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8日星期四

10、“福清爆炸案”冤属致政法委书记第10封控告件(图)

                                                             我们的期待:公平和正义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再控告

福建省委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备受关注的福清2001年“纪委爆炸案”,绵延三年多,经历了多次反复对“证据”的修补,依然无济于事,在案件漏洞百出的情况下,福州市中院竟不顾事实真相,于去年12月1日在对五名被告作出爆炸罪名成立的有罪判决的同时,随即又对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者判决无罪释放。如此草菅人命的荒唐判决,是福州司法腐败的必然表现。

 几年来,为亲人伸冤,我们状告不辍。一再向有关信访机构呈告冤情,反复提请监督,却每每去无回声,但我们依然执着,为寻求公平、正义,我们谨再直陈以下:

 福州中院于2002年7月下旬受理此案之前,曾经历了检察机关的两次退补,案至法院后又再次被要求补充。至2002年11月28、29日始第一次开庭审理,经过庭审,法院本该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庭审之后却久拖不判,并且一拖就是两年。

 迫于六名被告严重超期羁押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2004年10月中旬,在福州市政法委兼公安局长牛纪刚的直接指挥下,搞公、检、法三家“一条龙”办案,对已是支离破碎、漏洞百出的案件,又组织进行了一次对“证据”的大修补。先是把原羁押在福州市一看的五名被告人秘密转押到各个县看守所,拒不告知被告人被羁押的具体地点,也不让律师会见,会见必须经福州市公安局某处的批准(案已进入审判阶段二年多,律师会见还要经公安机关的批准,岂不荒唐!)。随后,又动用福州公安局刑侦支队的警力,对我们几个被告亲属采取抓捕重案罪犯的手段强行传唤。更有甚者,在第二次庭审的前四天(2004年11月24日),一边是法院通知律师阅卷,一边是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对三个年逾花甲的老律师进行传唤,且长达12个小时。

如此煞费苦心,折腾了一个半月后,漏洞根本无法填堵,且证据链已完全断裂(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系子虚乌有)的情况下,在牛纪刚亲自督阵指挥下,福州中院以快刀斩乱麻式于2004年12月1日强行对五名被告处以死缓至三年徒刑的判决,九天之后(即12月10日夜)又对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者(四川人王小刚)判决无罪释放(同属一案,却不并案审理)。至此,这起审讯绵延三年多,福州市中院以没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爆炸罪名成立而草草收场。

 一审判决已过去近一年,回想当时审判之场景,仍令人悲愤心寒。福州中院偌大的法庭旁听席上,寥寥的旁听亲属(旁听受限制)被前面一批防暴武警,后面是众多司法警察紧紧地夹在中间,大有如临大敌之势;被告席上五名被告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伴着充满无助而悲哀的哭叫声,夹杂着旁听席上对枉法判决愤愤不平责疑声汇成了一片,彻底淹没了审判长的宣读声。若非亲身经历,很难想象那是发生在庄严的法庭上。法律的尊严与神圣;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在那里荡然无存,而变成了不公和冤屈之地。

 离奇的案件,荒诞的判决。必然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青年报》在今年5月31日对该案登载的《核心调查》一文的开头就直指出:“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件。”并披露了记者赴福州采访时,福州市相关部门的人或“不接受采访”,或答称“必须经过市委宣传部门的统一安排”,或说本案“所有环节都要经过市里的协调”,并称“媒体的采访,也必须由市里统一口径”。而在福州市政法委,记者还被告知:“有关此案的采访,需要经过福州市委的同意”等等。众所周知,司法的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福州市公、检、法部门对该案如能依法审理,做到公平、正义,又有什么可对新闻媒体避讳的呢?!

 古今中外的无数实例证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福清爆炸案”之所以颠三倒四,漏洞百出,以至于出现荒唐的判决结果,皆缘于福州市相关部门无视被告人惨遭酷刑这一铁的事实,而把被告人在严刑之下纯属子虚乌有的有罪供述,当作定罪依据。

纸究竟包不住火,假案难成真。《亚洲周刊》在今年1月23日题为《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中披露:“2004年1月5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南平市、三明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10天。1月15日,在省高院负责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听取案件的看法。“结果一人认为证据不足、其他二人认为此案根本不能成立”。此案是非曲直昭然若揭!

 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福州中院竟然远视上级法院的督查意见,以权压法,强行下判,其所造成的恶果,为福州市司法史留下黑暗的一页!

五名被告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已近一年了。省高院对案件了如指掌,却尚未作出判决。按《刑诉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难超过一个半月。”显然,省高院已超过审限。我们恳请省有关部门对这一绵延四年多,备受关注的罕见的案件,责无旁贷地负起监督之责,督促法院,恪守司法独立、公正依法判案,实事求是,做到错案必纠,无罪坚决放人原则。遵照执行周永康部长的指示:“‘法制债’要用公平正义还”尽快还已蒙冤受辱四年多的我们五个亲人一个公道。

 直陈以上,我们愿佘祥林式的冤案不在八闽大地重演;愿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在这起案件中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愿早日到来!

此谨呈!

 联名控告人:谢清 陈科斌 陈炜 吴华英 吴玉堂 杜雪贞 谢建枝 谈军华

                                                                            2005年11月15日

联系人: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人: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电话: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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