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致王岐山书记的公开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王岐山书记:
我是一名律师,本不擅长写公开信。这次之所以给您写信,是因为我遇到的案件涉及您所领导的纪委系统。 2001年6月24日(是的,您没有看错,这是11年前的事了),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纪委发生爆炸案,当场炸死一名司机。
2001年7月27日,福清市中福公司的司机吴昌龙被秘密逮捕,经过50多天惨无人道的刑讯折磨,9月18日,吴昌龙做了第一份“有罪笔录”,指证中福公司的经理陈科云为爆炸案“主谋”,又指证爆炸物来自其姐姐的前夫杜捷生。在残酷的刑讯逼供和专案组成员的暗示下,三人编造了爆炸案的起因,经过和爆炸物的来源:2001年5月,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因不满福清纪委对自己作出的党内警告处分,授意司机吴昌龙制造爆炸案。吴昌龙于是向杜捷生购买炸药,杜捷生又分别向谈敏华和王小刚购买了炸药和雷管交给吴昌龙,最后由吴昌龙和陈科云制造爆炸物并实施爆炸。
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峡都市报》整版报道了“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的消息。 2002年7月22日(案发13个月后),福州市人民检察将此案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各被告人均否认实施爆炸案,称有罪供述系被刑讯逼供所致,辩护律师也都做了无罪辩护。
2004年12月1日(案发三年半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处陈科云和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杜捷生和炸药提供者谈敏华各十年有期徒刑。10天后,同一合议庭却宣判另案处理的所谓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无罪释放!
2005年12月31日(案发四年半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6年10月10日(案发五年多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再次对吴昌龙和陈科云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有罪判决,杜捷生和谈敏华则分别减掉三年和四年。 吴昌龙和陈科云再次提出上诉。
自2006年10月10日至今,整整六年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人民法院没有作出终审判决。其间,杜捷生和谈敏华相继刑满释放。而吴昌龙和陈科云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已经超过11年。 考虑到福建本地律师已经对本案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为吴昌龙辩护的马律师已经72岁高龄(他60岁时接手此案),家属委托本律师替换马律师,继续为吴昌龙提供法律援助。
2012年11月26日,本律师前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并请求面见法官赵家玲。赵法官安排书记员接收了手续,随后却又打电话要求本律师先回上海,是否同意更换律师要由领导决定,并承诺一周之内给予回复。
在电话中,本律师表明了两点意见:1、更换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存在法院是否同意的问题;2、只要福建高院能够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本律师是否代理无关紧要;3、本人理解法官和法院的难处,因此愿意先回上海,等待高院领导意见。
随后,本律师编发了一则短信,发送给赵法官并抄送本案的审判长——高院副院长王成全先生,内容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和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比较:
第7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个人的看法是,对于如此清晰明确的规定,不管法院有多为难,均无理由搪塞或者推诿。只要做到这点,我真的无所谓做不做辩护人。
2012年12月3日,鉴于没有等到赵法官的电话,我打过去找她,她说领导刚从国外回来,很忙很累,让我再等一个星期。赵法院同时确认,她和王副院长均已收到我的上述短信。
2012年12月10日,再次致电赵法官,赵法官代表高院领导明确答复:1、不同意我担任吴昌龙的辩护人;2、不会释放吴昌龙,因为案件需要继续查证。
尊敬的王书记,信写在这里,我想您已经明白了,我为什么写这封信。
顺致
问候
张培鸿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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