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案件意见书
融检起诉[2002]147号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福清市公安局2002年1月15日以[2002]融公预诉006号起诉意见书向我院移送的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爆炸、犯罪嫌疑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嫌疑人谢清伪证一案,经我院审查:
犯罪嫌疑人陈科云,男,49岁(1952年1月26日出生),出生地福清市,身份证号码:35012719520126003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福公司)经理、兼公司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2001年9月15日因本案被福清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吴昌龙,男,26岁(1975年11月26日出生),出生地福清市,身份证号码:350127197511266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驾驶员,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楼601室。2001年7月29日因本案被福清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杜捷生,男,37岁(1965年1月4日出生),出生地福州市,身份证号35010319650104021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司机,住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338号。2001年9月22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谈敏华,男,22岁(1979年11月28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瑞昌市,身份证号码360481197928263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江西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2001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谢清,女,46岁(1955年5月1日出生),出生地福清市,身份证号码:35012719550501006X,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2001年9月15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 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即犯罪嫌疑人陈科云的私分公款 、超报电报(话)费、接待费、违规购买小轿车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因而产生怨恨。犯罪嫌疑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冒领献血费等问题与公司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勾结,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犯罪嫌疑人陈科云授意,犯罪嫌疑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犯罪嫌疑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置炸药、雷管。犯罪嫌疑人杜捷生利用到福州市新店桂山石仔场拉石头之机,和临时看管炸药的犯罪嫌疑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2枚雷管等物。之后,犯罪嫌疑人吴昌龙到福州市向杜捷生取回上述爆炸物,付给杜捷生人民市50元,犯罪嫌疑人吴昌龙又与陈科云密谋,陈科云提出改用电雷管引爆。犯罪嫌疑人吴昌龙遂要杜捷生为其购置电雷管。犯罪嫌疑人杜捷生在福州向四川省达县人王小刚(批捕在逃)购买了2枚电雷管,送到福清交给吴昌龙,吴昌龙付给人民币50元。获得上述爆炸案物后,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在陈科云家中共同制造爆炸装置,先制造一爆炸品由吴昌龙拿到东张水库一偏僻处试爆成功后,再制造出另一起爆炸装置。2001年6月23日 ,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携带该爆炸装置驾驶摩托车窜到福清市人民政府大院内,将用手提包藏匿的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由“方市长收”的信放在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然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驾驶员吴章雄到该办公楼,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引起爆炸,致其当场被炸身亡,办公楼部分财物受损。
该案发生后,福清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001年7月2日向陈科云制作了询问笔录。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陈科云及其妻即犯罪嫌疑人谢清。犯罪嫌疑人谢清当日的2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询问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她外出打麻将,直到9月15日,犯罪嫌疑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早上午即外出打麻将,到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周建平、陈以香、陈华惠、陈以元、林木亻弟、黄燕银、蔡资朝、温代明、吴华英、邓峰、柯刘亻弟、林淑珠、周伟明、关锦明、王玲的证词。2、陈科云的手机话费清单。3、物证有剪刀、螺丝刀、电烙铁、钢锯、摩托车和爆炸现场提取的信纸的碎片、卡簧。4、现场勘察笔录。5、鉴定结论有尸体检验报告、笔迹鉴定、技术鉴定报告、痕迹学检验报告。6、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现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翻供,谢清部分翻供。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仅供述与吴昌龙密谋,未供认制造、送爆炸物到纪委办公楼,其供述密谋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与吴昌龙供述,不能互相吻合、印证。犯罪嫌疑人陈科云辩称被逼供,其身上的伤痕与逼供有无直接关系目前难以把握。2、认定犯罪嫌疑人陈科云驾车到纪委放置爆炸装置的证据仅有吴昌龙的口供,系孤证,且吴昌龙口供不稳定。3、关于犯罪嫌疑人谢清伪证罪的事实方面,谢清辩称因怕外出打麻将名声不好和记忆错误才作虚假供述。客观方面,谢清不知道陈科云当晚去向,无法证明陈科云当晚行踪。(陈科云当晚行踪是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4、犯罪嫌疑人陈科云的手机话费清单显示:2001年6月23日20:05主叫家中电话,通话1时长。该记录本可证明陈科云该时间段不在家中。但当时陈科云家中无人,该电话为何接通无法解释。5、关于现场提取吴昌龙的字迹,吴昌龙始终否认写信情节。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为报复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爆炸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谢清在刑事侦查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犯罪嫌疑人陈科云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建议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可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将案件报送你院,请予审查。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卷宗九册共计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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