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张培鸿:涉嫌犯罪的公民最多能被关多久?

 张培鸿   发表于东方早报:2012-12-14 02:09 
#释放吴昌龙# 涉嫌犯罪的公民最多能被关多久? -言论-东方早报网 http://t.cn/zjSUihS

  一个人,哪怕他是通常意义上的坏人,在接受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也享有某些权利,这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
  这些权利,包括获得公正而公开的审判(由独立法官裁决案件、享有与证人对质的机会等),包括在被定罪前被推定为无罪,也包括在拘押期间受到人道对待并获得律师帮助。
  既然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宣告前被假定是无罪的,那么审前羁押本身就包含一种风险:万一错了呢?考虑到时间的不可逆转,这种错误带有无法弥补和挽回的特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的条件以及羁押时间的长短,一直是立法者斤斤计较的话题。大部分法治国家都作了严格甚至苛刻的规定:将保释作为常态,拘押是例外。
  比如美国,就规定任何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法官面前,由法官根据控辩双方律师的陈述和争辩,再裁决是否收监拘押,以及拘押多长时间。
  这些具体而微的规定,逐渐演变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准则,规定在诸如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的文本中,比如“任何人均享有获得及时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等学理表述。
  在这方面,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先是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又于1997年和2012年两度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可以说,目前通行于世界的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则,我们在文本上都已基本具备。比如“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办案时限和羁押期限、律师辩护和救济程序等等。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落实文本的制度措施和执法人员的观念上。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执法环节,始终存在诸多不如意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会曲解法律,牺牲被告人的权利,将例外当常态。
  比如,根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延长为7天。必须是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才能延迟至30天。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一般的普通案件,也会被动辄延至30日,再加上规定给检察院审查的七天时间,总共的刑事拘留时限就不再是三天,而是37天。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按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侦查终结,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的,才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然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换言之,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长的法定羁押时间是七个月。然而实践中,除了普通的犯罪嫌疑人也能够轻易延长到七个月外,对于少数特殊的案件,还可以以发现新罪为由再来上七个月。只是侦查时限,就已经超过一年了。
  接下来的环节是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有一个半月的时间,但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结束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等于一个半月加一个月,加一个半月加一个月,再加一个半月,共计六个半月。到这里,对于还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一年半已经过去了。
  到了法院相对要快一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现实是,法院的一个半月,经常是以开庭而不是立案时起算的。另外,法院也可以由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两次,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每次一个月,结束后重新计算审判期限,七七八八又是一年。
  这样算来,司法实践中经过两三年才审结一个案子的情形绝非个别。
  这还属于一般性的正常情况,尽管有恶意理解法律的嫌疑,至少尚属“依法办案”。笔者最近听说了一件由福建省高院审判的案子,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11年多,却至今尚未结案。
  2001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办公楼发生了一起爆炸案,一名司机被炸身亡。一个月后,专案组抓捕了一家国有公司的司机吴昌龙,随后又根据他的口供抓捕了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半年后,官方宣布案件告破。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被告人均鸣冤叫屈,否认实施了犯罪,称有罪供述系遭遇刑讯逼供的结果。案发三年半后,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处吴昌龙、陈科云死缓,另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过了一年,福建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再过了一年,福州市中院坚持爆炸罪名成立,再次宣告两被告人死缓判决。这时离案发已经五年半。
  更加匪夷所思的是,被告人再次上诉后,至今已过去了整整六年,福建省高院既未作出终审判决,也没有释放被告人,他们就这样被关押了11年多。
  本来,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无法在审限内办结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即将于下月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更进一步规定,对于无法在审限内办结的案件,应当释放被告人。
  将如此明确的规定置若罔闻,当地高院或是出于某种好心与善意。毕竟案件虽然久拖不决,对嫌疑人而言总算还存一线希望。然而,一个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半月期限的二审案件,被一拖六年,却无论如何不能再理解为善意。法官再好的初衷,也无法掩盖明显违法的事实。尤为不幸的是,倘若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鉴于死缓的刑期必须在判决生效后才开始计算,显然,被告人此前已被关押的漫长刑期,注定成了毫无意义的折磨。 两周后,新的刑诉法即将实施,如何将其由文本变为现实,吴昌龙案或可视为一块试金石。(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录入编辑:周子静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