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0日,冤属陈科斌向最高法电话反映,“福清纪委爆炸案”严重超羁、超审等违法问题。
福州无日月 何处有青天
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再次进京讨说法
2006年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后,该涉侨案件转最高法要求依法处理,最高法给福建省高院下发了(法[2006]169号通知),提出具体办理原则和要求。三年过去了,问题依旧。福建司法审判地方化,为“维护地方形象”,出现冤假错案,采取将错就错,极力掩盖,瞒上压下,能拖则拖,致使此案长达八年,至今仍被福建省高院拖而不决。最高法王胜俊院长: 2001年6月24日,福建省福清市发生纪委爆炸案,当地公安恣意践踏刑事办案程序,听信诬告,仅凭怀疑和推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无辜者采取“密捕”,为给刑讯逼供提供方便,以“监视居住”为名,长时间秘密关押在多个办案点(最长达103天),获取有罪供述后,依供又抓了其他无辜者,如法炮制,使案件“成型”后,随即又通过媒体大肆炒作,为所谓的“成功告破”造势。六个无辜者就在这种种由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成了这起爆炸案的替罪羊。
谎言掩盖不了真相。法庭上,所有被告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的累累伤痕,全案所有律师一致作了无罪的辩护。福建日报《内参》、《中国青年报》、首都《瞭望东方周刊》等国内新闻媒体相继对案件之实情进行了披露。新华社福建分社原社长许一鸣写了《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向福建省委政法委反映情况。社会对“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的质疑声此起彼伏。
然而,由于省厅督办案件,曾经的督办者,随后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长,对自己专办案件拒不认错。福州中院庭审后,因案件漏洞百出拖了两年多难以下判,造成了严重超期羁押,却在督办者以权压法的掌控下,福州中院不顾事实和法律,顶着诸多矛盾和问题,竟然先后两次强行判决五名被告死缓至二年徒刑。权力岂能一手遮天?此案乃全国罕见,备受关注。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督查,一次裁定,先后作出明确一致的结论。2005年12月31日在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上写明:“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在发回重审之前,法官还安慰被告人说:快了,问题很快会得到解决。两高一部明文规定:“对查证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迟迟不判”。
此案历经八年,在审查起诉阶段曾经两次“退补”,问题依旧。进入审判阶段近七年时间里,为填堵案件的漏洞和破绽,公、检、法三家多次联手反复进行补侦,依然无济于事,全案至今连一个实证都没有。 但是,福建司法审判地方化,出了冤假错案,为了所谓“顾全大局”“维护地方形象”而将错就错,极力掩盖真相,瞒上压下,能拖则拖,致使此案陷入久拖不决的怪圈之中。
王胜俊院长说过:司法不要搞神秘化,要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最高法院还规定:自2006年下半年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福建省高院法官曾多次声称要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可是,案件再次上诉已经两年七个月了,福建省高院连这起码的程序正义都做不到,至今不开庭,不判决、不结案。 法律明确指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出法定期限予以羁押的行为是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行为”。
我们的亲人平白无辜被抓,遭受肉体的摧残和精神折磨,身陷囹圄长达八年,至今连个说法都没有,这对于强调“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实在是莫大的讽刺。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照这起案件,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八年来,为洗雪冤屈,讨回公道,我们不断上访、申告,却屡遭当地警方的传讯和拘押,甚至连律师也不放过。多年的苦难经历,使我们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极大的怀疑。
最高法院早在2006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而今三年过去了,此案依然压在福建省高院迟迟不予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显然,最高法院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和对抗。 我们再次进京上访,恳请最高法院对全国人大转贵院负责监督的这起备受注目的案件,监督抓落实。积难深重的我们,只求贵院敦促福建省高院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对这起拖压了近八年的案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还我们以清白。 再次进京讨说法,唯求司法应有的公平和正义!
此謹呈!
蒙冤者及亲属:谢 清 谈敏华 杜捷生 陈科斌
陈美珠 陈 炜 吴玉堂 周洪玉
吴华英 杜雪贞 谈军华 王小刚
2009年5月25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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