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爆炸案”冤案拖压六年多而不决
影响震惊国内外 敬请监督抓落实
中国人大华侨委员会陈光毅主任:
我们是定居日本的华侨。2001年发生在家乡福建福清市一起爆炸案,我们的亲人遭诬陷,无辜被抓,惨遭酷刑致屈打成招而身陷冤狱。时过近七年,审判机关明知错案却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至今仍压而不决。影响震惊国内外。 2006年四月上旬,韩启德副委员长带领中国人大侨务工作执法检查组莅闽,国内亲人有幸向检查组呈送了关于“福清爆炸案”查办大造假之《一个沉重的话题 期盼秉公监督》的状件。
去年四月中国人大常委委员,侨务委员会副主任林兆枢先生带队赴闽再检查时,福建省高院向检查组汇报时,声称此案“已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但至今问题依旧。 该案自侦查起,就肆意践踏司法办案程序,警方听信恶意举报,在没有任何可证嫌疑人犯罪的情况下,枉抓无辜,秘密关押,大搞刑讯逼供。在权力的操纵下,检察机关玩忽职守,对该案明显的刑讯逼供视而不见,一味怂恿,由于监督的缺位,致使这起大假案一路绿灯被推向法院。
由于曾经是省厅督办,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曾经督办此案的省公安厅副厅长牛纪刚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长,从而直接掌控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福州市中院明知案件疑团滚滚,漏洞百出却在长官意志左右下不是及时依法纠正,而是在拖压了两年多后,于2004年12月强行判决陈科云等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
案件上诉后,福建省高院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福州中院对破绽百出的案件作出《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作出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居然对惨遭酷刑者维持原来的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是谁让福州中院如此大胆地草菅人命,不言自明。
六年多来,我们和国内亲人不屈不挠申告冤情,引起福建省有关领导的关注并作出批示,福建省高院因此奉命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对此案进行了督查,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督查结论。2004年12月上旬上诉二审法院,福建省高院非常重视,院长和庭长亲自阅卷,省高院还约请省检察长一起参加了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最后一致达成“该案所有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附件),与平常不同的有刑一庭的三位正副庭长在内的共五位法官署名。裁定书写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的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对这份五位法官署名的法律文书,作出这样的表述,说明福建省高院默认该案刑讯逼供之事实,只是不好直白而已。
2006年1月24日,福建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明确宣告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事实清楚地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此案是慎重而认真的,并且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但是,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拖压了近七年,造成了严重超期羁押的案件却迟迟不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并且还违心地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作托辞为继续拖压粉饰。问题很明显,审判机关明知道错案,而不加以纠正,完全是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结果。为所谓“顾全大局”、“地方形象”而死不认错,并将错就错,甚至为了掩盖错误而制造了更大的错误。致使蒙冤者为之付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从而极大地损害了中国司法的形象,败坏了人们对政府公正道义的信任感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
国内亲人蒙受奇冤,海外游子心忧如焚。多年来为亲人伸冤,不断向国内相关部门呈冤情;多次到中国驻日使馆呈送状件,在受到真诚接待的同时,还被告知已将状件转至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处。可是,至今仍未释冤。尊敬的陈老先生:值此中国十一届一次人大会议召开之际,再呈上此状,敬请您于百忙中予以再关注。
此案全国人大已经进行过督查,希望将督查落到实处。只要监督动真格,严格依法,就案论案,问题会很容易解决的。以上呈状,恳请陈老先生秉公持正为盼!
此谨呈!
旅日华侨:陈美钦 吴华玉 同具
2008年3月5日
联系地址: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陈美钦电话号码:0081——432620043
联系地址:日本奇玉县坂户市芦山町7番地9芦山町ハィッ107室 吴华玉电话号码:0081—492840865
(图:(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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