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8日星期六

27、“福清爆炸案”致最高法第27~28封信(图)

                             旅日华侨为福建“福清爆炸案”亲人蒙冤十年未决

                                                     恳请最高法院督办抓落实
       警方为庇护真凶,露骨地制造了这起大假案。2006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该涉侨案件转最高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最高法院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然而,当局为维护所谓“地方形象”, 一再瞒上欺下。在官谎的遮掩下,这起骇世大冤案被拖压了十年,至今仍未终审结案。

尊敬的沈德咏副院长暨请转王胜俊院长:

        我们是福建省福清市旅居日本华侨,是福建省2001“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陈科云的妹妹(陈美钦)和吴昌龙的姐姐(吴华玉)。我们的亲人平白无故被抓,关押在看守所长达十年了,福建省高院的二审至今没有给个说法。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福清市纪检委司机吴章雄接到领导传呼,来到单位即触动放在纪委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被当场炸死,而之前多人看见该物,却安然无恙,显然,这是有针对性。 可是,以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为组长(因涉黑案被判15年)的破案专案组,在全市大搞排查十种人员,唯独不查打传呼者,并把死者的传呼机、手机和电话通话账单以及死者妻子提供的打传呼者身份和姓名的二次询问记录均隐匿、不入卷,明知故犯地转移侦查方向。对仅受纪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尚在复议中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框定为涉案者。为搞所谓“突破口”,对该公司年轻司机吴昌龙采取“武装密捕”,非法拘禁在办案点长达103天,搞刑讯索供,吴昌龙喊冤不认供,警方又对陈科云夫妇实施抓捕,秘密关押在办案点达56天之久。终因酷刑难熬,致吴昌龙、陈科云屈打成招,专案组据其刑供又殃及到其他三个无辜者,如法炮制,造假使案件成型,随即通过舆论媒体的大肆渲染,“成功告破”新闻波及国内外。

         检察机关对嫌疑人身上的累累伤痕及强烈要求司法伤情鉴定均置之不理。起诉书中以“暂时无法认定”为由,回避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履行了两次“退卷补充”,问题依旧,明知不能起诉还是强行起诉。被推上法庭后,福州市中院提出质疑,让再次“补侦”。2002年11月福州市中院已超审限不得不开庭,法庭上所有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累累伤痕,全案八个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

       实因案件漏洞百出,全案一个实质证据都没有,庭审后拖了整整两年,造成了严重超期羁押后,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原是省公安厅副厅长督办过此案,后调至福州)组织公、检、法三家联合重办此案,把原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的五名被告秘密分散关押在福州市辖下的五个县看守所,不告诉关押地点,不让律师会见,两个月(2004年9月——11月)后,于2004年12月1日,在该书记坐镇下,福州中院以被告人在刑讯逼供下的口供为依据,在全案一个实证都没有的情况下,一审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枉判后的第九天(2004年12月10日)夜里,判决书上公诉机关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另案处理”关押了一年九个月,福州市中院悄悄宣布无罪释放。几天前福州中院判决陈科云等五人的爆炸案,就这样成了一起没有电雷管的奇案。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该裁定书指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 裁定书载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退回重审后,福州市中院提出九个问题发出《建议补充侦查函》,不但无法补侦,而且对认定为“拉动触发式爆炸”(即电雷管引爆),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已无罪释放,没有了电雷管,何以爆炸?福州市中院连这最基本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于2006年10月10日重审再次强行维持原来对五名被告死缓至二年徒刑的判决。

        更为荒唐的是,明明王小刚已经无罪释放,重审仍把他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判决书上。 2006年10月,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在长达四年六个多月里,案件一直处在胶着状态。犹当指出的是,在对“成功告破”的质疑声中,福建省高院曾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进行了督查,都有明确结论。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是昭然若揭的。今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的二审终于开庭,案件的真相也终于呈现在法律的阳光下(顺附律师辩护词)。法庭传重要证人到庭对质,4个办案人员面对被告人句句血、声声泪的控诉和痛斥,肆意践踏刑事办案程序,大搞刑讯逼供的累累罪行,再也无法抵赖和狡辩。长期以来,对于该案惨烈刑讯逼供问题,侦查机关绑架了一审、重审司法机关与之沆瀣一气,致使被告人反复要求司法伤情鉴定,其中陈科云多达693次提出申请,一直不被理睬。通过庭审,刑讯逼供大造假的真相暴露无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案所有被告人所有的供述(况且还是自相矛盾,相互矛盾),经过庭审再次证实全是非法证据,必须全部排除。

       最高院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福建司法当局却揣着明白装糊涂,不惜耗费国家巨额办案经费和宝贵司法资源历经九年多反复“补侦”,不断折腾,至今全案依然一个实证都没有,仍无视法律关于“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明确规定,让无辜者充当“替罪羊”羁押在看守所长达十年不给说法。法律何在?人权何在?

        此案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就是有人利用公权力庇护真凶让逍遥法外。 2006年4月,中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莅闽,经韩启德副委员长汇报,该涉侨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转最高院处理,贵院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五年多过去了问题依旧。恳请最高法院对这起案件的监督有始有终,督促福建省高院排除法外势力的干扰,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给蒙受了十年冤狱的我们的亲人一个说法,还他们清白,还他们公道!此谨呈!

                                                                 旅日华侨: 陈美钦 吴华玉 同具

                                                                             2011年6月1日

通讯地址: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陈美钦 电话:0081-432620043

                    日本崎玉县阪户市芦山町 107室 吴华玉 电话:008-4928408651
                           (图:全国人大涉侨案件,最高法督办(2006)16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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