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0日星期六

12、“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12封控告件(图)

                                                福清爆炸案发回重审更离谱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撤销福州市中院一审的判决,发回福州市中院重新审判。使该案又被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牛纪刚的操纵和掌控之中。承办案件的法官只徒有虚名。处处反映出继续以权压法、暗箱操作的势态。

5月中旬,福州中院奉牛纪刚之命发凼至市律师协会要取消第一被告人陈科云委托律师林洪楠的辩护资格,遭委托人和林律师的据理力争,牛纪刚竟直接打电话给市司法局,由司法局长亲自找林谈话警告,后由法院直接发函,制造设词,强行剥夺林洪楠律师的辩护权。

5月下旬,主审法官杨春珊通知律师阅卷,但对“补充侦查”的材料却不让复印,只能手抄,理由是怕律师“泄密”。

5月27日福州市中院贴出公告通知6月1、2日重审开庭。

5月31日凡此案的辩护律师都接到市司法局打电话告诫:“在法庭上,说话要注意分寸,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要说,要顾忌影响”。

与林洪楠完全不同待遇的马义良律师还受到福州市司法局叶局长的亲自宴请款待。牛纪刚让人放出风说:这次开庭对辩方很不利。

公告上冠冕堂皇地写着“公开审理”其实是开而不公!每个亲属限发的两张旁听证必须提前持身份证到法院登记编号,进入法庭必须持两证(旁听证、身份证)经过三道严密的核对方可迈入法庭。媒体、记者、公众及部分亲属均被拒之门外。律师同样也被搜身。有律师愤慨道:这哪有法院审案保持中立可言!连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的影子都没有!

法庭内除被告方8名亲属,以及市政法系统远超过旁听亲属几十倍负有使命的观察者。武警和法警布满法庭,戒备森严,如临大敌。

持续一天半的庭审,虽是重审,可法院连检方的起诉书的副本都没有,宣读还是两年前一审时的材料。

这次庭审由于有律师引用了二审法院案卷中由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的一些结论。由于该鉴定结论与案情相差甚远。牛纪刚大为光火,指令福州市公安局对两位鉴定专家进行传唤,其中一人被刑事拘留长达37天(6月22日—7月28日),迫使他们撤销鉴定。

更让人想象不到的是,福州市公安局竟然派四、五名警察到两级法院,对两名经办法官进行讯问,福州市检察院居然还对其中一名法官进行了传唤。

面对法律规定最多不超过两个半月审结时间已过。律师每每催办,福州市中院方一再表示“案难办”,市政法委的“关难过”。 在领旁听证时陈科云的儿子陈炜和杨春珊有了零距离的接触,在一个多小时的聊天过程中杨深表同情这个案子,说了以下一些话:

1、这个案子,公安一上来就搞错了方向;

2、如果一审不行,还有二审呀。

3、目前中院对这个案子还没有定论,我也不 想这个案子搁在自己手上太久,更不想制造出如佘祥林式的冤案。当然我们无从辨别杨的谈话是真还是假。

发回重审又陷入第二轮的超期羁押中。 案卷又是用手抄,不让复印。 8月18日上午,福州市中院奉牛纪刚之命,为此特意又开了一次庭,进行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质证”从而可以冠冕堂皇地以“该鉴定经过法庭“质证”,已被排除。”“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是福建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作出的,福州市中院都自己打自己嘴巴,这种的无奈和难堪,反映出法院完全处在牛纪刚的操纵和控制之中。

 6月1日开庭之前,马义良律师受到市司法局长的特别款待,在庭审会上仍不留“情面”,8月18日的庭审,法院竟然不通知他上庭,而是叫其他律师转告。马律师因此而没有出庭。

 8月18日开庭前,杨春珊审判长要陈科云进去法庭时不要再喊冤枉呀冤枉呀........喊的再多也没有用.陈科云怒斥道:我蒙深冤而不得申,连冤枉都喊不得?! 当陈科云等人要审判长伤情鉴定时,杨法官表示会考虑的.吴昌龙最后陈述时要求审判长要主持一个公道,还我清白时,其姐因对法院在牛掌控下乌云压顶不见天日感触深深,对吴昌龙喊了一句:要牛纪刚还你(吴昌龙)清白。马上遭到法警扭送赶出法庭,弄得全身多处淤青。

 历经五年多的福清爆炸案,问题依旧。 该爆破数据不在质证范围,其内容不是有罪供述。 这次荒唐的质证就如律师庭审时所说的:这个质证一点意义都没有,与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这是你们福州中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法院为何不把有利于被告方的资料拿出来质证?比如吴昌龙的视听资料,这个视听资料怎么形成的?

吴昌龙又是如何画出爆炸装置图等。。。。。。 这个案子不是哪一个环节出问题,而是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成立的问题,退一万步说,就是推翻600克炸药量问题,意义不大,无法掩盖根本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以上种种,牛纪刚一而再,再而三的以权压法,使得相关部门明知该案搞错,却无法得到纠正,是该案久拖难决的根本原因。

记录于2006年8月18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