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4日星期六

福建日报内参《“福清爆炸案”疑点多多》

                                                           福 建 日 报 内 参

                                                            专号    闽简报字00045
2002年12月10日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爆炸案”疑点多多

本刊讯

        2002年11月28日至29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爆炸案”进行首次开庭审理,记者得知前往旁听,目睹审理经过,深感此案涉及人员较多,疑点多多,难以成立,最后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可能酿成比昆明被高院通报的“杜培武谋杀两干警冤案”更为严重的大冤案,成为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在我省依法治省的历史上留下惨痛的无法挽回的一笔。

       去年6月24日,福清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纪委爆炸案”,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被藏匿在单位信访室的爆炸物爆炸身亡。同年12月11日,新华分社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材料,向全国发布了《不服纪委处分报复搞爆炸》的新闻(注:本报也转发),省内《海峡都市报》等报刊也先后发了《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等新闻。

       法庭上,控方指控被告陈科云,因不服市纪委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与其司机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案进行报复,并列举了相关的证词证据。但听后感到: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许多材料的供述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而被告方和辩护方对起诉书中提出的许多不同看法和证据,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此案可能酿成大冤案的主要事实有: 在法庭分别审理中,与此案有关的5名被告,全部对参与“爆炸案”一事喊冤翻供,并异口同声地表示他们原来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出来的,是违心的,不是事实。事实的链条是由一环紧扣一环的事实紧密组成的,特别是爆炸这类案,只要事实链中的一个环节难以成立,对全案就要提出质疑。现在五个相关环节一致否认事实的存在,事实链已无法存在,此案的真实性就值得打问号。


       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具有“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但根据指控方提出的证据,陈科云、吴昌龙对预谋的时间、地点、说法、具体经过等主要问题上的供述,有许多不同点,不能相互印证,无法确定二人有在一起预谋策划过“爆炸案”。

       如:陈的供述只说到叫吴昌龙去弄炸药搞一下纪委,以后都是吴昌龙自己去搞的,他都不知道了。而吴昌龙在供述中却讲到与陈有商量过,而且几次说法不一。这使认定“密谋”显得证据不足。 又如:预备犯罪中如何购买炸药、纸雷管、导火索、电雷管;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如何安装炸药、安装炸药的地点、安装炸药的技术是那里学的,有否试爆、试爆的地点在哪里,是一人还是二人将爆炸物品放入市纪委大楼信访室门前的,这些重要事实均只有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这些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也很难作为定案的依据。

        从法庭上提供的材料来看,此案从常情常理而言,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据吴昌龙供述,炸药和雷管是由他向原姐夫杜捷生提出购买的。吴昌龙的姐姐于2001年4月与杜捷生离婚,为此事吴家与杜捷生闹得势不两立。事后不久,吴昌龙便把买炸药这非同小可的事委托与自己矛盾很深的人去办,这与常情常理不符。

       又如:向杜捷生提供炸药的是谈敏华,从法庭上得知:此人真正的姓名叫什么,杜捷生都不知道,将这不一般的事随便托付一个生疏的人去做,这用常情常理也很难理解。更令人难以信服的是:正常情况案发后公安机关要提取现场炸药的残留物,以验证所用的炸药是不是谈敏华所提供的开山所用的炸药,但法庭上听不到这一重要的“鉴定结果”。

       又如:起诉方说,爆炸装置是放在摩托车的后备箱内骑着到市纪委去的。这一没有经过堵塞固定的炸药必然会因摩托车的运动而产生滚动,随时可能会碰到引爆装置而爆炸。作案者如此冒险行炸,与常情常理也是说不通的…….. 确定本案真伪的一些重要事实,也没很好得到验证。如:据吴昌龙供述,其制作两个爆炸装置后,还剩半筒炸药、2根导火线、2个火雷管。而至今,这些剩余爆炸物仍没找到。法庭上对现场提取的用以制作炸弹的铁环,到底是不是吴昌龙开的马自达车的内卡簧,也无法验证。

       据吴昌龙供述,曾在东张水库试爆,但至今仍没找到试爆现场。还有若按照吴昌龙所画的爆炸图,其制作的炸弹是根本无法使用的……..

       又如:案发那天是星期天休息日。据受害者家属说,其丈夫是接到单位一个电话才赶到纪委的。到底是谁给他打电话?电话里说些什么?有没有叫他到收发室去干什么?这些重要事实在法庭上均未作说明。

       又如:关于吴昌龙为陈科云抄写材料,并将自己笔迹留在作案现场一事,控方提出的“鉴定书”承认存在“差异点”,但在没列出究竟是那一笔那一划为伪造的,吴昌龙当时是如何受书写条件限制的事实,便武断地作出“是伪造及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的结论,显然十分草率。

     可见,“福清爆炸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此案不仅直接涉及到被告的五个家庭,还涉及到办案过程收审的大几百人,弄不好将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望。建议有关领导对此案的审理、认定能给予高度重视,坚决依法办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选调精兵强将对此情进行排查核实,让真正的罪犯得到法律严惩。 (本报记者)
(图:2001年4月12日杜捷生与吴昌龙姐姐吴华英刚办理纠结多时的离婚证,不久,水火不容的杜捷生与吴昌龙居然成为“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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