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10、“福清爆炸案”致最高法第10封信(图)

福建省“福清爆炸案”冤案拖压近七年
以权压法造假案 超期羁押何时休
                                                         (图:最高法王胜俊院长)

最高法王胜俊院长:我们是“福清爆炸案”五个蒙冤者的亲属。备受国内外关注的2001年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六年多,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大冤案,却压着不予依法纠正。追本溯源,此案自侦查起,就肆意践踏办案程序,枉抓无辜,秘密关押,大搞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后,又把媒体记者带进看守所拍照,并随同照片指名道姓地在报纸上大肆渲染案件告破新闻,先入为主,以假当真,误导舆论。在权力操纵下,市检察机关玩忽职守,对该案肆意刑讯之事实视而不见,一味怂恿,根本不搞审查监督,充当“二传手”把漏洞百出的案件推上法庭。

事实无可争辩地证明,这起由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的案件,无一不是违法乱纪。由于进入审判阶段,又恰逢牛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从而一直操纵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一审法院庭审至严重超期羁押的2004年秋季,牛竟授意侦查机关把此案定性为“恐怖事件”,又让办案人员出庭自证“没有搞刑讯逼供”。在案件支离破碎的情况下,仍不惜耗费国家巨大的司法资源,牛纪刚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合力”,反复对“证据”进行“修补”。在问题依旧,全案依然没有一个实证,连电雷管提供者都子虚乌有的实情下,居然强行宣判爆炸罪名成立。 2006年1月下旬,此案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牛纪刚继续顽固对抗,变本加厉地控制市公、检、法、司,对律师进行施压,强行剥夺第一被告委托律师的辩护资格;还指令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多次到看守所继续对被告人进行恐吓和诱骗:你只要承认了,就没事,关多久就判多久•••••••。

发回重审后,福州市中院对破绽百出的案件,即使回避了严重刑讯逼供以及电雷管的来源(被检方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者已被无罪释放),避重就轻地发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再次维持原判。后来,法官对被告人亲属说:“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地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显然,倘不是长官意志的横行,法官又怎会作出这样的表白?福州中院又怎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案件漏洞百出、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的情况下,对惨遭酷刑者两次处以死缓的判决?!

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进行督查、并作出明确的督查意见。此案上诉后,省高院非常重视,院长和庭长亲自阅卷。时过约一年后,陈旭院长还约请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参加了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为了回避矛盾,福建省高院对时已拖压了近五年的大冤案不予公开终审结案仅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附件),该裁定书与平常不同的有三位正副庭长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显然,对严肃的法律文书作出这样表述,说明省高院默认刑讯逼供之事实,只是不愿直白而已。

2006年1月24日,福建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明确宣告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鉴于此案影响波及国内外,已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关注。2006年4月,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福建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就被列入专项检查之中;200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华侨委员会副主任林兆枢带队赴闽再督查时,省高院何副院长在向检查组汇报时,虽言之凿凿,却敷衍塞责,什么问题都未说清,反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予搪塞,并继续拖压。

法院专司审判,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福清爆炸案”审了六年多,所谓“疑难复杂”,与其说是案件本身,不如说是案件背后罕见的长官意志。至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对辩方而言,如此奇冤,被告人及其亲属岂能没有意见?另一方,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当然会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意见”,给法院的纠错施加压力。对此,我们却要再问:法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审案有否底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经侨务执法检查后就此案已函转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最高法院也于当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办涉侨案件的《通知》,无奈权大于法,近两年时间过去了,此案依然被压着而不决。这起全国罕见的纪委机关爆炸案,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福建省高院曾经两次奉命督查。上诉后,又经一年时间的审理,虽然这些都是以不公开方式进行。但,福建省高院对此案的明确结论,

即:“所有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的认定是任何以权压法者都无法掩盖和改变 的事实。六年多来,我们及海外亲人不屈不挠地向福建省相关部门不断地申告冤情,皆石沉大海。相关部门明知错案,却为了所谓“顾全大局”和“地方形象”死不纠错并极力掩盖真相。致使无罪的坐牢房,有罪的却逍遥法外。 3月10日肖扬院长在全国人大会上作法院工作报告时说:“今年要切实解决一些裁判不公问题”。使我们对司法的公正重怀希望。“福清爆炸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我们希望最高法院监督动真格,督促福建省高院排除干扰,彻底纠正福州中院的错误判决。遵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对这起严重超期羁押长达近七年的案件,给一个迟到的公正。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者及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谢 清 谢建枝 吴玉堂 吴华英 周洪玉 杜雪贞 杜 梅 谈军华 谈敏华

2008年3月26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