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日星期二

清明节哀忆之一:接到神秘传呼而被炸死的吴章雄

【“福清纪委爆炸案”一案多冤】一、每逢清明节,是每家每户祭奠逝去亲人的节日。特殊的日子,想起两位英年被消失的生命,在天堂里的他(她)现在好吗?还有因此事件而引发了另外两个青春被埋葬在看守所长达十一年的替罪羊,逝者飘在天堂(吴章雄、黄秀芬),活者熬在地狱(吴昌龙、陈科云)。

现附上被“封口”十年之后死者吴章雄妻子王惠珠一份去年《控告状》,如下(文字版):

 请求贯彻执行胡锦涛总书记“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温家宝总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之“民生亮点”,依法追究林惠全、方玉开、施娟包庇凶手的法律责任,为因公牺牲的遗属讨回公道,解决死亡赔偿、子女就职。
 
              控  告  状

控告人:王惠珠,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址:福清市融城镇蔡院埔2号楼201室(系因公牺牲吴章雄之妻)

 控告人:吴文超,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址:福清市融城镇蔡埔2号楼201室(系因公牺牲吴章雄之长子)

控告人:吴宇超,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址:福清市融城镇蔡埔2号楼201室(系因公牺牲吴章雄之次子)

被控告人:林惠全,男,年龄约50多岁,汉族,福清市人,职务:福清市监察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方玉开,男,年龄约60岁,汉族,福清市人,职务:中共福清市纪委书记

被控告人:施娟,女,年龄约30多岁,汉族,福清市人,职务:中共福清市纪委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

                  控 告 请 求

一、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机关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承担“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方玉开、施娟“窝藏、包庇罪”的法律责任。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报复陷害罪”的法律责任。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款、《2011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21781.31元/年(残疾赔偿金)标准赔偿吴章雄因公牺牲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21781.31元/年×20年=435626.20元; 2、丧葬费:16170.00元; 3、依据《2011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50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A:赔偿被扶养人王惠珠(被扶养人生活费);14750/年×20年=295000元;

 B:赔偿被赡养吴寿康(被赡养人生活费);14750/年×20年=295000元 ;

 C:赔偿被赡养吴文超(被抚养人生活费);14750/年×6年=88500元;

 D:赔偿被赡养吴宇超(被抚养人生活费);14750/年×13年=19175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00元 5、处理死者交通费8323元。合计:1722046.20元。

 六、依法安置因公牺牲的子女就职安置。

 事实与理由

一、人祸横行,导致吴章雄不幸因公殉职

1、勤勤恳恳的公仆:吴章雄退伍军人,在福清市纪委担任小车驾驶员,十多年来对工作负责,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很少有周末休息时间,为人正派,常常给困难者施以帮助,疾恶如仇对那些不齿行为恨之入骨,批判揭露个别干部徇私舞弊的行为,也可能因此才搭上了自己的一条生命,也就因此,因公牺牲的遗属屡屡遭挟私报复。

 2、抵制歪风邪气:吴章雄在纪委开车任职期间,对方玉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深恶痛绝,常常揭示方玉开手长嘴阔的不法行径,经常受到方玉开的排挤,当成异己排除。曾有一次吴章雄对方玉开的龌龊行径与方玉开争吵,公开地讲自己的屁股与方玉开换人(干净),令方玉开恨之入骨。

 3、有预谋的爆炸案:2001年6月24日是星期天,可真没有想到这是黑色的一天,让我们痛心疾首的一天,吴章雄与往常一样又得不到休息,约在早晨7时30分许,接到被控告人林惠全的传呼(BB机),通知出车上班,吴章雄被叫去上班,刚到纪委办公楼,就发生爆炸案,吴章雄被炸当场身亡,从此吴章雄就与我们永别了。

 4、阴谋逃避法律制裁:2001年6月25日,控告人王惠珠丧夫之痛,在福清市医院太平间,抱着吴章雄的尸体哭得死去活来。此时,被控告人林惠全却向我招手,并偷偷地对控告人王惠珠讲:“如果今天省厅(公安厅)有人下来问你话,谁叫吴章雄进来单位上班,你就说不知道,你就说不知道哪个叫的,更不要说以前吴章雄与谁有纠纷过,你都要说不知道。”林惠全精心策划逃避法律责任的谎言。过后,被控告人林惠全还称:去福州请法官花了3万多元。

5、私自扣押吴章雄的遗物(BB机) 在福清市公安局对吴章雄因爆炸死亡立案认定后,被控告人林惠全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吴章雄的传呼机(BB机),因该传呼机上存有被控告人的电话传呼信息,被控告人为了消灭罪证,把传呼机扣住不放,达到被控告人林惠全毁灭罪证的罪恶目的。

二、寻衅报复陷害因公牺牲遗属

1、追认因公牺牲:吴章雄在星期天给林惠全叫去上班爆炸死亡后,于2001年7月11日,经福清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有关规定上报因公牺牲。经福清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融政综[2001]211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吴章雄同志为因公牺牲工作人员的批复》,同意追认吴章雄同志为因公牺牲工作人员。

 2、因公牺牲工作人员的遗属得不到任何赔偿 吴章雄因公牺牲后,余下一个老父亲、年迈体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两个儿子未成年孩子待哺,妻子身单力薄,无力支撑一个破碎的家,政府和纪委没有任何给死难者的家属的安抚,不管因公牺牲家属的死活,控告人一个老幼无依无靠,被控告人毫不同情,把控告人一个人推向水深火热之中。

 3、被控告人处处欺骗控告人 在吴章雄未入土为安之前,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以欺骗的手段骗控告人,被控告人称: 吴章雄因公徇(殉)职,会给控告人安排一份工作,保障控告人及公公吴寿康和儿子吴文超、吴宇超的生活需要。 (2)经济补偿一定会使控告人满意。 (3)欺骗尽快将死者入(土)为安。

 4、挟私打击报复,所有承诺均是一派谎言

(1)被控告人所承诺的安排工作,在吴章雄安葬后,其尸骨未寒,控告人要求安排工作,被控告人称控告人没有文化,拒绝安排。 控告人要求安排机关食堂做临时工,洗菜也可以,如果控告人洗菜工做不好被辞职,那控告人也无所怨言。被控告人连这起码的要求也做不到。 (2)被控告人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又承诺待控告人的儿子大学毕业后给安排工作,控告人只好等待,一待(等)就是10年光景,一直等到控告人的儿子吴文超大学毕业。 2011年6月,控告人持吴文超福建省厦门大学毕业证书到福清市纪委,要求被控告人实现当初的承诺给安排工作,但被控告人又继续欺骗控告人,其称要等待研究,现在都研究一个多月了,还是画饼充饥,被控告人天良丧尽。

 5、冷嘲热讽侮辱控告人

控告人到福清市纪委要兑现诺言,对控告人的儿子吴文超安排工作,以前控告人没有文凭,现在有厦门大学本科生来报到,请给予安排工作,被控告人冷嘲热讽说我们没有欠你的,那些不堪入耳的话令控告人悲伤。一个活人被弄死了,活人却得不到安置。

 三,维权艰难,控告人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吴章雄因公牺牲,控告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只能依靠控告人王惠珠打临时工、做保姆收取微薄的收入维持生命,那悲惨的生活上无法用语言来表述的。 苦难的煎熬使吴章雄的爸爸不幸因病无钱医治病症,含恨于2010病逝,在新社会过着苦难生活,留下了终身的遗憾。

四、罪犯逍遥法外 被控告人林惠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方玉开、施娟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构成【窝藏、包庇罪】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请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机关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党和政府及执法机关领导体察吴章雄因公牺牲、遗属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实际情况,请给予因公牺牲相关规定的赔偿,使控告人今后生活得到保障。 恳切希望上级领导能依照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第一热情”、“第二依法”、“第三负责”、“第四奉献”讲话精神,了解社会的情况,倾听群众呼声、意见和要求。帮助未等公民(弱势群体)解决实际问题。为因公牺牲的遗属的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民不胜感激!                      

特此控告                            

此呈 控告人:王惠珠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控告件》扫描版如下:
             (图:吴章雄被炸死后追认为因公殉职)
            (图:死者爱人王惠珠《控告头》之一)
             (图:死者爱人王惠珠《控告头》之二)
(图:死者爱人王惠珠《控告头》之三)

(图:死者爱人王惠珠《控告头》之四)

 (图:死者爱人王惠珠《控告头》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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