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附上被“封口”十年之后死者吴章雄妻子王惠珠一份去年《控告状》,如下(文字版):
请求贯彻执行胡锦涛总书记“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温家宝总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之“民生亮点”,依法追究林惠全、方玉开、施娟包庇凶手的法律责任,为因公牺牲的遗属讨回公道,解决死亡赔偿、子女就职。
控 告 状
控告人:王惠珠,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址:福清市融城镇蔡院埔2号楼201室(系因公牺牲吴章雄之妻)
控告人:吴文超,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址:福清市融城镇蔡埔2号楼201室(系因公牺牲吴章雄之长子)
控告人:吴宇超,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址:福清市融城镇蔡埔2号楼201室(系因公牺牲吴章雄之次子)
被控告人:林惠全,男,年龄约50多岁,汉族,福清市人,职务:福清市监察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方玉开,男,年龄约60岁,汉族,福清市人,职务:中共福清市纪委书记
被控告人:施娟,女,年龄约30多岁,汉族,福清市人,职务:中共福清市纪委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
控 告 请 求
一、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机关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承担“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方玉开、施娟“窝藏、包庇罪”的法律责任。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报复陷害罪”的法律责任。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款、《2011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21781.31元/年(残疾赔偿金)标准赔偿吴章雄因公牺牲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21781.31元/年×20年=435626.20元; 2、丧葬费:16170.00元; 3、依据《2011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50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A:赔偿被扶养人王惠珠(被扶养人生活费);14750/年×20年=295000元;
B:赔偿被赡养吴寿康(被赡养人生活费);14750/年×20年=295000元 ;
C:赔偿被赡养吴文超(被抚养人生活费);14750/年×6年=88500元;
D:赔偿被赡养吴宇超(被抚养人生活费);14750/年×13年=19175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00元 5、处理死者交通费8323元。合计:1722046.20元。
六、依法安置因公牺牲的子女就职安置。
事实与理由
一、人祸横行,导致吴章雄不幸因公殉职
1、勤勤恳恳的公仆:吴章雄退伍军人,在福清市纪委担任小车驾驶员,十多年来对工作负责,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很少有周末休息时间,为人正派,常常给困难者施以帮助,疾恶如仇对那些不齿行为恨之入骨,批判揭露个别干部徇私舞弊的行为,也可能因此才搭上了自己的一条生命,也就因此,因公牺牲的遗属屡屡遭挟私报复。
2、抵制歪风邪气:吴章雄在纪委开车任职期间,对方玉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深恶痛绝,常常揭示方玉开手长嘴阔的不法行径,经常受到方玉开的排挤,当成异己排除。曾有一次吴章雄对方玉开的龌龊行径与方玉开争吵,公开地讲自己的屁股与方玉开换人(干净),令方玉开恨之入骨。
3、有预谋的爆炸案:2001年6月24日是星期天,可真没有想到这是黑色的一天,让我们痛心疾首的一天,吴章雄与往常一样又得不到休息,约在早晨7时30分许,接到被控告人林惠全的传呼(BB机),通知出车上班,吴章雄被叫去上班,刚到纪委办公楼,就发生爆炸案,吴章雄被炸当场身亡,从此吴章雄就与我们永别了。
4、阴谋逃避法律制裁:2001年6月25日,控告人王惠珠丧夫之痛,在福清市医院太平间,抱着吴章雄的尸体哭得死去活来。此时,被控告人林惠全却向我招手,并偷偷地对控告人王惠珠讲:“如果今天省厅(公安厅)有人下来问你话,谁叫吴章雄进来单位上班,你就说不知道,你就说不知道哪个叫的,更不要说以前吴章雄与谁有纠纷过,你都要说不知道。”林惠全精心策划逃避法律责任的谎言。过后,被控告人林惠全还称:去福州请法官花了3万多元。
5、私自扣押吴章雄的遗物(BB机) 在福清市公安局对吴章雄因爆炸死亡立案认定后,被控告人林惠全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吴章雄的传呼机(BB机),因该传呼机上存有被控告人的电话传呼信息,被控告人为了消灭罪证,把传呼机扣住不放,达到被控告人林惠全毁灭罪证的罪恶目的。
二、寻衅报复陷害因公牺牲遗属
1、追认因公牺牲:吴章雄在星期天给林惠全叫去上班爆炸死亡后,于2001年7月11日,经福清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有关规定上报因公牺牲。经福清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融政综[2001]211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吴章雄同志为因公牺牲工作人员的批复》,同意追认吴章雄同志为因公牺牲工作人员。
2、因公牺牲工作人员的遗属得不到任何赔偿 吴章雄因公牺牲后,余下一个老父亲、年迈体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两个儿子未成年孩子待哺,妻子身单力薄,无力支撑一个破碎的家,政府和纪委没有任何给死难者的家属的安抚,不管因公牺牲家属的死活,控告人一个老幼无依无靠,被控告人毫不同情,把控告人一个人推向水深火热之中。
3、被控告人处处欺骗控告人 在吴章雄未入土为安之前,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以欺骗的手段骗控告人,被控告人称: 吴章雄因公徇(殉)职,会给控告人安排一份工作,保障控告人及公公吴寿康和儿子吴文超、吴宇超的生活需要。 (2)经济补偿一定会使控告人满意。 (3)欺骗尽快将死者入(土)为安。
4、挟私打击报复,所有承诺均是一派谎言
(1)被控告人所承诺的安排工作,在吴章雄安葬后,其尸骨未寒,控告人要求安排工作,被控告人称控告人没有文化,拒绝安排。 控告人要求安排机关食堂做临时工,洗菜也可以,如果控告人洗菜工做不好被辞职,那控告人也无所怨言。被控告人连这起码的要求也做不到。 (2)被控告人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又承诺待控告人的儿子大学毕业后给安排工作,控告人只好等待,一待(等)就是10年光景,一直等到控告人的儿子吴文超大学毕业。 2011年6月,控告人持吴文超福建省厦门大学毕业证书到福清市纪委,要求被控告人实现当初的承诺给安排工作,但被控告人又继续欺骗控告人,其称要等待研究,现在都研究一个多月了,还是画饼充饥,被控告人天良丧尽。
5、冷嘲热讽侮辱控告人
控告人到福清市纪委要兑现诺言,对控告人的儿子吴文超安排工作,以前控告人没有文凭,现在有厦门大学本科生来报到,请给予安排工作,被控告人冷嘲热讽说我们没有欠你的,那些不堪入耳的话令控告人悲伤。一个活人被弄死了,活人却得不到安置。
三,维权艰难,控告人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吴章雄因公牺牲,控告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只能依靠控告人王惠珠打临时工、做保姆收取微薄的收入维持生命,那悲惨的生活上无法用语言来表述的。 苦难的煎熬使吴章雄的爸爸不幸因病无钱医治病症,含恨于2010病逝,在新社会过着苦难生活,留下了终身的遗憾。
四、罪犯逍遥法外 被控告人林惠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方玉开、施娟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构成【窝藏、包庇罪】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请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机关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党和政府及执法机关领导体察吴章雄因公牺牲、遗属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实际情况,请给予因公牺牲相关规定的赔偿,使控告人今后生活得到保障。 恳切希望上级领导能依照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第一热情”、“第二依法”、“第三负责”、“第四奉献”讲话精神,了解社会的情况,倾听群众呼声、意见和要求。帮助未等公民(弱势群体)解决实际问题。为因公牺牲的遗属的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民不胜感激!
特此控告
此呈 控告人:王惠珠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控告件》扫描版如下:
(图:吴章雄被炸死后追认为因公殉职)
(图:死者爱人王惠珠《控告头》之一)
(图:死者爱人王惠珠《控告头》之二)
(图:死者爱人王惠珠《控告头》之三)
(图:死者爱人王惠珠《控告头》之四)
(图:死者爱人王惠珠《控告头》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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