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7日星期一

35、“福清爆炸案”冤属致全国人大第35封控告件(图)

                    “看守所羁押十年”创世界之最,乱政不改终会众怒压城

致全国人大第十一届第四次会议的公开信(2011年第1号)

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各位委员、各位代表 您们好:

      我们,在日华人冤民联盟,是一群在中国大陆亲身经历了私有财产被侵占、亲人被虐杀或者被投进冤狱的华人,也是一群为讨回公道在中国大陆奔波多年毫无效果的华人,今特向您们,向中国宪法赋予了最高权力的机构公开申诉。

       以下是我们重点关注的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进入我们关注的范围,不仅仅因为当事人是我们的亲人,而更因为这两个案例的审理过程充满着反科学、反法治、反文明的邪恶性质。

案例一 ——2006年 “国际住房人权捍卫者奖”获得者上海陈小明被虐杀案: 陈小明,男,1953年生。因1994年居住在上海徐汇区长乐路445基地〔近淮海中路〕父母兄弟住房被开发商非法强抢强拆〔开发商在动拆迁445基地过程中为强抢民财而发生雇凶杀人的人命案〕。

      为维权和代理维权陈小明在2006年2月被秘密绑架, 直至2006年7月被诬以“寻衅滋事”罪名逮捕,最后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定案。该案罪名在审理中因人因地而一夕数变,所指称的“法庭”根本就不存在,诬陷的痕迹极其明显。

       更恶劣的是,陈小明在被绑架、关押、系狱期间受尽酷刑,直到濒死状态才令家属保外就医,但为时已晚。保外就医仅两天,陈小明就大出血死亡。死者出狱时身上带有大块瘀血伤,就是他被虐杀的铁证!之后,陈小明亲属走访、信访达一百多次,但至今没有回应。被害人亲属聘请律师状告狱方,上海地方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裁定。

       我们要求:㈠ 该案异地重审、平反昭雪 ㈡ 归还家园。

陈小明案卷索引:上海杨浦法院(2004)杨行初字第64号上海卢湾法院

                   (2006)卢刑初字第580号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2007)沪一中刑终字第126号

陈小明妹妹陈伟华的联系方式:电话:0081-9080806866

联系地址:日本埼玉県上尾市 邮编∶362-0011
案例二——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 该案蒙冤者吴昌龙和陈科云仍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经长达十年。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冤屈、恐惧和绝望的精神重负之下,在看守所结束了自己的青年时代而步入中年!时至今日,该案刑讯逼供,罗织罪名的重重黑幕早已引起国人侧目。前中国驻日大使王毅先生非常关注此案;全国人大有(2006)169号文,福建省高院更是两次督查,一次发回重审,甚至两长(省院长、省检长)也曾审议作出“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十年来的一切,是非分明,已经不需要再重复“福清纪委爆炸案”的细节。我们只是提请您注意“看守所羁押十年”这样一个事实。

  我们要求:立即依法对上诉(二审)案公开、公正审理。

“福清纪委爆炸案”案卷索引:

(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

(2005)闽刑终字第46号;

(2006)榕刑初字第67号。

吴昌龙姐姐吴华玉的联系方式:电话:0081-492840865

Email:wuchanglong1975@163.com

联系地址:日本埼玉県阪户市芦山町107室

各位委员、主席、代表:您们是中国社会的精英,您们也有着超凡的智力,您们更有过问这些案件所必需的头衔、职务和权力,在您们的治理下,只要正视自己的责任和恻隐之心,您们就不会选择回避和沉默。

          亲人蒙受巨冤,我们也备受煎熬,所有这些都和您们所选择的沉默或失职有关。这些怠于职守的后果会是什么?我们共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早已有过警告!我们身处异国他乡,血脉亲情、温馨回忆和文化传统是海外华人和故土之间的精神桥梁。但是,这座桥梁需要我们共同来维护,而不是纵容邪恶去摧毁她!因此,我们愿意为蒙冤者奔走呼号,寻求公道。

       我们为亲人讨还公道,既为自己,也为他人包括您们的亲人防患于未然!

        上述案例,积累经年,处理起来看似极具难度。但是,上有责任、良知、正义等永恒的价值,下有人民的期望和信任,您们,不过是需要一些勇气罢了!尽管有重重疑虑,我们仍然衷心希望您们用事实向世界、向自己的国民、向海外华人证明:您们有能力治理国家;您们有良知和勇气伸张正义;为了早日解决问题,我们将为上述案件长期联合其他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向所有中国政府的驻外使领馆以及到访的中国政府领导人和官员呈递诉状,并且,我们将把所有参与制造冤案、所有负责处理这些案件的官员名单公告于全世界,并且在适当时候将有关当事人提诉至国际法庭。

                                                                     此致 在日华人冤民联盟

                                                                                  2011年2月25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