屈!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十亲属同具

                                                                       2007年8月1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2012年11月10日星期六

12、“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12封控告件(图)

                                                福清爆炸案发回重审更离谱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撤销福州市中院一审的判决,发回福州市中院重新审判。使该案又被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牛纪刚的操纵和掌控之中。承办案件的法官只徒有虚名。处处反映出继续以权压法、暗箱操作的势态。

5月中旬,福州中院奉牛纪刚之命发凼至市律师协会要取消第一被告人陈科云委托律师林洪楠的辩护资格,遭委托人和林律师的据理力争,牛纪刚竟直接打电话给市司法局,由司法局长亲自找林谈话警告,后由法院直接发函,制造设词,强行剥夺林洪楠律师的辩护权。

5月下旬,主审法官杨春珊通知律师阅卷,但对“补充侦查”的材料却不让复印,只能手抄,理由是怕律师“泄密”。

5月27日福州市中院贴出公告通知6月1、2日重审开庭。

5月31日凡此案的辩护律师都接到市司法局打电话告诫:“在法庭上,说话要注意分寸,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要说,要顾忌影响”。

与林洪楠完全不同待遇的马义良律师还受到福州市司法局叶局长的亲自宴请款待。牛纪刚让人放出风说:这次开庭对辩方很不利。

公告上冠冕堂皇地写着“公开审理”其实是开而不公!每个亲属限发的两张旁听证必须提前持身份证到法院登记编号,进入法庭必须持两证(旁听证、身份证)经过三道严密的核对方可迈入法庭。媒体、记者、公众及部分亲属均被拒之门外。律师同样也被搜身。有律师愤慨道:这哪有法院审案保持中立可言!连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的影子都没有!

法庭内除被告方8名亲属,以及市政法系统远超过旁听亲属几十倍负有使命的观察者。武警和法警布满法庭,戒备森严,如临大敌。

持续一天半的庭审,虽是重审,可法院连检方的起诉书的副本都没有,宣读还是两年前一审时的材料。

这次庭审由于有律师引用了二审法院案卷中由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的一些结论。由于该鉴定结论与案情相差甚远。牛纪刚大为光火,指令福州市公安局对两位鉴定专家进行传唤,其中一人被刑事拘留长达37天(6月22日—7月28日),迫使他们撤销鉴定。

更让人想象不到的是,福州市公安局竟然派四、五名警察到两级法院,对两名经办法官进行讯问,福州市检察院居然还对其中一名法官进行了传唤。

面对法律规定最多不超过两个半月审结时间已过。律师每每催办,福州市中院方一再表示“案难办”,市政法委的“关难过”。 在领旁听证时陈科云的儿子陈炜和杨春珊有了零距离的接触,在一个多小时的聊天过程中杨深表同情这个案子,说了以下一些话:

1、这个案子,公安一上来就搞错了方向;

2、如果一审不行,还有二审呀。

3、目前中院对这个案子还没有定论,我也不 想这个案子搁在自己手上太久,更不想制造出如佘祥林式的冤案。当然我们无从辨别杨的谈话是真还是假。

发回重审又陷入第二轮的超期羁押中。 案卷又是用手抄,不让复印。 8月18日上午,福州市中院奉牛纪刚之命,为此特意又开了一次庭,进行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质证”从而可以冠冕堂皇地以“该鉴定经过法庭“质证”,已被排除。”“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是福建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作出的,福州市中院都自己打自己嘴巴,这种的无奈和难堪,反映出法院完全处在牛纪刚的操纵和控制之中。

 6月1日开庭之前,马义良律师受到市司法局长的特别款待,在庭审会上仍不留“情面”,8月18日的庭审,法院竟然不通知他上庭,而是叫其他律师转告。马律师因此而没有出庭。

 8月18日开庭前,杨春珊审判长要陈科云进去法庭时不要再喊冤枉呀冤枉呀........喊的再多也没有用.陈科云怒斥道:我蒙深冤而不得申,连冤枉都喊不得?! 当陈科云等人要审判长伤情鉴定时,杨法官表示会考虑的.吴昌龙最后陈述时要求审判长要主持一个公道,还我清白时,其姐因对法院在牛掌控下乌云压顶不见天日感触深深,对吴昌龙喊了一句:要牛纪刚还你(吴昌龙)清白。马上遭到法警扭送赶出法庭,弄得全身多处淤青。

 历经五年多的福清爆炸案,问题依旧。 该爆破数据不在质证范围,其内容不是有罪供述。 这次荒唐的质证就如律师庭审时所说的:这个质证一点意义都没有,与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这是你们福州中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法院为何不把有利于被告方的资料拿出来质证?比如吴昌龙的视听资料,这个视听资料怎么形成的?

吴昌龙又是如何画出爆炸装置图等。。。。。。 这个案子不是哪一个环节出问题,而是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成立的问题,退一万步说,就是推翻600克炸药量问题,意义不大,无法掩盖根本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以上种种,牛纪刚一而再,再而三的以权压法,使得相关部门明知该案搞错,却无法得到纠正,是该案久拖难决的根本原因。

记录于2006年8月18日

2012年11月9日星期五

11、“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11封控告件(图)

“福清爆炸案”被拖压了三年多之后,依然被福州市中院强行判决有罪,省高院经审理明明已认定该案无罪,却被“发回重审”,使得冤狱的制造者和参与者再次压案的机会。

                              如 此“发 回 重 审”究 竟 意 欲 何 为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四年多前被福清警方通过新闻媒体向国内外大肆宣称告破的“福清爆炸案”,在被拖压了长达三年多之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居然在五个被告人的一片喊冤叫屈声中强行处以死缓至三年徒刑的判决,九天这后(2004年12月10日夜)又对被检方指控为该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宣布无罪释放。至此,这起离奇的“没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爆炸案”(检方指控用电雷管安装)被判爆炸罪名成立。

福州司法怪事多。判决后竟连被告人的上诉权也遭了百般刁难与阻挠。律师受委托前往办理会见手续时,竟以“被告人不上诉”,“律师会见必须经过市公安局六处的批准”等等为借口加以阻挠。律师们几经周折才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12月上旬,案上诉至福建省高院后,为替亲人伸诉冤情,我们继续向省领导、省信访部门以及省高院呈送诉求。在向卢展工主任面呈状件时被告知,他已三次对此案作了“批示”。省法院办案人员还告诉说:为此案院长、庭长都亲自阅卷,这是前所未有的,并还要求主办法官认真仔细核查。我们还多次被告知会公开、公正审理此案。

我们寄希望于省高院能够公开对此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就在我们苦苦期盼中,终于获悉省高院经审委会已经一致通过了对该案无罪判决的决定,并且经省高检主要领导的审议取得了相一致的意见。我们为多年来的艰难的诉求终于有一个公正的结果而略感欣慰。我们又在等待中迎来了2006年。然而,1月25日我们突然被律师告知,省高院对该案已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

真是岂有此理!该案审讯绵延数年,省高院在历时一年零二个月,领导亲自阅卷,主办法官反复认真审查并经审委会集体审议,为之而付出了巨大的审判资源,作出最后的结论,岂可随心所欲,说变就变?法律难道是可以任意揉搓的“面团”?

 对一起备受社会广泛关注且拖压了数年的重案,最后作出的结论却秘而不宣。对已经认定为无罪的案件,依法当“无罪坚决放人”,却发回重审。这那一点符合审判的公开与透明、公平与正义?

 1月24 日,省法院的法官到看守所向当事人宣读裁定书时,一再告慰说:“现在很快了,很快了”。这对于身处暗无天日四年多的含冤者来说或许会令他们感到些许欣喜,而对于我们却丝毫也兴奋不起来。数年来的苦难经历,对当地司法的腐败现象,我们实在有太多太深的感受,尤其是出现了错案,司法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冤狱的制造者、冤狱的参考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政绩和利益总会寻找种种借口,设置重重障碍,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纠错进行了百般阻挠已不鲜见。该案发回重审已一个多月了,福州中院此次能否及时地纠正原来的错误判决,鉴于教训很深的以往,于万般无奈中我们又在苦苦等待着!

千言万语,万语千言难倾尽我们遭受苦难之万一。我们再呈此状,不敢有太多的奢求,只希望相关部门实实在在地过问一下省高院对“福清爆炸案”审理的结果情况,以让无罪的人不再受罪,仅此而已!

此谨呈!


                           呈状人:陈科斌 陈 炜 谢 清 吴华英 吴玉堂 杜雪贞 谢建枝 谈军华

                                                                                            2006年3月12日

                                                                              附:福建省高院《裁定书》复印件

联系人: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 话:0591-85387179

联系人: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 话:0591-85273696

2012年11月8日星期四

10、“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10封控告件(图)

                                                             我们的期待:公平和正义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再控告

福建省委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备受关注的福清2001年“纪委爆炸案”,绵延三年多,经历了多次反复对“证据”的修补,依然无济于事,在案件漏洞百出的情况下,福州市中院竟不顾事实真相,于去年12月1日在对五名被告作出爆炸罪名成立的有罪判决的同时,随即又对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者判决无罪释放。如此草菅人命的荒唐判决,是福州司法腐败的必然表现。

 几年来,为亲人伸冤,我们状告不辍。一再向有关信访机构呈告冤情,反复提请监督,却每每去无回声,但我们依然执着,为寻求公平、正义,我们谨再直陈以下:

 福州中院于2002年7月下旬受理此案之前,曾经历了检察机关的两次退补,案至法院后又再次被要求补充。至2002年11月28、29日始第一次开庭审理,经过庭审,法院本该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庭审之后却久拖不判,并且一拖就是两年。

 迫于六名被告严重超期羁押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2004年10月中旬,在福州市政法委兼公安局长牛纪刚的直接指挥下,搞公、检、法三家“一条龙”办案,对已是支离破碎、漏洞百出的案件,又组织进行了一次对“证据”的大修补。先是把原羁押在福州市一看的五名被告人秘密转押到各个县看守所,拒不告知被告人被羁押的具体地点,也不让律师会见,会见必须经福州市公安局某处的批准(案已进入审判阶段二年多,律师会见还要经公安机关的批准,岂不荒唐!)。随后,又动用福州公安局刑侦支队的警力,对我们几个被告亲属采取抓捕重案罪犯的手段强行传唤。更有甚者,在第二次庭审的前四天(2004年11月24日),一边是法院通知律师阅卷,一边是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对三个年逾花甲的老律师进行传唤,且长达12个小时。

如此煞费苦心,折腾了一个半月后,漏洞根本无法填堵,且证据链已完全断裂(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系子虚乌有)的情况下,在牛纪刚亲自督阵指挥下,福州中院以快刀斩乱麻式于2004年12月1日强行对五名被告处以死缓至三年徒刑的判决,九天之后(即12月10日夜)又对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者(四川人王小刚)判决无罪释放(同属一案,却不并案审理)。至此,这起审讯绵延三年多,福州市中院以没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爆炸罪名成立而草草收场。

 一审判决已过去近一年,回想当时审判之场景,仍令人悲愤心寒。福州中院偌大的法庭旁听席上,寥寥的旁听亲属(旁听受限制)被前面一批防暴武警,后面是众多司法警察紧紧地夹在中间,大有如临大敌之势;被告席上五名被告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伴着充满无助而悲哀的哭叫声,夹杂着旁听席上对枉法判决愤愤不平责疑声汇成了一片,彻底淹没了审判长的宣读声。若非亲身经历,很难想象那是发生在庄严的法庭上。法律的尊严与神圣;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在那里荡然无存,而变成了不公和冤屈之地。

 离奇的案件,荒诞的判决。必然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青年报》在今年5月31日对该案登载的《核心调查》一文的开头就直指出:“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件。”并披露了记者赴福州采访时,福州市相关部门的人或“不接受采访”,或答称“必须经过市委宣传部门的统一安排”,或说本案“所有环节都要经过市里的协调”,并称“媒体的采访,也必须由市里统一口径”。而在福州市政法委,记者还被告知:“有关此案的采访,需要经过福州市委的同意”等等。众所周知,司法的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福州市公、检、法部门对该案如能依法审理,做到公平、正义,又有什么可对新闻媒体避讳的呢?!

 古今中外的无数实例证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福清爆炸案”之所以颠三倒四,漏洞百出,以至于出现荒唐的判决结果,皆缘于福州市相关部门无视被告人惨遭酷刑这一铁的事实,而把被告人在严刑之下纯属子虚乌有的有罪供述,当作定罪依据。

纸究竟包不住火,假案难成真。《亚洲周刊》在今年1月23日题为《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中披露:“2004年1月5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南平市、三明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10天。1月15日,在省高院负责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听取案件的看法。“结果一人认为证据不足、其他二人认为此案根本不能成立”。此案是非曲直昭然若揭!

 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福州中院竟然远视上级法院的督查意见,以权压法,强行下判,其所造成的恶果,为福州市司法史留下黑暗的一页!

五名被告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已近一年了。省高院对案件了如指掌,却尚未作出判决。按《刑诉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难超过一个半月。”显然,省高院已超过审限。我们恳请省有关部门对这一绵延四年多,备受关注的罕见的案件,责无旁贷地负起监督之责,督促法院,恪守司法独立、公正依法判案,实事求是,做到错案必纠,无罪坚决放人原则。遵照执行周永康部长的指示:“‘法制债’要用公平正义还”尽快还已蒙冤受辱四年多的我们五个亲人一个公道。

 直陈以上,我们愿佘祥林式的冤案不在八闽大地重演;愿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在这起案件中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愿早日到来!

此谨呈!

 联名控告人:谢清 陈科斌 陈炜 吴华英 吴玉堂 杜雪贞 谢建枝 谈军华

                                                                            2005年11月15日

联系人: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人: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电话:0591-85273696

2012年11月6日星期二

9、“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9封控告件(图)

                                                                紧 急 求 告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我名叫杜雪贞,家住福州东门外溪口。系2001年6月24日“福清纪委机关爆炸案”五名无辜蒙冤者之一杜捷生胞姐。

  自2001年案发后,福清公安侦办6.24案相关人员为了达到早日“破案”的目的,丧尽天良、竟不择手段,将我弟等无辜者进行惨无人道的种种严刑拷打!在那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遇中使我弟等人身心倍受摧残!

  尤其残忍的是,福清办案人员竟将生锈的铁钉打在杜捷生的屁股上,致使他的屁股一直腐烂,而有关部门未给予治疗,使其从四年前黄豆般小,发展至现在小酒杯大!且愈来愈严重,终日疼痛难忍,随时有生命危险。相关人员也在不断地向我家人口头发出救治我弟的通知,但不知为何,有关部门至今不予救治?

 尤当再说的是:本案其他蒙冤者同样受到了福清侦办人员施以酷刑,每人身上均留下看得见不同程度的伤痕,陈科云双手腕、双小腿的伤痕照片;吴昌龙的耳朵还在流脓;谈敏华的手变形。凡此种种,怎能以侦办人员“没有刑讯逼供”自侦自辩就抹掉其泯灭人性的暴行?! 为拯救我可怜无辜坐牢胞弟的生命。

 我恳请首长,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尽快救治我这正在处在水深火热之中挣扎的弟弟吧!  最后我要在此大声的呼吁,请给我弟一个生存下去的机会吧,把在病魔与冤屈的双重折磨下杜捷生等人尽快送去就医!!

不要让他遭受有病不得治和冤屈无处伸的情况下去作绝望的自杀性反抗!   

此谨呈!

                                                                      再控告人:杜雪贞

                                                                             2005年8月23日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门外溪口鹤林小学边125号

联系电话:0591——87320207 邮政编码:350011

2012年11月5日星期一

8、“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8封控告件(图)

蹊跷的‘成功告破’“福清纪委爆炸案”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备受关注的2001年“6•24”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绵延三年半后,福州中院自第一次庭审相隔了整整两年、对五名被告超期羁押达七百余天后,竟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方法,于去年12月1日强行对五名被告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十年和三年徒刑的有罪判决。

诚然,对于这起案件,长官意志可以随意扭曲案件的正常审理;一审法院竟不顾事实和法律强行判决。但是,这起所谓的爆炸案,无法修补的漏洞和滚滚疑团不是权力所能改变的、这弱小事实的存在。这是起案情本不复杂的案件,被人为的搞扩大化,(舆论先行,向国内外宣布已成功告破6•24爆炸案)。在骑虎难下的情形下绵延近四年依然是颠三倒四,支离破碎。其根本的原因和古今中外所有冤案如出一辙:枉抓无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酿成福清纪委机关爆炸案冤案产生的总祸根。通过以下十五个问题的剖析足以看出该案之极度荒唐假案真面目。

近四年多百余次的艰辛状告无门人微言轻的弱势者,,借着相对自由的论坛空间,企盼能引起上至中央下至福建省相关领导的重视和关注,并依法监督到实处!同时也希望能得到网易里正义之士的声援、转贴及呼吁!!!!!!!

此前,因此案从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过程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当权者一路绿灯强行判决之种种荒唐行径,引起香港亚洲周刊的关注。

于2003年1月23日刊登了《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后来在聂树斌、佘祥林冤案浮出水面时,“福清纪委爆炸”这一罕见的判决案也引起北京的《中国青年》的关注,于2005年5月31日也公开报道了题为《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的文章。 从王小刚处购买炸药实施犯罪的5名被告,分别被福州市中院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而王小刚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福州中院无罪释放。面对这起蹊跷案件,公检法均“沉默是金”。

二、荒谬的处分在后,预谋在先

福清纪委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时间是2001年5月20日。福清市经贸委党委委员张蒲生将处分决定送交陈科云本人签字的时间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纪委:《党、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单》)。而起诉书称:“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便与吴昌龙勾结,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2001年5月(甚至有称3、4月),经犯罪嫌疑人陈科云授意,犯罪嫌疑人吴昌龙向犯罪嫌疑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雷管……”。

试想,陈科云因为一个小小的处分,对其仕途毫无影响,何以在处分尚未确定之前就冒死着手进行炸纪委的准备工作。这对一个长期在政府机关工作且年已五十岁的老干部来说,未免太过于离奇而荒诞!陈科云若真的如此凶残、狠毒,谅陈奋真早就成了他的刀下之鬼。

三、陈奋真趁发生爆炸案之机再次诬告,

正中某些别有用心之人下怀,促使陈、吴成了替罪羊,放纵了真正的凶犯 。

福清市公安局政治处2001年12月5日报送的《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中称: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市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关系人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在专案组领导决定把侦查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后,为了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

另,据2001年12月25日《海峡都市报》刊登之通版报道《福清市“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称:为了尽快破案,悬赏五至十万元,缉拿凶手,“这时福清市中福公司内部职工再次举报,才把警方的视线集中到陈科云与吴昌龙身上。但是,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对于这样一起极其重大恶性案件,警方竟然对举报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举报动机未经深入调查了解,就决定密捕吴昌龙(吴昌龙突然“失踪”一个多月里,其家里到处辨认死尸,到电视台登寻人启事,到公安局报案,福清公安局在林孜局长<涉黑已判刑>掌控密不透风曰:不知道)。然而,无辜被抓的吴昌龙也是个硬汉(抓陈科云前吴昌龙已受尽刑讯逼供达58天之久,那时吴昌龙还没有有罪的供述)。以致“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吴承奋《请功报告》)。一语道破天机。

四、吴昌龙向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爆炸物品纯属子虚乌有

起诉书称:2001年5月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而事实是,吴昌龙的姐姐和杜捷生经常发生吵架,吴昌龙姐姐难以忍受这打骂的日子,于2001年4月12日经法院判决办理了离婚手续。。而此时吴昌龙因姐姐离婚的事由,多次和杜产生冲突,两人关系极度紧张。试想,此时吴昌龙怎么可能向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爆炸物品,杜捷生在这时会冒险帮吴昌龙此一违法的忙?!绝对不可能,而恰恰相反,吴昌龙是在被公安逼迫无奈下才把杜牵扯进去。

五、吴昌龙的被密捕与陈科云的平静

2001年7月27日夜,吴昌龙驾着小车前往女友家的路上被公安密捕后,陈科云和吴昌龙的家人以为吴被人抢劫杀害,与公司员式并吴的家用驱车跑遍福清的高山、龙田、上迳等地辨认死尸,到电视台登寻人启事,到公安局报案,并还去问神婆有关吴的下落。直至后来得知吴在福清公安手中,陈科云还多次到公安局要求归还公司小车,皆遭拒绝。

吴昌龙被抓一个多月后,有人告诉他,公安近来时常打电话向公司会计陈奋真了解陈的行踪。这时陈科云也预感到自己也有可能被公安叫去,但还是照样上班,一直到了9月13日早上在即将上班时,在自家门口被福清公安带走,下午他的妻子谢清也被公安带走。试想,陈科云如果真的搞了爆炸,他知道被抓是要杀头的,吴昌龙被抓后他早就应该溜之大吉。还会等在那儿让公安来抓?!

六、制作爆炸装置的技术从何而来

起诉书称:“陈科云利用其曾在铁道兵所学的技术与吴昌龙一起进行组装、制作爆炸装置”。而据陈科云原在部队的老领导、同事以及战友均证明,陈科云1969年入伍,在铁道兵部队长期从事摄影报道宣传工作,根本就没有在连队搞爆破工作。其中有原部队领导铁道兵七师三十一团政治处主任、七师三十三团政委张志杰、老同事解放军画报社原副社长程更新、曾在部队的老同事现湖南省常德市科委主任李盛福,以及老战友戴永金、吴绪银等均作了证明,况且还有陈科云的档案材料都可以查证。而不论组装制作是拉动触发式装置、还是遥控装置都属高科技的东西。岂能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山炸石的爆炸技术相提并论。

 吴昌龙就更不用说了,他连炸药是什么样子都没见过!更不会无缘无故去炸什么纪委的信访室。简直是荒唐至极!

 七、纪委驾驶员吴章雄接到蹊跷的催命电话

据了解,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凌晨5点钟起,就相继有福清市政府清洁工、炊事员、教师以及纪委干部等多人看见过放在纪委信访室门口听爆炸物,有清洁工甚至还用手电筒去照看得一清二楚,他们个个都安然无恙,而唯独在家休息(星期日)的吴章雄,一个电话把他叫到纪委就一去不复返。

显然,这个打电话的人和吴章雄炸死有直接关系。但是,公安在所列举的十条破案措施中,却只字未提及这个神秘的打电话人,直至律师提出质疑,才补充了让一个办公室主任出来顶缸,而该主任当时与吴章雄说了些什么?用什么电话打,有无叫他到信访室拿东西?吴章雄既然是领导叫他到纪委,为什么不径直往前上楼到领导办公室,却转到信访室门口去?这些都和吴章雄的死有直接联系的情节,警方却始终讳莫如深。而把侦查范围扩大到全福清市进行排查,这究竟又是为什么?

2005年2月2日

2012年11月4日星期日

4、“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4封控告件(图)

刑讯逼供造假案 权大于法权压法

烈日炎炎 百姓状告增煎熬

司法腐败 我弟何时获尊严

尊敬的卢展工首长并(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6月13日,我以《刑讯逼供造假案 领导到底怎么办》为题(有二份附件),再次送呈鲍书记并请报 您。我于今年1月起,就几次向鲍书记送控告状。为认真计,我还专书一纸《再呈省领导 请察其究竟》的诉状拟上达于 您。想不到屏山派出所的干警当着鲍书记的面根本不听我辩解,强行抓我,引起很多人议论。随之,讯即报批对我拘留15天。

       此事件发生后,有位老同志出于公心,设法反映到鲍书记处;鲍书记通过秘书打电话要派出所马上释放;并发话说,鲍书记很重视此案,已几次“批示”,问题正在解决,云云。该次,我身上多处被挫伤,虽徒增悲愤,总算没有吃到更多的苦头。但是,要向 您呈送的材料拖了时间,派出所表示由他们交省信访办转达。为了证明,现再将该件交 您审视(附件1)。只不知送鲍书记的有否转报于 您?!

       对福清市2001年“6·24”爆炸案所谓告破并移交审查起诉事,据说省领导是不止一次批示福州市调查。然而,福州市有关部门却未按党性原则、依法秉公对待。有些领导嘴上说“高度重视”,行动上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一套。例如:由福州市政法委案件督查处副处长申平与市纪委、公安、检察等单位的成员于四月间到福清,好酒好肉招待后,他们仅与公安局的人交换意见,再到纪委等机关问一问,不听民声民意,当然不会向知隐情的老干部了解,更不愿进看守所见一见在押的陈科云、吴昌龙等嫌疑人,说是那些人讲肯定不一样(指搞刑讯逼供),去了让公安等不高兴。问题就难办?不仅如此,申平等“调查人员”回福州后,对陈科云的委托律师却耿耿于怀,于4月19日把他找去,诘问为何要在福清市看守所拍陈科云的伤情照片,还查问陈科云写的《血泪的控诉》材料是如何从看守所传出的,多方责难;对律师提出陈科云等人惨遭刑讯逼供,已反复向市检检察院等部门提出伤情鉴定、重新笔迹鉴定等意见,市政法委等四个单位的在场者却支吾其词、敷衍推诿。

         据闻福州市向省炮制的报告,就是这类掩盖事实真相的“调查”。当然,我等同样没有知情权。不知 您和鲍书记是否审视过?!尤其是鲍书记直接分管省政法,对这起经省报中央,向国内外宣告侦破的爆炸案的批示核查,是否依法抓了落实、动了真格!

       这起全国罕见的刑讯逼供造假案,福州市检察院同样未能对问题要害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然即使撇开公安严重违反程序搞刑讯逼供这个要害,纵因起诉意见书所列材料矛盾多多,自今年3月起只好退回福清市检补充侦查。其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怕得罪纪委、公安等单位,经二次“退补”拖到了7月中旬(已用完“退补”法定次数)。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补充材料的情况下,福清市有关方面多方施压。在身为此破案总指挥、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等到福州活动后,福州市政法委不分青红皂白,不仅对市检提出批评,而且指令将案件匆匆推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5日叫审理;福州市政法委等单位有否同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压,也会显山露水。

        据说这一以权压法行为还是由中共福州市委书记定的,传说还说,不会判处陈科云死刑! 去冬以来,民女等进省城控告福清警方侦破“6·24”爆炸案属假已有几十次。民女丹心可鉴,所列事实均愿负责任。省自宋德福书记至 您 ,都作过批示。福州市委书记也说“高度重视”。但如以福州市政法委以调查为名,纵容办案单位践踏法律程序,对无辜者大肆刑讯逼供,实为欺上瞒下;请 您与鲍书记明察。

      纸是包不住火的。福清市公安局在政法委书记陈振英的亲自督办下搞的这起冤案,有许多离奇的假材料,这里仅呈其中之一(附件2)。 该件说:“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市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市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关系人吴昌龙的基本情况……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重要对象进行布控……为突破本案,决定密捕吴昌龙。”

        问题很明显,福清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与会计陈奋真长期磨擦,为福清许多人知悉;陈奋真问题严重,因有市纪委某个当官亲戚庇护,反倒打一耙;以陈科云被纪委处理不满而趁机说他搞爆炸,这不符合陈科云原长期在福清市人大任职的经历和为人。再说,陈科云被福清市纪委宣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于6月4日才宣布;其后,他不服申诉,6月中旬晋京反映(证据俱在)。岂能在5月就策划实施对市纪委搞爆炸报复!何况,该起爆炸物就放在福清市纪委一楼信访办门口,作案目的、对象,都令人生疑。

      该件说吴昌龙是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事实是吴昌龙是中福公司的聘用司机(警方原散布吴是陈科云的外甥等等,实是造谣),无任何前科,岂能把吴作为一个重点对象?! 但是福清警方为搞突破口,就进行布控,旋于7月28日(实为7月27日)夜,由吴承奋、倪政平等5个干警对吴进行密捕,并称“成功地把吴抓获归案”(未出示任何手续)。 该件在其后说“因为缺乏有力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就是说仅凭怀疑即恃权把吴“抓获”归案,显系无视法律程序,违法办案,侵犯人权。

      福清警方密捕吴昌龙后,连续一个多月不露风声。该文却说“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案情仍没有取得进展”,才于“9月13日抓捕陈科云,谢清(陈之妻)”等进行审查。凡此种种,竟属违纪违法行为。

     该件还说,吴昌龙交待问题,是警官吴承奋“做了大量的细致的思想工作”,这更是露骨的胡编。不然,就请福清警方将此绝妙经验总结出来,将对中外法治都是旷世的贡献!

      该件还说,吴昌龙的全部交待(口供),仍是对他继续做思想工作的结果。警方按吴昌龙的口供,不断抓其他“案犯”,都用酷刑,然后费尽心机地去收集,拼凑“证据”。如说“在吴昌龙厝的楼顶隔热层下,搜到被藏匿起来的作案工具电烙铁、钢锯等物品”,就纯系不实之词。

       负责同志:纵有千言万语,也难倾尽吴昌龙等人遭刑讯逼供、枉受冤狱之苦。福清警方为掩盖抓捕吴昌龙等人滥施酷刑之真相,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成“监视居住”,之所以连法律起码常识都不顾,只能证明其明知故犯;福清市检等在审查起诉意见书时不予指正,把律师的意见拒之门外。其监督的职责当然未履行。

      尊敬的领导:如福清地区党风问题积累多多,,社会道德水准还在滑坡的实情下(也许 您不这样认为),只有法律是老百姓人身自由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如本案虽一再告到 您等省领导,还会这样,请问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中央将开十六大,这起以权压法的大假案在福建似乎难以揭开盖子了,民女等只能背黄榜上京去。 最后,我还是由衷地喊 您们一声首长,是否 您和鲍书记也有难处?率真冒渎,请祈见谅!

                                                                                   再控告人:吴华英

                                                                                    2002年8月2日

通 讯 处: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电 话:0591—85273696        邮政编码:350300

7、“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7封控告件(图)

                                             欺上压下藐法律 福州中院法无天

             ———关于福州中院对“福清爆炸案”严重超期羁押的控告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近据报载,省里开信访工作座谈会,颇有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纽带、成为桥梁之势。为此,谨向 您呈上三年前福清发生6•24“纪委爆炸案”的事件。盼贵办求真务实,将此控告件转呈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视。

一 我是被福清警方硬指控为参与策划搞爆炸案主凶的吴昌龙的胞姐。警方当时仅凭怀疑,于7月27日夜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便对我弟实施“密捕”。警方这种践踏程序法的行径,就是非法拘禁。他们滥用权力胡作非为,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私设刑堂对吴昌龙大搞逼供,有确凿证据在。该天晚上,我家见吴昌龙彻夜未归,突然失踪,还以为是被黑恶势力绑架(吴是司机,开着单位的小车),四出反复寻找不见吴的踪影;到电视台登寻人启事杳无回声;向警方报案竟答称不知……。凡此种种心酸事,让亲友和乡邻们都惊恐不安。

法律最禁忌造假,谎言更经不起时间的检验。一个时年26岁、无任何前科的非党员司机,本来对炸药是什么样子都不懂的吴昌龙,却遭警方秘密关押一百天后,才电话通知我们说,吴昌龙参与搞福清纪委爆炸已被刑拘、异地关押在罗源县看守所,可以让律师去会见。

即使如此,当律师去要求会见,福清警方仍设词拖延;过了108天,律师始在看守所见到吴昌龙。吴当场喊冤并将手、脚和胸部等处的累累伤痕让律师看;同时,吴的头部因一再遭撞击,右耳还流出恶臭的脓水。就是这样一次难得的会见,在场的吴承奋警员即不让吴再说话,马上终止会见、并关了录音键。

对此,律师向福清警方送交了《法律意见书》。警方有恃无恐,在整个侦查期间,其头头再也不让律师去会见。 后据了解,被警方指控涉嫌本案的其他嫌疑人(除女性谢清外)均遭到严刑拷打;对他们的委托律师依法会见,警方同样采取了封杀的措施。

人们普知,本省凡发生各类特大重案,在审判无定论前,有关领导都控制并告诫舆论媒体不作公开报道。然这起由省公安厅督办的政治性爆炸案,在警方宣称告破后,却例外地通过媒体大肆渲染,一再公开报导、传播国内外。其真实动机何在,历史会见证。

二 将这起爆炸案宣称告破并传遍全球后,很荒诞的案件当然引起世人广泛关注。由于有省、市有关长官的“关爱”,案卷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发现有问题,虽有当事人和律师们一再提出质疑,但检方仍不愿对程序问题例行监督之责。纵因在实体上漏洞百出,检方不得不退警方补充侦查。但就在2002年6月检方要求警方第二次补充尚未退回福州时,福州市委书记就发话要福州市检赶快移交法院起诉。接着,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宋立诚(其人现在如何?)马上批评福州市检,命令将案卷送交市中院。福州市检于2002年7月下旬将案卷交到市中院时,连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等都未能随卷。

 本案移送起诉又过了一个多月后,省政法委主要领导开会听取案情汇报,提出要将本案办成“铁案”,庭审时要录音、录像作公开报导,等等。 鉴于省主要领导也公开发话,福州市检在未撤诉的势态下,又将该案卷调回去补充,那样,福州中院拖延至同年的11月28日才开庭。

 尽管福州中院于庭前、庭中设置障碍,多方限制辩方,但纸是包不住火的。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案情漏洞百出,主审法官无一能当庭认证;到法庭辩论时,公诉方更尴尬。被告人更个个喊冤;律师们则义正词严,指出此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八位律师全部作无罪的辩护。庭审把黑箱操作掀开了底,只好草草收场。

 本来,法院审判,是保障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诉法》第16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法院不愿秉公判案,在庭审后一再拖压,律师们登门催促依法判决,主审法官吞吞吐吐,法院领导宣称本案特殊,却不说实话。    

 三  于此势态下,我又十余次往返福州,到处求告。去年10月,福建日报《来信摘编》摘阅在“有些地方超期羁押现象严重”为题下,刊登了我的一个状件(附后)。后福州市中院向报社反馈说,这起案件是省政府督办的,要等他们的意见。有正义之士帮我去查,根本没有这事。今年1月上旬,福建日报内参登特刊,再次揭示福州中院对“福清爆炸案”严重超期羁押,但福州中院继续编造谎言。凡此种种,烦向福州中院或党报机关查询。

应当指出的是,去年11月12日,中央《两院一部》联合发文,其中明确指出,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诉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为了严明法纪,平息对“福清爆炸案”久拖不决的强烈反映和已经造成的恶劣后果,据悉福建日报于今年4月再次发特刊。要求中院正视,然媚上压下的该院领导者把责任推向省高院说经过请示,省高院却公开宣称超期羁押案件已全部清理完毕。

究竟是中院知法违法顶着不执行,还是省高院真的批准他们可以超过法律规定、随意延长审理期限?现在已是6月末了,人们都知道福清“6•24爆炸案”的超期羁押仍在继续,不知福州中院认为要超过《刑讼法》规定时间多久才算违法? 鉴于此案曾震惊全国并早已传播国内外,为严明法律、维护真的稳定计,我恳求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督促福州中院,特别是省领导能从司法公正原则出发,言行一致地加以重视。唯此,才能减少社会各界对党和政府公信度的议论。

 控告人:吴华英 身份证号:350127710304696

2004年6月28日

通 讯 处: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邮政编码:350300 电 话:0591———5273696

2012年11月3日星期六

6、“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6封控告件(图)

                                                   罕见的造假 不屈的抗争

                                     关于福建省福清市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

                                      侦破造假、超期羁押 蒙冤亲属的联名再上告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下情上达,实属不易;司法公正,谈何容易。我们都是遵纪守法的老百姓,有五个亲人于2001年被公安违纪违规,大搞刑讯逼供,蒙冤入狱;经反复控告,因长官意志仍被推上法庭,于2002年11月始庭审曝光后,至今尚不依法判决,严重超期羁押。现届“两会”,只好联名进京再上告。

一、纪委发生爆炸案 公安侦查乱摸排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上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发生一起爆炸案,纪委一司机被放在该机关一楼信访办门口的爆炸装置炸死。

       这 起恶性案件发生后,逐级上报至北京贵委和相关部门。福清市由政法委书记陈振英(未兼公安局局长)任破案总指挥.原公安局局长林孜和副局长吴星明任正、副组长(其中,林孜因涉嫌黑社会保护伞,贪得无厌,经“双规”移送司法机关待审处,吴星明也被“双规”,近降职使用)。

       当地许多人认为,这些人搅在一起,就不会有好事。果然,破案指挥部在一家宾馆安营扎寨,调集干警50余人,制定出“排查1995年以来所有受纪委处理过的人员;排查所有从部队转业的人员;排查对纪委有意见的人;排查自1965 年以来所有掌握爆炸技能的人员等”十条措施(有案卷材料为证)。警方认为可疑且有油水者,就在宾馆和其它地方的多个办案点随时传讯、关押人,私设刑堂,制造恐惧,从中渔利,搞得风声鹤唳,人们敢怒而不敢言。

        问题蹊跷还在,那位炸死的司机,该天(星期天)是在接单位一领导的传呼机后进了纪委机关的。公安侦查恣意扩大范围,而对那位打传呼机者,至今犹讳莫如深。

二、以假乱真乱法纪 欺上压下害无辜

        这个侦查班子折腾一个多月得了不少好处、仍难确定破案对象后。为了交差,便称经过重案中队长吴承奋带人进福清中福公司摸排,摸到了该公司经理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纪委处分,存在对纪委强烈不满的线索。同时还摸到该公司司机吴昌龙是陈的重要关系的人员。汇报后,由领导决定将陈科云、吴昌龙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

        为了搞所谓突破,警方仅凭怀疑就对司机吴昌龙实行抓捕措施,于同年7月27日夜,派出5名干警,动用关了警笛的警车和摩托车,在吴于休息日晚去看望女友路上,突然挟击,用暴力抓押(此前,吴昌龙未经过警方传讯、传唤等法律程序),却称“成功抓获归案”。

        吴昌龙被福清警方视为爆炸案疑犯密捕后,其亲属、单位和乡里等人四处寻找无踪影;向警方报案,却答称不知,使其亲属度日如年,乡里人议论纷纷。直到同年9月6日,有人发现吴驾驶的小车被警方换了牌号使用,始知吴昌龙就在公安的手上。期间,陈科云除了反复带公司的人寻找、也向警方报案外,在得知吴在警方手里后,还去要小车,并要求福清警方放吴。孰知,陈科云自己就是警方马上要抓的目标。

        以上情由,常人难以想象。我们过去一再向福建省、市有关部门领导据实辩冤求告,每每言不由衷、口是心非,令我们悲愤。为明辨真相,现只好再将福清市公安局后来上报请功的材料送上供审视(附件一)。我们不想对该 件再作解释。要禀告的是,福清警方虽开过庆功会,省公安厅没有核准其请功。

三、践踏程序施酷刑 骇人听闻世人惊

       这起政治性爆炸案的侦查,本当更加恪守程序,在“准”字下功夫。然以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挂帅的侦查,无不与此背道而驰。

(一) 福清警方在没有证据情况下密捕吴昌龙(吴没有任何前科,根本连炸药是什么样都没见过),却指鹿为马,在非法拘禁,威逼利诱,搞指供、骗供、逼供一个多月后,吴尚一直申辩自己不知道是谁搞了爆炸案。

(二) 同年9月13日,侦查组决定对陈科云也抓捕时,吴昌龙虽天天被打,但这个“突破口”仍还没有认罪的口供。抓了陈科云后,警方对他和吴昌龙使用了测谎仪,接着恣意恫吓,日夜滥施酷刑。

(三) 吴昌龙是在生不如死的9月18日(被抓后五十余天),才供称是陈科云搞了爆炸。陈科云受酷刑连续长达十天十夜后,喊冤说自己还不如一条狗,小吴害死了我,不得不作有罪供述。即使那样,陈仍只称是吴昌龙搞的,具体他不清楚。

(四) 在诸多匪夷所思的残暴手段中,吴昌龙自杀未成,只好按警方的“要求”,对所谓实施爆炸胡编乱造。警方按吴的口供,再一个个去抓人,有的抓到了经过拷打,实在对不上号,令其家人或通过关系用钱财“保释”出去,但威胁那些人“出去后不准乱说乱动,否则后果自负”。抓到的有些人打得经受不起,才只好按指供乱认供。警方信供,丧尽天良。

 (五) 正是在警方践踏程序的淫威下,利用吴昌龙口供逼使陈科云承认。陈在其《血泪的控诉》(逼供下的伤照)书中一再倾诉了令人难以想象的悲情。 为供上方审视,现将福建新华分社原社长许一鸣采写法庭上本案律师们对刑讯逼供揭示的情况反映送呈(附件二)。

          原来对我们控告提出警方搞刑讯逼供不表态的福建省政法委书记鲍绍坤,怕媒体深究,却批示福建省高院对福州市中院的庭审“切实督查”。这起大假案被强行推上法庭曝光后,许多人更加震惊。

四、利用媒体造舆论 恶劣影响传中外

       陈振英等人深知,凭口供串起来的内容定陈科云策划搞纪委爆炸,人们会提出疑问,省里的领导也不一定都能认可。于是,除搞录象等弄虚作假外,竭力动用舆论工具为此案“告破”造势。2001年11月上旬获取了涉嫌者的有罪供述、并随意搜查将通常家庭都有的螺丝刀、钳子、电烙铁、摩托车等作为作案工具后,即由警方自己写稿,通过《福清时报》、《福州晚报》等登出“告破”新闻;随即又利用关系,通过新华社向国内外报道(附件三)。在形成误导舆论声势后,陈振英等人在其如福州市政法委原书记宋立诚(涉嫌陈凯毒赌黄案等已被“双规”)等怂恿下,再找福建省传播影响力极大媒体之《海峡都市报》刊登整版特别报道(附件四)。

        即使那时,福清警方对委托律师去会见涉案人仍一再刁难、阻拦;而对他们邀请的记者却带进看守所随意提问陈科云、吴昌龙,并摄像一起登报,胡编乱造,定调定性。

        尤其令人发指的是,这起罕见的假案被陈振英、宋立诚和福州市某领导武断强行推到法庭,在庭审案情辩论尚在进行的2002年11月29日,又有一家报纸抢前报道,公然充当审判官(附件五),这到底哪一点讲法治? 五、法庭审理难主张 人身权利 谁保障 毋庸讳言,身为福清政法委书记陈振英任本案破案总指挥当然不合法,他惯于践踏程序,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产生严重问题已是客观存在。在吴昌龙等人遭非法羁押后,我们悲冤难抑,从未中断过依法控告。但司法工作严重的地方化,连福清市纪委个别心里有鬼的头头,也对检察院、法院不断施压。这起本不该再推向法院的大假案被长官意志令检察院移交起诉后,囿于控告者依然力陈其冤,鲍绍坤书记于去年8月23日主持开座谈会听取福州市公、检、法三家汇报意见,官场病很重的他作出了要办成“铁案”的指示。以致让已到法院一个多月的案卷由福州市检再抽回补充(未撤诉),那样再拖三个多 月,把法院也拖进了违反程序超期羁押的怪圈。

        法院庭审,尽管要看长官的脸色,但终于使假案真面目毕露,难以实现长官们“未审先定”的目标。其后,法院难审判,鲍书记等又批示福建省高院督查,使案件月复一月拖搁至今,严重超期羁押。 庭审会上,五个被告人都一再喊冤,令公诉人十分难堪;委托律师则个个义正词严,都作无罪的辩护。庭审表明,本案无一实证。开庭一年四个月来,福州市中院主要领导为保官位,一再捂盖子,不愿公正对待此案!抱住省、市政法委头头原定的调子不放,公开与最高院肖扬院长一再重申清理超审限的刑事案件(附件六)之指示更与中央“二院一部”通知要求相对抗,欺上压下,顶风违纪唱对台戏。为供剖视,现仅呈福建日报的一份内参专号(附件七),请详见。

六、倘真恤民深深苦 仰祈中央剖奇冤

       本案被指控爆炸案主谋者的陈科云,现年53岁,出身贫农,十八岁入伍,后来入党;1996年任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前,任福清市人大常委、办公室副主任17年,法律大专学历。案中所称之被福清纪委处分,为党内严重警告。陈对此不服,于2001年6月中旬,去北京时还向中纪委等处申告。事因陈科云得罪了福清市纪委某头头,“6•24”纪委爆炸案后,硬把他当替罪羊并牵连到其他无辜者。

        我们的亲属蒙大冤,使我们心忧如焚,无心思生产和工作,痛苦万分。虽然,福建省里不乏公正明法者。其中,不少老干部犹可贵,在艰辛的状告路上,我们得到他们难以忘怀的指点和帮助。但如福清市这样的侨区,经济发展了,问题却多多,司法腐败更是屡见不鲜。,出于权与金钱交换的利害关系,省城福州市政法部门的问题盘根错节,省里也不乏有官吏掺合其间。

        对此造假案,省委宋德福书记曾批示要查,卢展工省长,更是相当重视。撼在省委常委内有关人员怕丢面子,“官场病”作怪,视违宪违规为儿戏,有省的领导讲假话,搞搪塞敷衍。使福建省高院虽奉命督查,也不敢铁面无私地维护司法公正。可以说,福建司法怪事多。

        我们活得很苦、很累。这起大假案发生在福建,堪称全国罕见。倘真恤民深深苦,仰祈实地听民声! 老百姓看干部,不在于他说了什么,主在于他做了什么。扼呈以上,切望将求真务实落到实处。 我们愿以性命向法律宣誓,所谓告破2001年福清6•24纪委爆炸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

                                此谨呈!

                            控告人: 陈美珠 (陈科云之姐 身份证号35012719481111122)
                                          陈科斌 (陈科云之兄 身份证号35012719490817121)
                                          陈 炜 (陈科云之子 身份证号35018119820228001)

                                           吴玉堂 ( 吴昌龙之父 身份证号35018119491011697)
                                           吴华英 (吴昌龙之姐 身份证号35012719710304696)
                                            杜雪贞 (杜捷生之姐 身份证号35011119541207032)
                                            谢建枝 (谢 清之弟 身份证号350181195811152590)
                                             谈军华 (谈敏华之兄 身份证号360422197509132617)

                                                         二00四 年 二 月 二十九日

联系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石兰12号 陈科斌邮 编:350301 电话:0591—5387179

联系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福塘路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邮 编:350300 电话:0591—5273696

2012年11月2日星期五

5、“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5封控告件(图)

                天日昭昭法律安在            暗箱操作何日方休
福建省政法委尊敬的鲍绍坤书记:  

        
您不愿坦然面对巨冤蒙受者,我仍要以事实说话。
         
福清2001“6·24”爆炸案所谓告破、继被某些实权人物让媒体大肆渲染,漠视涉冤者及其亲属们的悲愤申告,再被 推上法庭审理。迄今犹不能秉公宣判,侵犯宪法尊严,超期拘押不亚于错案,则法律的公正何在?!
       
去年1128日至29日福州市中院的庭审,漏洞百出,怪事多多。期间涉嫌的五个被告人个个喊冤;法庭虽经特别安排,但委托律师们坚持循实据法,都做了无罪的辩护。
      
我作为本案受冤最重者之一吴昌龙的胞姐,旁听了庭 审全过程。吴昌龙是否搞爆炸,原来触目惊心的暗箱操作终于在法庭上曝了点光。这里,我谨根据我国《刑诉法》和公安部为保障《刑诉法》贯例实施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扼述本案程序上严重违法的问题和相关案况。
      
                                                             

      
审表明,公安警方未经传唤、传讯等程序于2001727日夜派五名干警对吴昌龙密捕,没的实证,只因吴是福清中福公司司机,怀疑他用小车为经理陈科云运送炸药。吴昌龙不是中共党员,无任何前科。警方对他采用那种异常的措施,说明从侦查定位伊始,就违反办案程序,露骨以权压法。
       
警方违规操作后,继续保密,对吴之亲属和单位领导等人去报吴失踪,要求警方帮助查找等,警方均称不知。不仅使我等担心有人为劫车绑架,吴会遭不测,而且惹得众乡邻普遍不安,议论纷纷。
    
经日夜煎熬过了40天后的96,我等于四处寻找中才发现吴开的小车被警方改换牌号使用,方知警方说谎.我们和吴单位等人向警方要人,吴所在单位的领导还向警方要车,警方还不予理睬;我等向福清市人大、检察院等反映,他们也相互推诿。接着,警方派出吴承奋、倪政平等干警先后到我们福清城关住地和东张老家进行抄查,其搜查证一次多用。倪政平等人反复去抄家时,飞扬跋扈,恐吓我父母和邻里群众,弄得人心惶惶。其时传出吴昌龙被警方施酷刑,我等亲人悲呼上苍,我向刑警队求告无门,只好找局长林孜。林不肯露面,几次遭拒后,我在公安局门口坚等才见,我问其抓我弟为何?他轻描淡写,只说是被监居”;说到吴昌龙遭刑讯逼供等时,林答不会,后来又说他会问问专案人员。其实,这起爆炸案的组长就是林孜;任总指挥的,竟还是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市委常委)
        
福清警方随意抓人露馅后才宣称监居”,在一再违反程序法让我等无法保障权益的势态下,只好委托律师,律师要求见吴昌龙,警方不同意。在吴昌龙不明不白被羁押了80多天后,有位老律师持完整手续去福清市公安局,见到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吴星明,他也说对吴昌龙是监居”,律师指出如是监居。按《刑诉法》和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相关条款,律师要见当事人,根本不须经过公安批准。吴副局长顾左右而言他。双方在争执中,吴坚持要等到对吴昌龙宣布刑拘后才考虑安排律师会见。吴星明并称:你们可以向上面反映甚至控告,但那样等上面有了明确态度后,吴昌龙已转为刑拘了。吴副局长对程序法等的随心所欲,就是如此明目张胆!
       
拖至同年月117,福清警方宣称对吴昌龙已刑拘”,律师可以会见。律师于翌日去福清公安局要求会见,警方同意派专人同去罗源看守所。谁知警方又借故拖延,律师无奈。经律师一再催促、警方派员去会见吴昌龙时,已整整过了一百零八天。该天,吴承奋领头的干警,不守承诺,等到中午才坐车到达,且执意马上会见。律师提出那样匆匆会见要录音。吴承奋点头,但提出限时间、不能问案情等意见。
       
就在午休时律师见到剃了光头,面色铁青,戴着手铐的吴昌龙。律师按规定说明相关事项后,要吴昌龙实话实说。吴双目流泪,当场喊冤,泣诉他遭公安捆绑吊打,反复刑讯逼供。吴昌龙边喊冤,边伸出双手腕和手臂上之累累伤痕。时在场的另一个警员未说话,但身为重案中队长的吴承奋即对吴昌龙阻吓,不让他讲刑讯逼供内容。律师当面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反对警方粗暴干扰会见。吴昌龙边哭边喊,同时拉开仅穿短袖单衣的胸前钮扣(时已初冬),让律师等看到其胸口遭踢打尚存的黑影。吴承奋气急败坏,警告吴昌龙再讲,后果必须自负。
       
就在律师据法询问,吴昌龙抬起其双脚遭打的伤状时,干警吴承奋边叫嚷停止会见,边将放在桌上的袖珍录音机的按钮压掉。这场会见只好中断,律师提出抗议,要求吴承奋如实向林孜局长汇报。
      
考虑到吴承奋回去不一定会讲实话。律师于后专门做出了《律师意见书》送交福清市公安局林孜等领导。后知吴承奋把我托带去让吴昌龙御寒的衣服,也交代罗源看守所不能给,真是缺德!
      
挨至同年冬天,获知吴昌龙已转押回福清看守所,我请律师再去会见,律师们带了经公安法制科盖印同意的会见单,但预审干警声称局领导专门交代,未经他们同意并派员再也不能会见吴昌龙,且看管得更严。
       
                                                           

      
到了去年一月,警方向福清市检移交审查起诉后,律师经安排,始能正式会见。对此,我也不此一次向   您等省领导呈告过。
     
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样异常。本案,有多位律师向福清市检要求负起依法监督福清警方侦查中违法违纪,福清市检表示为难称只能当二传手。待将《起诉意见书》等材料转至福州市检后,律师们更找市检起诉处直至检察长,一再呈交《法律意见书》,并送交《申请伤情鉴定书》、联名提请《重新鉴定警方自侦自鉴的字迹鉴定书》等等。但都像泥牛入海。
     
正由于本案严重违反程序,在实体上漏洞百出,至审查起诉阶段,虽有的检察官明确表示本案难起诉,但福州市检头头囿于长官意志、不能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之责。又总因问题多多,只好退补。那样两次补充拖了半年,不但漏洞越大,而且越难自圆其说。
        
以上,   您也是知道的。我在去年613日向   跪求投状时,要不是有人仗义执言,请党报记者向  反映,我所谓妨碍公务的罪过要拘留一十五天是免不了的。当然,您那次要党报同志转达   您的意见和态度也是有凭证的。党报同志遵守了诺言,未就对那件事再搞材料。
     
然而,就在  您说对我等亲属的投诉很重视、已几次批示,问题正在进一步解决等之后,福州市检第二次退补尚在途中,市政法委宋力诚书记就压福州市检,命令赶快送法院审理。那个原来对此案也有不同意见的陈卫东,奉命就转舵。虽案情仍疑团滚滚,匆匆于去年7月下旬将起诉书送市中院时,却连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都不送达。
      
律师们获悉找法院,主审法官表示无可奉告,但说择日可去看案卷。我等心愤难平,再次向省委宋书记、卢副书记和   您呈告。宋、卢两位书记有否给   您说意见,我等难知。但事实是,此案送法院一个月后的823,    您主持听取汇报时,未邀请一个律师去参加,也没有通知省检、省法院的人去。律师们听说陈卫东在会后给杨智敏近似恐吓的电话后,才引起关注。
      
该汇报会当有会议纪要,说明  您很在意。根据程序,案卷到法院立案后,律师 们当然可复印;根据现代法制的理念,这类案情已不再神秘。但   却不是那样认为,法院立案后又做出指示,让市检再拖延时间搞补充。
     
正因以上,法院不能如期开庭。福州市检抽回案卷不撤案,即使到国庆节期间还组织力量加班加点,对案件排漏补遗.由于实体问题多多,竟再要公安去补,从而把法院也拖进了违反程序的行列。
     
                                                             

     
这起政治性爆炸案向国内外宣称告破,涉嫌的五名嫌疑人及其亲属固然苦不堪言,更多由警方以侦查为由株连的人也怨声载道。而正由于累累违反程序,在以权压法者操纵下,后遗症不断。经公、检、法三家联手包装过一年多后的庭审,处处露出未审先定之势。庭 审时,审判长遮遮掩掩,多方迁就公诉机关,对严重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不让律师发问;对诸多程序上的问题,不允许在法庭调查阶段述及。即使进入辩论阶段,也只允许简单说一些。审判长不恪守中立,到底为什么!?
      
           
                                                         

       
尊敬的鲍书记:福州市中院开庭前,林洪楠律师特向   您送呈《紧急案情反映》,为供备忘,现请再阅(附件1)。福建日报和新华分社经过申请,两位记者才能参加旁听。省报的记者在庭 后还写了内参;北京新华总社等新闻媒体也来人,并应约本拟参加旁听老记者许一鸣,却被法院拒在门外,后也写了情况反映。据说   您对许文做了批示。令律师和许多社会贤达不解的是,《福建日报》作为省委的喉舌和耳目,刊出内参《专号》在许文之前;何况早在去年6,该社就有记者关注此案的走向,身在其位的  您对党报内参为何未有态度?按惯例,福建日报内参每期都向北京新华总社、人民日报社送,谁能瞒天过海!  
      
在上月全国人大会上,本省有31名代表提出一份对《刑诉法》有关议案,也请  您参阅(附件2)
       
您身居本省代表党分管政法要位,是否也看轻律师?其实,对刑讯逼供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刑诉法》有明文规定,最高检也发有〔20012号文 当然清楚。如福清这样原由林孜等人控制的公安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是他们惯用的伎俩;徇私枉法,以权谋私,也让某些干警败坏了公安的名声,他们怎么会说自己搞了刑讯逼供!这类连说真话勇气都没有的人,当然可悲。问题在还有庇护、怂恿者。福清市政法委陈振英等出于私利,问题还少吗?!福州市政法委的宋力诚书记,长期看中福清,也无非是有利可图。老百姓看干部,最讨厌媚上欺下,曲意奉迎之辈。
       
去年“8·23”汇报会上说的二个基本办铁案,通常没有错。但福州市政法委等头头伺机从中塞进私货,   您冷静思索。吴昌龙的委托律师在庭审后有一份辩护词(附件3)。如  不屑一顾,望看一下其文的题前词如何!当然,若再看一下其结尾,也许会更好些。您 如感不妥,尽可找他们教训几下。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更强调尊重宪法,在加强以法办事、务必取信于民的同时,各地披露了一些冤假错案。其要点就是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必然带来实体上的不可信。福清“6·24”纪委爆炸案搞得沸沸扬扬,仅侦查成本就花了多少?有律师坦言,倘本案成立,主犯必须判死刑,不然就是有猫腻。您 对老许的情况反映批示省高院切实督查,是否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尔今,福州市政法委的宋书记等对此案又将如何?他们对市中院会怎样?!  
       
有道是生公明,廉生威。不然,何能称光明磊落,高素质的干部从哪里来!时代要求权为民所用,恳请   持正。直话直说,务请慎思。此谨呈!
                                                                                                          再控告人  吴华英 
                                                                                    
00三年四月七日                                                                                                                                                                 通讯处: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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