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星期五

福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榕检起诉[2002]198号

   
                                    榕检起诉[2002]198
被告人陈科云,男,50岁(1952126日出生),出生地福清市,身份证号码:35012719520126003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兼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住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7104室,现住在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2001915日因本案被福清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7日刑事拘留,同年11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昌龙,男,26岁(19751126日出生),出生地福清市,身份证号码:350127197511266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驾驶员,住福清市宏路镇龙塘村,现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601室。2001729日因本案被福清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7日刑事拘留,同年11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捷生,男,37岁(196514日出生),出生地福州市,身份证号35010319650104021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职业,住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338号。2001922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4日刑事拘留,同年113日转监视居住,同年114日刑事拘留,同年11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谈敏华,男,22岁(19791128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瑞昌市,身份证号码360481197928263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20011026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谢清,女,46岁(195551日出生),出生地福清市,身份证号码:35012719550501006X,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职业,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2001915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20日刑事拘留,同年1127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爆炸、非法买卖爆炸物、伪证一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2000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检查委员会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超报电报(话)费接待费及违规购买轿车等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01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告人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冒领献血费等问题与公司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利用到福州市新店桂山石仔场拉石头之机,向临时看管炸药的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等物。后被告人吴昌龙向被告人杜捷生取回上述爆炸物,并付给人民币50元。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又进行密谋,被告人陈科云提出改用电雷管引爆。后被告人吴昌龙又要求被告人杜捷生为其购置电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二枚电雷管后交给被告人吴昌龙,吴昌龙付给人民币50元,获得上述爆炸物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先制造一爆炸物由被告人吴昌龙带到东张水库一偏僻处试爆成功后,再制造另一爆炸装置。2001623,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携带该爆炸装置驾驶摩托车窜至福清市人民政府大院内,将手提包藏匿的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由“方市长收”的信封放在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然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引起爆炸,当场被炸身亡。经法医鉴定,吴章雄系爆炸引起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01913,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子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二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623晚与被告人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询问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15,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到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为报复而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卫东
                         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原件扫描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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