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九年仍拖压
依法纠正此冤案 敬请监督抓落实
最高法立案一庭:
2001年6.月24日,福建省福清市发生 “纪委爆炸案”,时值全国开展第三次“严打”运动,在“命案必破” 的口号下, 警方听信诬告,没有任何证据,仅凭怀疑就随意抓人,以监视居住为名,把嫌疑人秘密关押在办案点(最长达103天),为逼取口供,以法西斯手段对嫌疑人进行严刑逼供,致屈打成招后,又先入为主,通过媒体为“成功告破”造势。在警方种种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六个无辜者成了爆炸案的“疑犯”。 2002年2月案件移送起诉后,福州市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问题依旧,明知不能起诉,在冤案制造者强力干预下,被强行起诉后,福州中院再次退回要求补充。
当年11月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法庭上所有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累累伤痕,全案八个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法庭上四个办案警察在一片质疑声中自证没有搞刑讯逼供。实因案件漏洞百出,全案一个实质证据都没有,庭审后一审判决久久无法出炉而拖了两年,造成了严重超期羁押后,福州市政法委(政法委书记曾经是省公安厅副厅长、此案的督办者)组织公、检、法三家联合重办此案,把原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的五名被告秘密分散关押在福州市辖下的五个县看守所,不告诉关押地点,不让律师会见,两个月(2004年9月——11月)后,于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九天后(2004年12月10日)的夜里,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另案处理),福州中院宣判无罪释放。
(图:2004年福州中院判决王小刚无罪释放证书)
严打期间发生在党的纪检机关的这起爆炸案,在拖了三年多、历经反复对证据进行补充,被认定为“拉动触发式爆炸”(即电雷管引爆)的案件,连电雷管的来源和提供者这一最基本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终被福州中院一审判定爆炸罪成立。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裁定书写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退回重审后,福州中院提出九个问题再次发出《建议补充侦查函》,无法补侦,顶着一系列问题,再次判决陈科云五人死缓至二年徒刑。匪夷所思的是,王小刚明明已经无罪释放,重审居然还是把他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判决书上。
(图:福州中院提出九个问题再次发出《建议补充侦查函》)
犹当指出的是,这起蹊跷发生,疑团滚滚的案件,对“成功告破”的质疑声此起彼伏。福建省高院曾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进行了督查,已经明确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结论。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是昭然若揭。
2006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莅闽,该涉侨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最高法处理,最高法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可是,四年多过去了,案件依旧悬而未决。福建省高院在案件退回重审的前一天(2006年1月24日) ,法官曾明确告诉被告人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为什么四年多了,法官的承诺至今没有兑现?明知冤案,却久拖不决。蒙冤者已经失去了九年的人身自由,这场又枉又纵,罪恶昭著的司法悲剧还要演多久?靠“死人复活”和“真凶归案”才要纠正死刑冤案,是司法的耻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今年5月30日发布两个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希望福建省高院以赵作海案为镜鉴,根据“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尽快作出二审判决,还所有蒙冤者的清白和自由。恳请最高法对四年前全国人大要求负责监督的这起涉侨案件,监督有始有终,抓落实。最高检前不久发出久押不决案件在十月底前清理完毕的规定;福建省高院也作出决定:大干150天打响清理结案攻坚战。这起已经拖压了九年的案件,福建省高院该是到终审结案的时候了! 此谨呈!
蒙冤者及亲属:杜捷生 谈敏华 谢 清 陈美珠 陈科斌
吴华英 陈 炜 吴玉堂 周洪玉 同具
2010年9月 3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 炜 电 话: 0591—8538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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